论代议制民主的自有优势*
——一种超脱二元对立格局的审视

2016-03-18 18:21赵鑫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代议制密尔民主

赵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论代议制民主的自有优势*
——一种超脱二元对立格局的审视

赵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民主制度可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形式,综观各国政治民主实践不难发现,代议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确是因施行直接民主存在困难而作出的无奈选择,但梵蒂冈等具有直接民主沃土的政治领域却仍然葆有代议制政体,其原因在于,除却相对于直接民主的优势而言,间接民主仍具有通过概括授权规避“多数人暴政”现象的发生、基于人才分层筛查改善决策群体“集体平庸”弊端、保障评议事项信息私密不受侵犯等自有优势。

直接民主;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Abstract]Democratic systerm could be classified to direct democracy and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Making a general survery on world-wide political practice,we found that countries like Vatican which has conditions on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 democracy insteadly has chosen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We must be aware that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has some self-owned advantages including avoid the“tyranny of the majority”by synoptically authorizing,improve congregate mediocrity based on filtrating politicians,enhanc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

[Key words]Direct democracy;Representative democracy;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民主,希腊文称demos kratein,可译为“人民统治”,英译为Democracy,旧译“德谟克拉西、德先生”[1]54。民主制度,是与君主专制相对立的,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雅典公民政治。从形式上来看,民主制度可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自法国大革命以降,直接民主的单独适用已经逐渐销声匿迹,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

一、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比较分析

(一)两种民主的操作方式与适用范围

直接民主,其基本含义为人民直接参与政治投票、进行管理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切身融入到政治生活当中。直接民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城雅典邦制时期,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完全的直接民主制是没有也不可能存在的,仔细分析起来,古希腊也只是“家长制”的民主,并没有全体公民都参与其中(只有家庭中的男性有投票的权利),也并不是每一个公共事务都由公民参与投票(“500人会议”的作用就是负责国家的日常行政事务)。罗伯特·达尔在他的著作《论民主》中提到了直接民主的概念,“公民参与和体制效率的两难”,即一个公共组织的规模大小决定了公民直接参与的程度。因此,越是下层,越是小型的公共组织,则越多更多直接民主的形式。[2]119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分析出了直接民主在政治生活中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共组织或政府当中才可适用,譬如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的产生、美国地方治安法官的选举[3]387等。

所谓间接民主,是指公民通过同意选择出代表,代表他们制定法律、参与政治生活。“在间接民主下,‘主人’与‘主事’是分离的,人民应该是主人,但他们必须聘用比他们更能干的仆人。代议制民主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的产生,并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社会普遍采用代议制民主。”[4]52

(二)两种民主的优缺点

在涉及所要讨论的主题之前,我们将从上诉的操作方式与适用范围两个维度先对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优缺点作一个简单的比较分析。

密尔曾在《代议制政府》中提到:“直接民主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克服暴政的武器,又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既可以成为自由的保障,也可能成为自由的敌人。”[5]42由此可见,密尔认为直接民主既有其有可取的地方,此处借用一个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概念,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首先关心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在政治领域当中也是如此,只有每个人亲身参与到和他自身利益密切的活动中,具体决定每一个政治活动的实施、每一个法案的颁布,才能让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可以汲取更多人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众的声音。但是,直接民主制度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即密尔所说的“成为自由的敌人”,其也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以多数人的意见压制少数群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声音。由于每个政治活动所涉及的每个人的利益不同,可能就会有“一万个人一万种意见”的现象出现,不仅会让一个决议的实施难以进行下去,同时也会降低国家管理的效率。但是,需要我们认识到的是,不能以多数的暴政的名义排斥民众的政治参与,民主需要有民众的直接的政治参与。[6]

全国形式的直接民主随着城邦制度的瓦解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间接民主,也称为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一直被视为是一对相反的词,然而,正如福柯所说,“知识的发生从来都不是纯粹的”,所有的知识都要在实践中去获得、印证、反思。间接民主也不是理想中的最完美政府形式,密尔就认为与直接民主相比较而言,间接民主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5]11,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存有利弊,最典型的就是代议制解决了现代民族国家在国土面积与人口数量与先前的比较之下的扩大与扩张问题所带来的直接民主不可行问题,同时,其最大的弊端可能在于密尔所说的选举权的扩大拉低议员的整体智力水平而导致议会的集体平庸[7]97,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中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然而,我们应当脱离这种局限,不再将间接民主作为直接民主的斗争性进行考察,而是超越二者的对立格局、进入到一个新的视角,去探究间接民主是否具有除却相对优势后的自有品格。我们或许会发现,现代国家之所以普遍采用间接民主而构建代议制政府,并非仅仅因为直接民主不可行,还源于间接民主具有直接民主除去可行性外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在对间接民主的自有优势展开笔墨前,我们必须对密尔所担忧的间接民主的“不完美”之处作出回应。

二、基于二元对立的审视:代议制因“不完美”而“无奈”?

