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1月13日,贵州首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锦屏县开庭审理,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贵州受理的首例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例审结的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8月,锦屏县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时,发现本县鸿发、雄军等7家石材加工企业未采取污染防护措施,在锦屏县环保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这些企业仍坚持违法生产,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清水江。
锦屏检察院两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逐一对以上7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核实,跟进对这7家企业的督促和检查,并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但锦屏县环保局均未回复,也未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2015年12月18日,锦屏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进行处罚。
福泉市人民法院作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集中管辖生态环保案件的法院,负责管辖黔南州、黔东南州涉及生态环保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