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模式给我国带来的启示研究

2016-03-25 23:42蒋勤
科学与财富 2016年7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模式发达国家启示

蒋勤

摘 要: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已经探索出一条成功的道路,并形成多种成功的合作模式。当前,我国高校的校企合作还发展的不完善,而且模式科学性也比较差,影响了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效率,基于此,我国高校在发展校企合作时,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模式。提升我国校企合作的有效性。本文在介绍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达国家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模式;启示

前言:在高等教育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其与企業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各国教育界都十分关注校企合作模式。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成功的形成属于适合自己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校企合作模式,而这也为我国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促使我国在充分了解自身教育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

一、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模式介绍

(一)学校主导型

所谓学校主导型,是指在组织与管理校企合作模式时,学校是主要的领导者。新加坡、丹麦、荷兰所探索出来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这种类型。新加坡形成的校企合作模式为“工厂制”,“工厂制”是指以学校为依托,在学校内部实施现代企业部分管理理念和经营环节,由此一来,学生既可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还可以直接参与到工厂生产中,锻炼自身的实践技能,;丹麦形成的校企合作模式为“模拟岗”,在学校的内部,对口企业设置模拟真实商贸活动的公司,学生直接参与到模拟公司中的每个模拟岗位,通过实际操作,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此种模式的系统性及多样性都非常强,促使学生更好的掌握自身的专业技能[1];荷兰形成的校企合作模式为“产业式”,学校在进行经营时,采取产业化的方式来进行,除了教学设施,其他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设施由企业和政府来设置,从而充分的满足学校的要求,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

(二)企业主导型

企业主导型是指在组织和管理校企合作模式时,企业为主要领导者。企业主导型的代表国家为德国、加拿大以及日本。德国所形成的模式为“双元制”,这是世界范围内形成的比较早的成功模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要到企业中交叉接受技能培训,在这个过程中,以企业的实践为主,学生与企业会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就业合同,或培训合同;加拿大所形成的模式为“指导部”,指导部是指在学校内部设置的安排学生实习与就业的专门部门,由此一来,校内教学时,可以充分的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而企业的招聘也可以通过该部门良好的进行;日本所形成的模式为“产学研”,在此种模式中,学校及学生的科研能力受到充分的重视,企业在寻求合作的高等院校时,更倾向于与科研能力强、创新能力高的学校合作。

(三)校企并重型

校企并重型是指在校企合作模式中,学校与企业位于同等地位,共同为该模式努力,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为该种形式的代表国家。澳大利亚形成的为“二元制”模式,所谓二元制模式,是指在进行校企合作时,实施两种合作机制,一种为TAEE学院制,此种机制中学校占据主导地位,企业辅助学校,一种是新学徒制,企业与学生之间签订相应的培训合同,学生只要以在企业培训为主,以学校学习为辅;英国形成的为“三明治”模式,该模式中,工读交替为本质,即学生在学校内部学习一段时间之后,进入到相应的企业或工厂中实习,锻炼自身的操作技能,一段时间之后,再返回学校学习,直到毕业;美国形成的为“合作制”模式,在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时,学校与企业共同合作进行,学生在学校与企业的时间分别占据一半,而学校与企业时间的分配也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是半工半读,也可以是工读轮换,还可以是劳动实习,或者全日劳动、工余上课[2]。

二、我国高校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差

在我国高校与企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高校处于被动地位的观念,校企合作中,因为学校请求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践岗位,所以企业等着高校主动来联系自己,而且高校在培养人才时,重点在于满足企业的需求。受到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高校在选择合作的企业时,企业筛选工作不足,致使一些资质不良的企业进入到合作之列,而企业在决定是否与企业合作时,以自身的利益为主,如无利益,会严重的影响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资源非常充足,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很容易获得大量的劳动力,即使不与高校合作,企业的发展依然可以良好的保证,由此,导致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的积极性比较差[3]。此外,在政策方面,关于校企合作的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制度也不完善,因此,法律制度的保障性比较差,校企合作缺乏长足的制度与政策动力,更是严重的影响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即使有的企业参与进行,功利色彩非常明显,导致校企合作无法长期进行,甚至背离校企合作的初衷。

(二)校企合作深度不足

现阶段,大部分的高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时,尚未在整个学校的专业中普及,还处于个别专业试点阶段,采取的教育模式也更多的倾向于传统教育,校企合作缺乏应有的广度。同时,之所以要开展校企合作,目的在于实现高校与企业的双赢,所谓双赢,是指通过校企合作,高校可以切实的提升自身的教学质量,企业可以满足自身的人才需求,提升经济效益,不过,我国目前的校企合作更多的停留在表层,高校在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时,更加注重企业在资金方面对高校的支持,而对于企业所提供的实践岗位等并不注重,此外,高校教育仍然主要以理论教育为主,实践教育的实施性比较差,企业的认可及配合力度非常弱,由此一来,导致小企业合作的深度不足[4]。纵观我国的校企合作模式,常用的为企业与学校共同建设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中,高校可利用企业的某些资源为学生提供实习的平台,而企业也不需要投入资本。不过,这种合作方式的层次比较浅,企业的经营计划中并未纳入校企合作的相关事项,甚至有部分企业认为学生实习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中止学生的学习。

