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2016-03-20 22:5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教育权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郑 伟



论我国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郑 伟

摘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发展。教育是培养各类人才,增强民族创新能力的基础,是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力量。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国家的竞争力和发展力。因此,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青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尤为重要。

关键词:弱势群体 教育权 法律保护

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规范和原则。“合理”是指教育资源的配置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出发统一配置教育资源。教育的公平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是公民政治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即人人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已基本做到任何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受教育机会均等方面,不同性别、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群获得的教育机会有很大差异。

一、我国弱势群体受教育现状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先天秩序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本文研究6~18周岁的青少年群体,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或比较劣势境地,需要特别照顾和特殊待遇。这些弱势群体面临的难题之一是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其中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尤为突出。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城市中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工。

农民工子女就学现状有四种:一是完全辍学;二是父母在外打工,子女留在家中由老人抚养,在所在村镇就近入学;三是其在流入地公办全日制学校借读,借读费用较高,并且存在不公平待遇;四是其在“打工子弟学校”上学,这些学校多为私人办学,教学质量和教学安全难以保证。

受先天素质和性别因素的影响,残疾儿童和女童在受教育的机会上处于劣势。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5.40万所,比上年减少1.23万所。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共招生3106.25万人,在校生1.38亿人,专任教师912.23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2.6%。其中,正常儿童在小学、初中的入学率分别为99.81%、103.5%。但是针对特殊教育范畴,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招收的学生为3.80万人,在校生20.91万人,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53.78%和52.94%。受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性群体尤其在农村地区的女性群体,在受教育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尽管此类问题已得到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但女性群体受教育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根据各地区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数据显示,无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女性的文盲半文盲率都高于男性,有的地方甚至高达4倍之多。

二、美国弱势群体教育计划

弱势群体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存在。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问题是每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问题,需要国家面对、解决。解决弱势群体受教育的问题,能够推动受教育公平的进步。

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和拨款等手段逐渐加强对基础教育的干预,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提高教育质量和保证教育公平,支持弱势群体学生,实现学校教育的整体优异。无论是吸引优秀的名牌大学生到贫困山区、边远地区和城市的薄弱学校任教两年,提升贫困学区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校教育质量的TFA(Teacher for America)计划,还是由政府运用一部分MEP(Migrant Education Program)基金在各州招聘志愿教职工,以兼职或季节性的形式参加流动儿童志愿服务工作,为流动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教育与服务的MEP计划,以及使低收入阶层和处境不利的学生获得成功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品格、倡导追求“卓越与绩效”“更多的时间与努力”的KIPP(Knowledge Is Power Program)计划。这些计划是为缩小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从美国的TFA、MEP、KIPP计划的实施效果看,虽然它们的产生背景、主体内容、具有功能、运行机制各有千秋,但这三项计划对处在不利环境的弱势群体学生的学业成绩产生了积极有效影响。

三、改善我国弱势群体受教育问题的措施

我国是教育大国,依法治国一直是社会文明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有效保障。教育法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规则。教育法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解决我国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问题,相关部门首先要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构建一个能够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农村贫困地区儿童有学上。第三,针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免除学生的借读费,提倡让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但笔者认为,这会加大城市中的教育压力,占用城市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免除借读费,会使更多的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就读,城市人口、资源压力增大,不是长远之策。国家应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教育资金投入,推进偏远地区校舍建设进程,完善薄弱学校的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山区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素质,加强山区教师的福利待遇,适当增加补贴,确保山区学校教师资源的完整化,鼓励学生就近入学。第四,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学校可以通过谈话、走访等方式增进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留守学生的感情,切实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解决学生、家长在教育中的实际问题。例如,教师定期组织学生以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与父母交谈,缓解彼此间的思念,增进彼此间的了解。第五,相关部门可以借鉴美国加强基础教育的各项计划,发展非政府组织,建立弱势群体教育公平的有效社会支持系统。例如,组织高校学生开展暑期义务支教活动,选择优秀的高校学生在暑假期间赴偏远山区,为山区学生补习课程,开展丰富的课余活动。支教活动可以将城市的新鲜事物和先进科技带到山区学生身边,帮助他们拓宽知识,开阔眼界。高校学生通过对山区留守儿童家庭进行走访、交谈,能够了解他们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及面临的各种问题。城市重点小学、中学优秀教师在寒暑假、周末、国家法定假日等假期,赴山区为山区学生讲授精品课程,对山区教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有利于缩小城市与山区教学质量的差距。城市与山区学生家庭之间的“一帮一”计划,既可以帮助家长进行经验交流,又能帮助山区学生更好地融入城市,促使城市学生更加珍惜拥有的幸福生活,培养城市学生的同情心和责任感,使双方学生共同进步。第六,做好科普工作,鼓励残障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们的思想仍然是传统和封闭的,不能像对待正常儿童一样来看待残障儿童,这是狭隘和偏激的。国家应开展普法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理解在我国残障儿童是享有权利并受特殊保护的。国家应建立特殊学校,培养特殊教育的教师,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心理学培训及必要的康复培训。残障儿童有着比正常儿童更加敏感的心理,他们或是十分强大或是十分脆弱。因此,教师应该更加关注残障儿童的心理活动,多鼓励和帮助他们,保证残障儿童在身体、身心不受损伤的前提下得到更好的教育。

四、改善弱势群体受教育问题的重大意义

关注、帮助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一起行动,关注弱势群体,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的稳固进步。改善弱势群体受教育问题,能够从根本上明确弱势群体享有的公民权力,消除弱势群体的自卑心理,有利于解决弱势群体生存和就业难的困境,有利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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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永玲.美国弱势群体教育计划对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启示[J].青年探索,2011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6-04-0276

作者简介:郑伟,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本科,在职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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