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组织运行研究

2016-03-18 23:12朱守信
高校教育管理 2016年3期
关键词:伯克利分校加州大学事务

朱守信,杨 颉,2

(1. 上海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院; 2. 上海交通大学 规划发展处,上海 200240)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组织运行研究

朱守信1,杨颉1,2

(1. 上海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院; 2. 上海交通大学 规划发展处,上海 200240)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分为校院两个层次,由全体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分支委员会共同构成,涉及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和校园管理等众多领域。学术评议会功能的发挥主要得益于其组织结构的系统性、章程的规范性以及代表成员的广泛性。伯克利分校评议会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体现了共同治理的治校理念和结构特点,评议会整体上以学术人员为主,少量吸收行政人员,遵循协商民主制的运行原则。评议会作为保障大学学术权力的重要组织制度,已经植入伯克利分校组织文化并成为大学治理结构的必要组成。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学术评议会; 组织运行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作为美国公立大学的代表,建校后只用了30年时间就进入美国著名大学的行列,并一直位居世界一流大学前列。科学有效的学术管理机制——学术评议会制度是伯克利分校能够迅速崛起并保持经久不衰的重要原因。学术评议会是伯克利分校进行学术管理的主要机构,对大学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和提供咨询,为全体学术人员参与大学治理提供组织保障。伯克利分校前学术评议会主席哈里·司盖博(Harry Scheiber)就认为评议会作为汇聚多元意见的平台,是保持伯克利分校学术卓越的主要原因,不理解这种共议的精神,就不能理解伯克利分校为什么以及怎样能够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1]。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学术评议会结构完备、功能多元,对我国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 学术评议会的组织与机构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分为校级和院系两个层次,其中校级层面主要由评议会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38个分支委员会构成。根据加州宪法,加州大学董事会享有加州大学的所有权和治理权。加州大学董事会1920年发布第105号委托书,正式授予学术评议会在大学治理中的相关权力,明确了评议会主要职责。校学术评议会受学校董事会的委托和授权,决定学校的学术政策,制定录取和学位授予标准,负责管理和监督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并就教员的任命、晋升和预算向学校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学术评议会应履行董事会制定的职责,并可以依据职能分工将其权力委托给下属的分支委员会[2]。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章程规定评议会的主要职能包括:选举评议会领导、委员会成员,制定管理制度;接受并考虑学校及各院系委员会和各行政人员的建议和报告;提议并考虑学校重要的立法事务;建立伯克利分校的教工会;直接向校长呈交涉及大学发展的相关建议;举办董事会纪念活动;向总校提交关于伯克利分校评议会立法文件的修改建议。除此,评议会还有权对与学术有关的行政决策进行审议和提出质疑。学术评议会主席负责主持伯克利分校的评议会,接受邀请或自主决定列席各分支委员会,参加各委员会讨论但不表决,必要时与行政部门管理者进行沟通。执行主任作为学术评议会的行政负责人和主要政策咨询人,负责各委员会的行政事务和分析报告,以及各委员会的人力资源和财务运行。学术评议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评议会全体代表大会,整个评议会接受评议会主席的领导[3]。

由于评议会整体规模较大,为了保证组织决策和运行效率,评议会设置了的一个常务理事会作为学术评议会全体代表大会的日常议事和执行机构,代表评议会执行除立法之外的其他事务。伯克利分校常务理事会由17名成员构成,除了由评议会的正、副主席同时担任常务理事会的正、副主席外,理事会还包括学术规划和资源配置委员会、课程教学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等9个分委员会主席,以及由评议会选举产生的6名校区代表。常务理事会主要负责接收和分发各分支委员会、学术项目组及学术研究单位的机构报告;协调各分支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活动;提议和同意设立特别委员会和特别小组;向评议会递交事务日程表;将理事会的议程和行动定期告知评议会成员;在未达到评议会法定人数时组织邮件投票。