(三)存在严重的“一次性合作”问题

高校与企业建立合作之初,双方的热情都比较高,主要原因在于此时双方的功利性目标都可以得到适当的满足,因此,学校在选择合作企业时,筛选性比较差,盲目合作,并忽视学生的专业性质,直接将学生输送到企业中实习,而企业并未对学生的综合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只是简单的关注了实习学生的薪资,由此一来,这种合作方式会使得企业中纳入的实习学生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影响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的评价,同时,学校也会因为企业开展的合作项目不满足自身的需求而放弃与企业的合作,最终,形成了“一次性合作”[5]。现如今,“一次性合作”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的影响了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三、发达国家给我国高校校企合作发展带来的启示

(一)健全配套的法律

在校企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健全配套的法律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纵观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中,无一例外的均具有健全的、配套的法律体系,比如德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美国的《莫雷尔法案》、《高等教育法》等。德国、美国在制定法律时,以国家为基本出发点,构建与校企合作相适应的法律条例,对合作关系中学校与企业的权力、责任、义务等进行明确,不仅约束双方的行为,更是具有导向性的作用[6]。我国当前校企合作的配套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制定法律的经验,对配套的法律进行完善,制定并颁发专门的校企合作制度,推进我国校企合作健全的发展。

(二)完善机构与职能建设

机构是校企合作实施的物质载体,完善的职能是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基础。英国在发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建立了专门的企业训练委员会、培训企业委员会,这些专门性机构的建立促使英国校企合作模式不断的向前发展,同时,英国的这些专门机构均是自上而下建立,促使企业积极的参与到合作当中,进而充分的发挥专门机构的智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门机构与职能的建设并不完善,在合作关系中,更多的是学校主动,而且政府也未充分的发挥监督职能,使得校企合作关系中,稳定性比较差,深度不足,广度缺乏,降低合作的效果。基于此,我国应该积极的学习发达国家建立专门机构的做法,从国家层面出发,逐级的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完善机构的职能,促使企业与学校合作的顺利开展,并逐渐的深度化、广泛化[7]。

(三)积极探索适合的校企合作模式

当前,我国校企合作模式的多样性比较差,学校与企业合作时,更多的采取建立实训基地的做法,這不仅限制了校企合作作用的真正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应该积极的探索适合我国的校企合作模式,提高模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在探索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充分的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比如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该学院在实施校企合作时,并非是仅仅与一家企业合作,而是与300多家企业同时合作,促使各个专业的学生都能都良好的在岗位中实践,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同时,保证输送到企业的人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促进企业的发展,真正的实现了共赢[8]。对此,我国的高校在于企业合作时,也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形式,比如多对已、一对一、一对多等,同时,高校还可以在学校内部建立科研基地、实验室等,促进校企合作深层次的发展。

(四)提高高校的重视程度

对于校企合作,发达国家的各个高校均非常重视,从而成功的探索出科学的合作模式,对此,我国的高校也应该正确的认识校企合作,并提升对校企合作的重视程度,精心的对合作进行规划,完善相应的合作制度,比如激励制度,提高企业参与的意愿。同时,还需要对合作层次进行科学的定位,不能仅仅局限于大型企业或中小型企业,而是应该多方面合作。高校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时,还应该采取多元化的措施来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比如充分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明确岗位的职责等,促使企业积极的参与到合作当中,与企业形成良性互动,并形成长期合作的关系。

结论: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均已经探索出符合各自国情的校企合作模式,我国在发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促进企业与高校共同发展,提升高校学生的就业率。

参考文献:

[1]肖楠,戴美虹,陈双喜.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模式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2011,18:41-42.

[2]杨善江.国际视野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政府角色[J].教育与职业,2013,14:11-14.

[3]张春平.中外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比较与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3, 18:27-28.

[4]蔡志奇,黄晓珩.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教育对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启示[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03:114-117.

[5]唐晶晶.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9-14.

[6]汤光伟,张亚平.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推动校企合作的先进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90-93.

[7]谷学良.国外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模式的研究与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2007,05:264-265.

[8]段丽娜.基于国际比较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24:20-23.

猜你喜欢
校企合作模式发达国家启示
高校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模式现状研究
浅析计算机职业技能大赛在校企合作模式中的作用
发达国家创业政策的启示与对策
国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及启示
校企合作模式在中职汽车营销教学中的应用
呼和浩特高职财经类专业校企合作模式调研报告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交易征税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现代物流发展的启示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