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6-03-27 21:15
财政监督 2016年22期
关键词:企业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进行修订,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公告》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2、《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10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决定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对开展试点的区域、试点企业的自愿原则、试点的税收政策、税务和海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3、《关于公布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告》。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关于公布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告》(工信部科函〔2016〕420号),认定深圳内衣、随州专用汽车、古镇灯饰、四平换热器、温岭机床工具、清溪光电通讯等6个产业集群为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

4、《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将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名称登记效率。一是依法确定开放企业名称库范围。《指导意见》指出,名称数据库开放的范围包括7类:存续企业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企业名称,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其他需要开放的企业名称。二是合理安排名称库开放次序。《指导意见》规定,各县(含旗及县级市、区,)、区(指市辖区)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最迟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开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含地区、州、盟)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放;有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省、市级名称库统一开放。三是有效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互联网网站或者本县、区政府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也可以通过上级市、省登记机关网站开放;有条件的地区(含省、市、县)可以在开放名称库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和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嵌入到企业登记系统。

5、《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10月1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明确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对消费税抵扣时间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6、《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10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一是坚持一体化监管,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五是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六是坚持社会共治,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七是坚持教育引导,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7、《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10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212号),决定近期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督查对象是已通过核查评估、获准使用进口原油的16家原油加工企业(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1家,山东省13家);此次督查内容包括2016年以来生产经营、原油进口及加工使用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储气设施等承诺事项兑现及进展情况,保留生产装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2016年以来成品油消费税等税费缴纳情况等。

8、《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10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办公厅作出《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6〕2236号),同意吉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并发布了《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9、《关于印发〈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94号),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应由其总公司作为备案机构,省级分公司以下级别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应由其省级分公司作为备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情况的,备案机构应在提交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由其本人做出的2年内工作情况以及更换任职原因的书面说明。

10、《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准入要求的公告》。10月24日,为充分发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作用,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准入要求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批复(银市场〔2016〕22号),下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门槛,即入市标准由此前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调整为“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持有或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1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10月24日,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进行规范。《工作导则》分为六章共25条,包括总则、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附则等部分。根据《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12、《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10月24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7号),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项下。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13、《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10月25日,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印发。根据《规定》,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14、《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10月25日,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共八条,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二是统一严格执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三是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四是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五是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六是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七是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八是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5、《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10月28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部署。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16、《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10月30日,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提出具体政策要求。《意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等原则,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17、《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10月3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资力度,国家民航局制定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民航局将把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减少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运输机场数量;进一步放开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国有、民营、外商投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单独或组成项目联合体全面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18、《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11月1日,为完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体系,提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依法合规服务市场的水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发布《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中国结算发字〔2016〕152号),决定废止《关于做好改变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高风险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办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关于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五部业务规则。■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猜你喜欢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