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方式

2016-03-18 23:02梁高峰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劳资协商职能

梁高峰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2)

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方式

梁高峰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2)

集体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利益动态平衡以及确定社会基本劳动条件的重要方式。通过阐述传统意义上工会相关理论,探究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能转变,以及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的现状特点,并针对现行工会组织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发挥及其存在的问题,对工会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定位与制度完善进行了分析。

工会;集体劳动关系;角色定位;作用方式

一、传统理论中工会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方式

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促进了产业革命的发生并促使了现代无产阶级——工人阶级的诞生,随之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基本劳动条件的团体组织也应运而生,并在产业社会的阶级矛盾与冲突中不断发展,成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集体劳动关系是工会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充分平等的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利益实现动态平衡和自治的最佳方式。通过承认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构建集体谈判机制,实现劳资平等对话和劳资自治,进而促进良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各国的普遍选择。

西方有关工会的理论研究最早是从马克思主义开始的,马克思主义强调工会运动的目标是打破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以韦伯夫妇为代表的费边主义者认为,工会是劳动者为维持或改善劳动条件而设立的持续性组织,它的核心功能是反制个别劳工与雇主协调劳动契约时所受的刁难;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的康芒斯认为,工会实质上是对雇主权力的分割,工人通过组织工会联合起来以抵制雇主的专制与不合理行为是必然现象,工会制度是工厂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工会是劳动力市场运行出现的必然结果,但是工会也会造成劳动力市场中低效率的消极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学派认为,工会是工厂管理的分割者,是对抗性劳动关系的产物。

从历史上看,工会是产业革命之后,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需要而出现的社会组织。最早的工会是为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创立的,在西方它的意思是“劳动者的联合体”, 因而工会就其性质来说,根本上理当是劳动工人自发组织的一种群众团体,是在工厂、企业乃至社会上为工人谋求利益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的。[1]工会概念有很多种表达,其中韦伯夫妇对工会下的定义反映了其基本性质和职能。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工会是现代工业条件下雇佣工人自我保护的社团。[2]由于工会有经济、社会、政治等不同方面的诉求,不同类型的工会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所以对工会的理解就有不同角度的观点与理论。

就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与用人单位及其组织进行劳资自治的谈判者与协商者以及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这是毋庸置疑的。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内部统一和自律,表达劳动者集体的意愿(即意思表达),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进行谈判和协商,监督和落实集体协商合约,并在劳动者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进行维权行动。当然集体劳动关系是工会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二、我国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能演变以及当前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