(一)密尔的思虑:代议制民主是“无奈的选择”

前面说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提及,间接民主的形式也并不是理想中最完美的民主制度形式。他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一切文明状态都可以实际可行的形式(注意,我们所说的最完美,最好两词是有区别的),而是伴随着最大数量有益后果的形式。他所构设的理想政府形式的基础由两个要求构成:一是参与人都有不被禁锢的发言权,二是参与人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公职。另一方面,密尔同其他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反对家长主义的立法,认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最可靠的保卫者。因此,充分满足社会要求的理想政府只能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然而,密尔指出,这种由所有人参加的直接民主形式仅仅能够存在于古希腊一类的城邦国家,并非因为其不具有价值,而是因为其不具有可行性;故,退而求其次,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只能够是代议制政府。

(二)密尔的担忧:代议制民主是“不完美”的?

然而密尔对于这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表示了深切的担忧,他认为代议制民主存在着两项不容忽视的弊端:一是议会组成的阶层集中,容易导致带有阶级歧视多数人对少数群体意见的压制;二是由于选举权的逐步扩大会导致非精英阶层占据议会席位,从而拉低议员的整体智力水平而导致议会的集体平庸。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密尔所提的代议制民主的弊病实际并非代议制民主之过,而是民主这一现代政治形式的天然瑕疵抑或实行民主政治所必须付出的沉没成本,乃是民主之隐痛,而非代议制的错误。

(三)多数的压制:民主之过抑或代议制之过?

针对第一个问题,密尔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比例代表制操作选举程序,他按照下面的思路作了论证:防止阶级性立法的关键在于阻止掌权者追求自私的、眼前的利益,便应当要求其在组织政府之时考虑并设计最佳结构,以防止一个阶级或有共同利益的多个阶级的联合体在政府结构中占据压倒性优势,从而保证少数利益群体也有充分且适当的代表,正如密尔所言,“少数拥有适当的代表是民主制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也就不会有民主制”,而最佳的方案便是按照人数比例选举代表。密尔所言的代表全体利益的政府结构体现在选举过程中便是对“同票同权”的贯彻与实施。说到“同票同权”,便不得不提有些学者对香港所实施的“职业代表制”的诟病。诟病的理由大概是,职业代表制无法保证“同票同权”的实现,甚至有极端者认为职业代表制根本不可能输出“同票同权”结果,从而将其负面效应归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我们认为,香港所实施的职业代表制无法导致“同票同权”的原因并不在于其制度本身的配置,而在于实际操作的规程,恰如我国大陆所实行的区域代表制,《选举法》修改前农村、城市选举比例不一所导出的非“同票同权”结果同修改后的“同票同权”结果都是在相同的制度设计下运作的,差别只不过在于操作细节的调整而已。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赋予香港地区不同职业以相同的选举比例进行改良,则职业代表制完全能够实现“同票同权”的民主结果。