评议会依据职务和功能不同下设38个分支委员会,代表评议会处理具体相关事务,听取不同群体对学校发展的建议。分支委员会是伯克利分校评议会组织框架的基本运行和操作单位,涉及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和校园管理等众多领域,不同类别的学术事务均有相对应的委员会负责,教师可以根据专长加入评议会中下设的任何一个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通常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分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各分委员会会议,支持委员会主席完成委员会任务,并依据个人知识和经验提供建议。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下设的分支委员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关教师和评议会事务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没有学生代表参加;二是有关教育事务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通常包括学生代表。教师委员均由委员会通过评议会程序产生,学生委员由加州大学学生联合会选举产生,并经过委员会批准和任命。每个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在10名左右,但是科研委员会、学术规划和资源配置委员会、课程指导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委员会、本科生奖学金荣誉和补助委员会6个委员会的委员却接近或超过20名。上述6个委员会恰恰是与教学科研以及学生事务最密切相关的委员会,也是评议会组织职能中最为重要的几个委员会。

二、 学术评议会的运行特征

(一) 组织结构系统性

评议会之所以能够在伯克利分校的学校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组织结构的系统性。评议会作为一个系统化组织,除了设置权力机关——评议会全体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之外,还依据大学不同事务设置了38个分工明确的分委员会序列。这种系统划分使评议会能够覆盖到学校运行的各方面主要事务,并履行相关职责。除了学校层面评议会,伯克利分校同时还注重基层学术组织的评议会建设,在院系层面设立与学校相对应的院级学术评议会,负责管理基层院系的学术事务。院系评议会是校学术评议会在院系层面的下属分支,院系评议会的规则制度必须与校评议会保持一致,对校学术评议会负责并接受指导。院系学术评议会是基层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机构,最能代表教师利益和体现教师参与权。

(二) 章程规范性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制定了详细章程,对评议会及其分委员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明确规定评议会的工作范围和行为方式,使评议会日常运行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评议会章程对评议会的权力有明确界定,哪些事务具有决策权,哪些事务具有建议权,都在章程中有清晰表述。伯克利分校评议会章程达34页之多,对评议会及下设各分委员会的职责功能、成员资格、组织运行、决策程序和领导管理等方方面面都有细致描述。相比而言,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多为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仅从概念上进行说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因而对实践的影响较小。而伯克利分校的评议会章程则十分详尽周全,可操作性强,并且随着大学的发展不断对其补充和修订。

(三) 成员构成广泛性

伯克利分校肯定了每位学术人员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全体教师和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术评议会。与欧洲大学存在很大不同,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将参与权赋予各个职称级别的教师代表。这些成员在评议会中都具相同身份和平等权力,不像欧洲大学的评议会通常被学术权威统治,权力一般只掌握在少数讲座教授手中。这使得伯克利分校的每位成员都能通过评议会为学校的整体利益服务。同时,评议会内部成员代表分配较为均衡,不同院系均有自己代表,成员不是集中于某个或某几个院系,人员结构分布合理。伯克利分校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学生和教辅人员进入学术评议会,学校各类成员均有代表,事实上是综合了我国的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学术治理组织。

(四) 学术人员主导性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整体上以学术人员为主,只少量吸收行政人员,从而保证学术权力占主导地位。虽然评议会中校长、教务长兼执行副校长、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也通常参加,但校长和教务长等行政人员只能作为当然委员*当然委员是指凭借专业能力、行政职务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选举或批准就直接产生的委员。列席会议,仅享有发言权和建议权,并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以此保护评议会内部事务不受行政力量干预。这种安排具有一定制约意义,以此确保评议会的学术组织属性。我国大学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术人员对学术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不足,具有类似功能的学术委员会往往形同虚设,行政权力泛化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在伯克利分校,由于评议会具有很大影响力,使得行政人员在有关学校的重大决策上无法绕过评议会,必须充分尊重学术人员意见。

三、 学术评议会的结构功能分析

(一) 治理的主体:学术人员何为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体现了“共同治理”的治校理念和结构特点,既保障了学术人员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同时又体现出协商合作的特点。“共同治理的传统之所以对伯克利分校的发展起持久推进作用,不仅仅因为它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而是因为它使得任何攸关学校发展的重要事务决策都必须经过学术成员的充分讨论。”[4]大学治理的目标在于促使大学内部成员为实现办学目标展开协商与合作。评议会在大学中虽然是相对独立的学术组织,但却与学校管理部门保持一种协作关系[5]。教师是大学开展学术事务的核心成员,教师群体的职责不仅仅在于保证大学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水平,同样还要对大学的整体发展献计献策。