1.我国工会的职能转变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的角色是兼有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生产资料的分配使得市场失去存在的土壤,劳动者政治上依赖党的指导,工作上依附用人单位的监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自主权,劳动关系体现出了强烈的行政色彩,平均主义、就业分配、高度统一的劳动以及福利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生活水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3]此时劳动者本质上直接与政府发生劳动关系,而企业则从属于政府,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人格。我国的工会开始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会不可能真正进入劳动关系中,更不可能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存在,因为生产者与劳动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并且均由国家来予以表现和保障。并且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劳动问题,也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劳动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当时的工会组织其主要职能就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集生产、维护、生活、教育四位一体的职能模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的性质与职能相去甚远。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类型由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向多种所有制劳动关系共存发展,劳动关系的运行方式由行政化计划指令向市场化自主调配转变,劳动者的身份由计划经济中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劳资利益开始分化,恢复了其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本质,劳资矛盾随之产生并由于协调机制的缺失一度加剧,劳动问题也日渐突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问题的本质是劳资利益分化后,在资本强势逐利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劳资利益协调机制又不完善,给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大障碍。在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中,我国在市场经济伊始就配套进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在企业领域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成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就业方式,这种通过劳动个人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双向选择建立的劳动关系机制,形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别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但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中的弱势性,也制衡不了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和总体社会的劳资利益平衡。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问题的核心是就是劳资利益协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工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代表职能与维权职能参与劳资集体协商职能被重新定义并加以恢复。我国工会在职能、角色定位、工作方针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改变。新出台的《工会法》和《劳动法》等都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我国当前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团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为明确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协商、内部自律、集体谈判、相互监督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其以个别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是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从其概念可以看出,集体劳动关系主要特征是独立自主性和明确的团体利益,不同于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隶属关系,是独立平等自决的地位,其目的就是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资利益的动态的平衡和自治,弥补了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性和单一性,是社会劳资利益协调的最佳方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的维持较之个别劳动关系对于个别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明确在现实中越发突出和重要。在立法上,1983年《中国工会章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92年《工会法》中,都规定了工会可以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开始进入法制化的轨道。1994年,《劳动法》将集体合同置于与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同年劳动部制定《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争议处理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99年,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强调工会在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运行中的推动作用;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专门规范工资事项的专项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2007年,《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合并规定的立法体例,也规定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为工会介入解决劳资矛盾提供料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是从实践中集体劳动事件的基本特征来看,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工会组织性。在实践积极推行的集体协商工作中,工会能够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是由于集体协商机制本身受到的制约,各地实施的具体效果参差不齐。在劳资利益冲突的领域,也就是在发生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事件时,工会却大都并没有组织和参与,这不能不说与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劳资关系自治机制的实施者,劳动者利益的表达者与维护者形成强烈的角色反差和冲突。直至目前,对于工会如何在实践中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与谈判,以至于采取罢工提高集体协商与谈判的成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达成共识。二是集体劳动事件突发性。局部性集体劳动事件突发出现,毫无征兆。三是争议多协商少,或者说实质性协商少。自2001年我国自上而下形成了政府、工会(劳方)、企联(资方)三方协商机制,在企业内部也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尤其是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但是收效甚微。但是各地的集体劳动争议却此起彼伏,劳动者诉求的内容兼具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而且权利争议居多,即劳动者要求法定权利的实现成为当前集体劳动争议的重点。四是政府强势介入,集体行动与集体谈判次序颠倒。我国当前的集体劳动事件基本上都是以劳动者群体突发罢工,政府部门以维持秩序为目的,会同工会等组织强势介入,一方面容易使劳动者不满,另一方面没有真正深入劳资纠纷内部,对纠纷的解决缺乏积极的组织和引导作用的发挥。而且与一般的先协商谈判后罢工妥协不同,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劳动事件基本上是先罢工后谈判,罢工发生后劳资矛盾激化才在各方面努力引导下劳资双方进入谈判程序,成本大劳资矛盾裂痕扩大难以消除,社会风险增加。

三、我国工会在参与集体劳动关系中职能发挥受阻的原因分析

工会是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集体劳权的象征和体现,在新形势下工会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准确定位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定位与责任,积极作为了解劳动者需求代表劳动者利益,积极与资方协商谈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工会组织在参与集体劳动关系中职能发挥受阻的表现:

1.沟通缺位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职工的利益,表达劳动者诉求,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工会的代表性受到质疑,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寻求工会无果,维权渠道被堵,工会即失去了劳动者的基本信任与支持。另一方面,工会也缺乏代表职工利益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的意愿和能力。工会不能积极促进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不能够有效监督用人单位和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工会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积极表达劳动者意愿,没有有效地发挥调合劳动关系双方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工会不能够充分理解和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维护劳动者权益,不能拓宽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导致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时,工会也被边缘化,丧失了自己应有的功能和地位。

2.维权缺位

工会理应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等方式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工会的政治团体色彩过于浓厚,缺乏普通社会团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经济上依赖资方在权威上依赖政府,工会的工作方针和活动要受到政府、企业的一定限制,为劳动者维权的职能也有所降低,不能完全成为劳动者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所以工会已有的维权手段没有落实,可操作性不强,又没有拓展新的维权手段。目前我国《工会法》《劳动法》中关于规定工会维权的条文很少,对用人单位侵犯员工权益缺乏惩罚性的措施。我国工会领导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偏低,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导致工会在维权时不能积极发挥作用。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会立法存在不足。我国当前工会有法可依的条文很少,只在《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文本中有规定,且《工会法》相关条文指引不明确,规则缺乏确定性,如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其中的“有关单位”没有具体规定单位名称,也没有具体规定有关单位如何协助的内容;另外,工会相关法律对工会组建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工会在履行职责时对自身定位不清晰,而且没有完整的实施措施来支撑工会的职能履行。二是工会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当前,我国工会的地位独立性差,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严重行政化,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到地方各级工会在经费、人事编制、业务上都是同级党组织直接领导,各级工会中都有领导干部在机关或党内有职务;再加上工会经费也主要来自用人单位负担,这种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得工会逐渐成为企业利益的维护者,不再是劳动者的利益的代表者。三是工会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当前集体劳动争议事件频发,根源在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普遍过低,诱因在于正常维权渠道得不到保障,工会自身职能缺失,劳动者维权意识大增,政府职能由于工会及雇主组织等集体劳动关系主体职能缺位而积极补位,使得集体劳动关系各主体地位及职能错位,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协调机制规范不到位等等造成。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等方式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其中集体谈判权是在集体劳权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权利。但是在《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工会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职工权利。只是确认了可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不是应为,没有强制性和明确性,导致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制约性和强制性。