此时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既然通过比例代表制的改良,两种选举方式都能够导出相同的民主结果,为何还要有所区分呢?也即,职业代表制同区域代表制的本质区别到底在何?我想,区别便在于二者对人类生活系统中什么因素最为重要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也即对如何把人进行分类的设想存在差别:职业代表制是通过职业标准将人进行分类、区域代表制则把地域因素作为分类依据。而我们之所以要确立有意义的分类标准,其目的便是促成相似人群意见的集中,以形成对形塑政治结果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的民主力量。譬如,在对有关促进石油生产法案的民主表决过程中,假设我们将“职业”确立为了分类标准,政治经验与具有社会心理敏觉力的功利性直觉知识告诉我们,环境保护行业或许会成为该法案确立之路上的最大阻碍,如若议员中的环保主义者过半且意见一致,则通过法案似乎成为不可能;但如若将职业的分类标准推翻,代之以一种混沌的分类(或许可以随意地将其表述为某种分类秩序,基于事物的普遍联系,我们相信,无论何种情境下的分类组合都能找出共性而作为标准),情况便会天翻地覆。我们可以用符号和数字来说明:假定环保群体为A,其中有1000人,其余与之并无任何相似性的群体还有B(300人)、C(200人)、D(200人)、E (150人)和F(150人);假设我们共需要选举出200名代表,则各职业群体的代表人数应当分别为100人、30人、20人、20人、15人和15人,此时的投票结果将是何种局面不言自明;而如若将A拆分后分配(我们姑且平均分配)至剩下五个群体,组成新型的A’、B’、C’、D’、E’,在相同的比例下所产生的代表人数会变成50人、40人、40人、35人、35人;我们会发现,只要重新分配后的代表人数小于分配前相应群体的基础人数(如A’的代表人数<B的基础人数),就存在着A群体力量被消解的可能,以分配后的B群体为例,我们没有办法保证选举出来的50人到底来自于哪一部分,也便存在这50人完全来自于B职业的可能性,如果其他群组也出现了这样的结果,环保势力将再也无法在法案表决中发声。由上面的分析可见,原本的多数群体一旦被打散,并被分配至与其毫无关联的各基础人群中进行第一轮选举,则该多数群体就面临着被压制的风险;这也正是我们千方百计地寻找具有信度和效度的类型化范畴,以确保选举结果可靠性的原因:我们需要相似的人群共同发声,那才是对政治结果具有民主意义的过程。

经过如上述般的制度设计后所导出的民主结果仍然会遭受质疑,这些质疑将主要集中于对多数意见压倒少数的诟病。应当承认,相似人群的组间数量差异是无法通过人为力量改变的,除非有意破坏分类标准而消解某一具有显著意义的话语力量(即前面所举的例子)。密尔同样看到了这一事实的存在,因此他强调自己所反对的是“特定的”多数人的暴政,而非“自然的”多数人意见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密尔看重的是多、少分化形成的时序,他所反对的仅仅是选举之前针对特定群体的多数优惠,而非选举之后自然形成的多数结果。也就是说,通过对选举制度本身的改良是无法克服多数人的恶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有在法案公布且生效之后,去考察其是否会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通过对结果的甄别和改善来为少数群体设置保护的屏障,而此处就不得不依靠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了。

(四)选举者的平庸:民主之需抑或代议制之病

针对第二个问题,也即代议制民主是否会造成集体平庸的问题,密尔的解决方案似乎同他对第一个问题的设计有所冲突。他认为,若要想解决议员集体平庸的问题,只能通过学历背景(密尔是通过受教育的程度来界定“精英”与否的)划分投票权重,即给予精英者以“复数投票权”。这一问题背后隐藏的其实是我们对国家治理方式选择的问题:到底是草根治理更有利、还是精英政治更可取?我们都十分清楚,无论是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还是从先天智力水准来看,社会人群都可以依照正态分布进行切割,也即最平庸的人一定是最多的,精英者同愚蠢者(我们姑且这样称谓,可能并不准确)均只占少数。我们还会有另外一种经验认识,那就是处于各国权力顶端的人一定都是其所处区域内的精英,至少他们定然在某一方面具有极端突出的才能。两方面对比来看,不难发现,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选举者的平庸同被选举者的精粹似乎是一对共生的要素,对这一点的清醒认识虽然无法全面回答最初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却也能够为我们的思考指引了方向。

三、二元对立的超越:代议制民主的绝对优势

既然我们在第二部分中已然触及到了精英治理的问题,再往深层看去,似乎有一个疑问更加扑朔迷离:照密尔的观点看去,实行代议制政体是因为直接民主不可行,那么,即使直接民主可行,间接民主方式是不是也存在着某种不为直接民主所包含的价值?之所以会有此问,是因为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有一些地域面积十分狭窄的国家(最典型的是梵蒂冈),完全具备实行直接民主的条件,却仍然采用间接民主构建政治体制。当然,我们并无法排除代议制符号性的价值对这些国家的吸引力,但若仅仅将此作为理由,恐怕实在欠缺说服力。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而关窍便在于间接民主实际上缩小了精英政治同草根治理之间的距离:间接民主通过层层上推、集中的选举方式确立了最终结果的“顶端优势”,也即,纵使广泛的选举范围会拉低议员的整体智商水平,但被选出来的人也必定是平庸的基础人群中最为拔尖的部分。

然而,上面的回答也只能基本解决间接民主在集体平庸问题上对于直接民主的优越性,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由相对不平庸的人实施的代议制治理为什么就一定会优于集体的治理呢?这个问题同时也引发出了我们今天所想要主要讨论的关键点,即脱离于间接与直接民主的简单分析比较,其民主是否具有某些直接民主所不具有的先天优势?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这一问题:

