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16-03-28 08:49万红波
财会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记账

■/万红波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万红波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共有九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与会计人员的配备;二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要求;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四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设置;五是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六是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七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八是会计工作的交接制度。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与会计人员的配备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本条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内容:

1.是否需要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3.不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单位,其会计业务应当书面委托实行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条例》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对于帮助经营规模较小、会计业务量较少的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加强税收征管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规范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业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一是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并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三、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首先需要有一个详细的可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不相容岗位的具体界定,才能保证按制度实施。实施轮岗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业务技能得到全面发展,同时能够及早发现和防范错误,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特别强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变动要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由单位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四、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设置

《条例》第十条规定:“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本条规定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有重要地位,所以为了加强这些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应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事业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主要应由单位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但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他企业是否设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一职,《条例》未作规定,而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第十一条规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本条是关于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属于单位的行政领导,对重大经济活动、重要的经济问题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大额的资金支付一定要参与。规范总会计师职能,对于企业在管理中加强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

五、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本条是对会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办理会计事务的会计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会计工作的方法与相关的规范,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另外,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是行政副手,不同于单位内部财会机构负责人,更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因此,作为总会计师,不仅能够要具有较高的、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还应该具有独立、全面地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本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随着社会经济不断进步,新的知识与业务不断出现,这就要求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

七、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近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回避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近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出纳;二是与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因为这些天然的亲属关系,不回避就存在合伙舞弊的风险。

八、会计工作的交接

《条例》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将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非正常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失踪、死亡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工作事项,编制会计移交工作清册,办理会计工作移交手续。”

本条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就其负责的各项工作、所持有的各项会计数据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转交给接替其工作的其他会计人员,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办理交接手续时,会计工作前后衔接要一致,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会计账目等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混乱等情况发生。

◇作者信息: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力恒

◇责任校对:张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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