四、工会在我国当前集体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在当前市场经济新的经济形态和集体劳动关系的新形势下,我国工会组织应当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工作的进度,积极作为,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与用人单位和雇主组织一道担负起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职责。就工会的职能作用,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工会自然也就没有组织罢工的权利(这必然成为工会不能积极作为的障碍)。当前,我国工会的权利可以归纳为:监督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权利(监督、维护权);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简称代表权)以及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和国家立法、政策制定方面的权利(简称参与权);义务为职工提供帮助、指导和咨询的;协调解决劳动冲突;培训、教育职工的;协助做好关系职工利益的工作。这种对工会进行法律上的定位有助于认识到工会在用人单位集体劳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基于工会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中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的完善措施有以下几点:

1. 加强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化

我国工会的行政化色彩特别明显,工会组织效仿行政体制,工会干部实行委派制和任命制,这种任用制度实际上割断了工会与职工的联系,使得劳动者对工会的认可度不高,工会在行使工会代表权时的效力大大降低;而且工会的会费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拨款形成的,这样更是加大了对上级工会和企业的依赖;再加上工会成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得我国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所起的作用不大。我们首先应在工会领导选拨上实行民主选举制度,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自己的工会主席,改变由上级任命或企业领导任命的机制,不允许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兼任工会领导干部,将选举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其次,改变主要依靠企业拨缴会费来源的现象。工会应规定由工会会员自己进行缴纳会费,自主收集、自主管理、自主运用,做到不受企业的支配和干扰,独立地进行工会各项活动。政府还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财政支持力度,拨发专款以支持工会的各项运转,有效地做到工会的财政和行动独立,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最后,我们应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工会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必须掌握工会的基础理论和各项业务技能。实行工会干部聘任制,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公开竞聘和公平竞争。加强工会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工会领导干部的专业素质,提高处理问题和把握大局的能力,使其可以更好地化解纠纷与矛盾,促进劳资关系的融洽与和谐。

2.工会应建全维权保障体系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由于当前我国已有的利益诉求的渠道有集体协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但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流于形式。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占据重要位置,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和协调沟通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制度的主体、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和集体协商的监督部门、法律责任等。要进一步健全集体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包括集体协商的三方信息:政府方面提供的相关数据,企业方提供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工会方如实提供劳动者的劳动状况等,努力做到信息透明公开,这样有利于三方有效沟通,及时向劳动者反映,实现大众监督,获得劳动者支持。其次,工会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建立为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对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能力。再次,工会应积极开展多样化维权方式。如可以采取网络渠道进行维权,如通过微博、微信等互动性很强的方式,还可以建立维权论坛等,积极反映劳动者诉求,快速反映劳资纠纷和事件,积极介入快速处理,赢得劳动者的信任和支持。

五、结论

在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十三五规划时期,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法律、体制的发展不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劳资矛盾和冲突现象越来越严重,劳资力量不平衡,导致我国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出现缺位和错位现象,出现了很多立法和体制上的弊端,我国工会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工会维权的本质功能大大弱化等。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工会组织应及时正视导致产生艰难困局的根源,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明确自己的社会定位,采取有效积极的措施,强调劳动者参与、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担负起自己的使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注释:

①2014年《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13年《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鲍静.建国初期基层工会职能转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2](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889.

[3]王秀英.论工会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J].重庆工运,2006( 8).

[4]常凯.劳动关系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何志玉

Discussion on the Role and Effect of Labor Union in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

LIANG Gao-feng

(School of Economic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122, Shanxi, China)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of keeping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labor interests and capital interest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and ensuring social basic labor condition. By briefly introducing the relevant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labor union, explor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functions of labor union in labor rel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planned and market economy, 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features of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effect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labor union in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 proposes the new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labor union in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 and makes some improvement for corresponding system.

labor union;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 role; effect

2016-06-22

梁高峰(1971-),男,陕西永寿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D412.6

A

1673-6133(2016)05-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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