关于大学治理问题,我国学者通常是将其置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对立的框架下进行探讨。不可否认,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存在一定的分离和对立关系,但是两个权力系统之间却是相互影响和渗透,进而形成共同治理格局。“评议会的领导以及各分委员会的领导都会经常与学校行政部门(尤其是定期和高层领导如校长、副校长和教务长)进行协商沟通,其目的在于建立起良好的‘学术—行政’交流界面。”[6]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之间因此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机制与共治平台,使重大决策必须经由双方共同协商才能通过,避免了两者间的相互掣肘和对立,从而有利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学术评议会是协调学术人员与行政人员矛盾的重要组织中介,使两者之间既存在建设性冲突又保持协商性合作。对于大学的诸多关键事务,评议会与行政机构一同实施管理,能够“有助于阻止一个独立的职业管理者阶层的发展,确保教师在学术事务上长期的主导地位,并在多方面减少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冲突”[7]。在共同治理框架下,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既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又能相互支持与合作。如何赋予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以及促进教师与行政人员的沟通对话,这是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此外,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制度传递出来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权利,即师生对学校发展应该负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学术人员并不是权利当先,而是责任为重,每位学术人员对学校的发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都肩负责任。通过参与学校治理,能够形成学术共同体为组织共谋发展的组织文化,增强学术人员的组织认同感和凝聚力。“教师对学校事务的参与能创造一种集体责任意识,使教师更加以主人翁的角色投入到学校的发展中,伴随这种责任精神而来的则是一种不断追求卓越和学术自由的价值文化。”[6]因此,学术人员参与大学共同治理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增加学术人员对学校发展的责任意识,并以此促成大学追求卓越的不懈动力。

(二) 治理的客体:学术事务何在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所负责的不仅仅是学术事务,还包括很多学术组织事务,即学校事务。从评议会下设的分支委员会职责和功能可以看出,学术评议会不单局限于学术事务,而是较多地涉及国内学者所理解的带有行政性的事务。学术评议会中参与讨论的很多是与学术无直接关联的议题,评议会对非学术性事务也有咨询和建议的功能。评议会下设的分委员会除了集中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上,同时还大量兼有师生事务和学校发展性事务。以往通常认为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之间可以清晰划界,但现实中两者却往往相互交织。早期的学术评议会一般只涉及处理单纯的学术事务,但是随着大学组织规模的扩大、大学事务性管理增多,学术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间的关联逐渐增强。

从治理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治理学术和治理学校更多是一种人为的概念切分,而不是客观的现实反映。事实上,将治学与治校对立而论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治理学术和治理学校没有本质的区分,学术事务本身就位于学校事务的核心,治理学校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术发展。学术组织中任何事务都或多或少地与学术产生联系,即使不直接与知识生产传授相关联,也间接地关系到学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大学中真正属于纯学术的事务比较少,任何有关学校事务的行政决策都会对大学的学术人员和学术活动产生影响,而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很多政策也要以行政的方式执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大学治理中如何依据事务的不同属性对不同群体进行相应的授权。

(三) 治理的关系:学术制度何构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运行的制度基础是协商民主制,而不是西方民主常见的投票民主和选举民主。虽然评议会内部运行中也存在选举和投票行为,但这并不构成评议会的主要功能。事实上,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并没有完全一元化的决策控制权,其最主要功能是咨询、建议和审议。评议会在伯克利分校治理中的主要任务是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绝对的控制,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公共管理领域兴起的治理理论思想一脉相承。在学术评议会的参与下,大学的决策效率可能会降低,也可能会出错,但很少会有未经深思熟虑和充分讨论的政策出台。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德里克·博克(Derek Bok)所言:“回望大学商业化的历史,很容易找出由行政人员单独决策而引发的失败案例,但是却比较难以找出经过教师充分讨论之后做出的失败决策。”[8]