第一,代议制民主是一种概括性的授权,在议会组建之前,选民所触及的只不过是选谁、不选谁的问题,在这样一种狭窄的选举空间内,选民实际是通过概括性的方式授予了被选举人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方便其在议会运作期间接触到实质性政治议题时加以施用,即便选举者对议员所持意见存有诸多不满,也只能等待下一个选举周期处理,从而避免了“一万个人一万种意见”的集体不理性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国土面积广阔、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来说,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基于我国10亿多的人口数量,假设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那么如果适用直接民主形式,可能政治事项的投票永远也不会得出结果,并且在《选举法》修改之后,之前被许多人所诟病的农村、城市投票“同票不同权”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改善。所以从这点上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各自的人大代表,层层上推,通过概括性的授权与此同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一万个人一万种意见”的现象。

第二,代议制民主的“顶端优势”可以防止好的治理意见被湮没。基于前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代议制民主能够拉近草根统治同精英政治之间的距离,也即能够有效呈现相对优秀的治理意见和政策建议,而如若实行直接民主,在集体不理性的状况下,一些本能够取得更优治理效果的方案必然被湮没,将会导致的诸多不利后果也令人难以想象。结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看,有学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普选原则”的不懈追求,它解决了资产阶级法治形式合理同实质不合理间的矛盾,同时“普选原则”与“代表撤换制原则”的结合既保障了人大代表的公仆性,又能够克服西方议会中选民与议员严重脱节的弊病。[7]同时,根据密尔的观点,可以将政治生活中的人划分为积极性格与消极性格[5]P87两种形制:前者具有积极主动的精神;后者则是任人摆布、服从命令。正如我们前面所讲,代议制的“顶端优势”能够保证好的观点不被湮没,而“好的观点”恰是政治生活参与者积极性格发挥作用的产物;另一方面,若以直接民主的全面参与为前设,则会有社会懈怠、去个性化甚或与之催化过程相反的社会心理现象成为阻却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积极性的因素,显然不会达到若间接民主般的政治性格培育效果。因此,在两种性格成分的博弈中,如要保证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热情,就应当充分发挥代议制政体的组织化作用,而积极性格的输出也将会成为代议制施行的良性产物,如此,便会形成一个在力量传导上相互促进的闭环。

第三,从个人权利保护的角度看,涉及个人隐私或重要利益的待裁决事项,涉事主体宁愿信赖精英的少数人,也不愿交予全体人决定自己的命运,这也是前面所述的部分公民具有消极性格的一个侧面原因。例如美国同性恋的全国合法化,同性恋者显然不愿意合法化与否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无论是出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与舆论压力相联结的心理承受能力的维系还是对结果走向的预期,把决定权交予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都是相对更好的选择;再有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基本情况,虽然已经建立了全面的人民代表制度,但农村地区的选民文化素质还是较低,所具有有限的政治知识显然不能够让他们融入到“大事”当中去。[8]P104那么农村地区当中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可以代表这些人,替他们发声,并且不会将涉事主体的隐私公开,正是这些少数的“精英”(注意,这里的精英是相对于农村文化程度较低的大多数而言的),从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护到了涉事主体的个人隐私及待裁决的权利与利益。

四、结语

在密尔看来,代议制民主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但我们或可以秉持着“存在即合理”的先验去探查现代各国的民主政治实践。这之中,便有诸如梵蒂冈等具备实施直接民主的条件却选择了代议制民主的国家,其关窍便在于代议制民主除却相对于直接民主的优势以外,更具有多方面的绝对优势;且密尔对代议制政府的担忧也似乎有“张冠李戴”与“强人所难”之嫌。因此,我们应当全面解析代议制民主的不同品格,在充分认识其相对优势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其自有优势的本真意涵。

[1]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0.

[2]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9.

[3]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约翰·穆勒.论自由[M].谢祖钧?,译.郑州:河南文艺出版社,2014

[5]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

[6]陈炳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代议制政府》的重新解读[J].现代哲学,2006(1).

[7]陈晓丹.代议制视角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解析[J].理论探讨,2011(2).

[8]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吴莲]

The Self-owned Advantages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the Scan on Binary-opposition Pattern

ZHAO Xi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Heilongjiang Haerbin,150001)

DF2

A

1008-8628(2016)02-0009-05

2016-01-11

本文受到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科技创新计划(HEUCFS2016)的资助。

赵鑫(1995-),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3级本科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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