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一种多元意见表达下的共识形成机制。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内部建立了丰富的组织制度、完备的章程和条文,使学术人员在评议会的框架内能够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制度化最具有意义的方面就是通过这一过程(即按内在规律发展组织的过程),使结构或行为变得有价值,并超出技术的需要。”[9]学术评议会制度化管理中对协商民主程序给予高度重视,进而维持了较好的运行秩序,也提高了学术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制度化管理保障了学术评议会功能的实现,使伯克利分校各项学术管理工作更为合理,有利于学术组织内部成员间共识的达成。这种由学术成员全面参与大学治理的理念和制度安排既是西方大学传统的治校精髓,也是当代美国大学管理的基本模式。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制度已经十分成熟,并且深深植入组织文化成为大学治理结构的必要组成。反观我国大学,由于组织制度不健全,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未能很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形成。大学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机构职能、议事规则和成员权利等,学术委员会活动更多处于一种形式化的无章可循状态,要么有名无实,要么完全被行政人员把控。学术管理组织的科层化倾向是当下很多中国大学的现状,在高校管理愈发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学术人员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一个真正代表学术群体利益的组织机构,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运行机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范式。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为学术人员参与大学治理提供了组织平台,使学术人员能够在学术评议会的保护下更好地开展教学与研究。评议会同时肩负教育质量的重要职责,学术人员无论是从事教学还是科研,都必须接受来自评议会的检查评估,以保证伯克利分校始终处于卓越水平。“这种在加州大学和伯克利分校长期形成的权力结构,对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了恰如其分的授权,使他们能够根据需要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这有利于伯克利分校走向卓越,并保持长盛不衰。”[10]学术评议会是保障大学学术权力的重要组织制度,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组织是当前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有必要借鉴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并结合中国现状,探索符合中国大学运行的学术治理模式。

[ 1 ]Scheiber H. Reflections on Shared Governance[EB/OL]. (2014-01-23)[2015-09-24].http://www.berkeley.edu/news/ berkeleyan/1995/1206/reflect.html.

[ 2 ]Board of Regents. Duties, Powers, and Privileges of the Academic Senate[EB/OL]. (2013-12-20)[2015-09-24].http://regents.universityofcalifornia.edu/governance/standing-orders/so1052.html.

[ 3 ]Bylaws of the Berkeley Division of the Academic Senate [EB/OL]. (2014-02-16)[2015-09-24].http://academic-senate.berkeley.edu/sites/default/files/committees/re/berkeley-division-manual/.

[ 4 ]Douglass J. Shared Governa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 Historical Review [EB/OL]. (2013-11-10)[2015-09-24].http://academic-senate.berkeley.edu/.

[ 5 ]Favero M, Bray N. The Faculty-Administrator Relationship: Partners in Prospective Governance? [J].ScholarPractitionerQuarterly, 2005 (1): 53-72.

[ 6 ]Simmons D. Shared Governa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n Overview [EB/OL]. (2014-03-12)[2015-09-24].http://academic-senate.berkeley.edu.

[ 7 ]Fitzgibbon R. The Academic Sen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EB/OL].(2014-04-12)[2015-09-24].http://academic-senate.berkeley.edu/about-senate.

[ 8 ]Bok D. Academic Values and the Lure of Profit [N].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2005-04-03(B7).

[ 9 ]张俊宗.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时代回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1.

[10]乔治·W·布瑞斯劳尔.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何以久负盛名:历史性动因的视角[J].杜瑞军,常桐善,译.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32(6): 2-14.

(责任编辑马双双)

Research on the Organizational Operation of Academic Senate in UC Berkeley

ZHUShouxin1,YANGJie1,2

(1. Graduate School of Education,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2. Office of Strategic Planning,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China)

The Academic Senate of UC Berkeley consists of Assembly Representation, Divisional Council and several sub-committees, which are divided into two levels of university and department, involves the field of teaching, research, student affairs and campus management etc. Th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Academic Senate lies in its systematic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explicit senate by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universality of representatives. Academic Senate of UC Berkeley, based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mainly comprised of academic staff with only a few administrators, which embodies the idea and characteristic of shared governance. The Academic Senate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Berkeley culture for its protection of academic power.

UC Berkeley; Academic Senate; organizational operation

10.13316/j.cnki.jhem.20160417.018

2015-10-20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2015JSJG456)

朱守信,博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杨颉,研究员、博导,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发展处处长,从事高等教育评估与管理研究。

G649

A

1673-8381(2016)03-0094-05

网络出版时间: 2016-04-17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2.1774.G4.20160417.0925.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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