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社会正义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16-03-28 09:02赵月莉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荀子

赵月莉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8)



荀子社会正义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赵月莉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8)

摘要:在中国历史上,荀子较早提出社会正义思想。与孔孟从道德方面论述正义不同,荀子以社会现实为出发点,从社会制度方面论述正义。本文从分析荀子社会正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想入手,揭示其鲜明的实践性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荀子;社会正义;现代意义

一、荀子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人性论是荀子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荀子在批判继承诸子百家关于人性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人性理论——性恶论。性恶论是荀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荀子的社会正义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

作为先秦最后一位集大成的儒者,荀子的人性论离不开对孔孟人性论的批判与继承。儒家的开山祖师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论语·阳货》)的人性观,认为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仅仅因为后天所受教育和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孔子之后儒家形成了两种对立的人性理论,分别以孟子和荀子为代表。孟子提出性善论,认为人性是以人与生俱来的“四心”为基础的。《孟子·公孙丑》载:“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由此得出人性本善的观点。孟子的性善论注重人的内在修养,指出内自省之路,却不能适应当时争霸战争的需要。

与孟子的性善论不同,荀子从争霸战争的社会现实出发,提出了人性恶的主张,指出只有依靠外在的制度规范才能实现乱世的社会治理,这为其社会正义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荀子从两个方面对其人性理论进行了论述。一方面,荀子指出人的本性有“朴”的一面,即天生自然,无所谓善恶。所谓“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①,“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荀子·性恶》);另一方面,荀子提出了人性恶,并认为人性恶主要由情欲之性所致。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人天生具有追求享受的意向,这种意向在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情欲”,即“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 ”(《荀子·正名 》)。“情欲”是人正常的情性,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超出一定限度,就会导致恶的争夺,造成社会混乱。由此可知人性恶即是指人们过度追求感官享受的情欲之性。本杰明·史华慈(B. I. Schwardz)曾指出:“如果在人身上存在着可以用‘性’这个词加以描述的东西,‘性’潜含的意蕴是自发性和不经反思的指向性(unrefleclive directionnality)而论,它指的正是激情和欲望。”[1]

人是群体动物,“人生不能无群”,如果放纵人所具有的情欲之性,将会出现“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的景象,人追求享乐的情欲之性与群体生活产生冲突与矛盾,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偏、险、悖、乱”。为了避免人性恶导致的社会失序,把恶的情欲之性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为了适应即将到来的大一统社会的需要,荀子提出了社会正义思想,并设计了保障社会正义的社会制度,期冀借此为其“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提供理论和制度的支撑。

二、荀子社会正义思想的制度体现

正、义二字早已有之,且多分开使用,荀子将二字合成一词运用于制度层面,将其看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并据此提出了社会正义思想。

(一)《荀子》一书中的“正义”

在先秦文献中,正与义二字多分开使用。据《说文解字》: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凡正之属皆从正。正,纠正,使恰当。字形采用“止”作字根,指事符号“一”表示阻止错误。由此延伸出“正”,即不偏倚、平正,如正当、正直、公正等涵义。“义”的繁体字是“義”。繁体字“義”从字形上看即是从我,从羊。“在上古时代,羊并不是什么神圣之物,羊易得、易饲、温顺、味美。‘我’是手持戈形的兵器,‘義’是指手持兵器公正地向人们分配羊肉。由甲骨文中的‘義’字造字结构可以推断:义字的出现与部落内部的利益分配密切相关。”[2]“正义”二字组合即是公正地分配利益。

荀子较早使用“正义”一词并阐述其概念。“正义”一词在《荀子》一书中总共出现了四处,其中三处与社会正义有关。第一处,荀子指出“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杨倞注:“为正道之事利,则谓之事业,谓商农工贾也”;“苟非正义,则谓之奸邪。”[3]所谓“事”,就是在追求利益的情况下又不失其正道;所谓“行”,就是在正义的指导下行其正当之道,也就是说以正义为前提所获得的功利才是正当的利益。第二处,“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法后王,一制度,隆礼义而杀诗书……法先王,统礼义,一制度……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是大儒者也。”(《荀子·效儒》)此处荀子将没有学问、不遵循社会正义,却崇尚追求利益的“俗人”与推广法度并严格执行、行为完全符合礼义法度要求的“大儒”相比较,引出“正义”与“礼义”及其对应的“制度”,意在说明“正义”即是指“礼义法度”,是要求人们在建构“礼”的制度规范时依循“义”即正义原则。第三处,荀子指出:“《传》曰:‘从道不从君。’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荀子·君道》)意思是说,遵从正当的原则而不依从国君,坚持任用正义的臣子,那么朝廷就不会出现偏私;信任劝谏、苦诤、辅助、匡正的人,君主即使有过错也会很快改正。文章讲述“从道”的“谏、争、辅、拂”四种“社稷之臣”是“正义之臣”,此处的“正义”即指公正不偏私。[4]

上引《荀子》中的三处“正义”均属社会正义范畴。《荀子·不苟》:“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非谄谀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 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此处“义”同“议”,指公正地指出别人的过错,其“正义”不同于我们讨论的社会正义的概念。[5]

(二)荀子的社会正义政策

为了避免争夺,维护社会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理,荀子构建了一系列的社会正义制度,主要包括选贤任能、功赏罪罚、社会福利等方面。

1.选贤任能

荀子支持君主专制制度,大力推崇人治。在人治的社会里,如何选拔人才成为为政得失的重要表征。为了尽可能公平公正地选拔贤能之士,荀子提出了选贤任能的主张:一是参与政治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荀子认为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圣人与俗人都具有相同的秉性。“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涂之人可以为禹’曷谓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荀子·性恶》),意思是说通过适当的教育与修养教化,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像禹一样的圣人,因此国家的治理要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实现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这就彰显了参与政治机会的平等正义。二是选拔任用贤能之士。选拔任用的公平正义就是要求打破传统以血缘和出身为选拔任用标准的制度,“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而代之以贤与能的标准,实现“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是所以显设之也”(《荀子·君道》)。在荀子看来,官员的选拔任用应根据其品德、才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做到“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朝无幸位,民无幸生”(《荀子·王制 》),才能体现公平正义。

2.功赏罪罚

功赏罪罚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要坚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的正义原则。荀子认为赏罚之所以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与人们的向荣恶辱的心理有关,“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后百姓晓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然后赏于是起矣。是高爵丰禄之所加也,荣孰大焉!”(《荀子·议兵》)一方面,人们有厌恶耻辱的心理。在政策法令习俗完备的情况下,把违背政策法令和习俗的人当作祸害妖孽,并对其施以重刑。在重刑的震慑下,人人遵从法令、做出正义的行为,而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感到耻辱。另一方面,人们有好荣之心。如果那些品德高尚、遵从礼义的人被授予高官厚禄,人们就会亲近、赞誉他们,并向他们学习,希望自己能够获得荣誉,从而遵守礼义,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趋利避害、好荣恶耻的心理能够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趋向社会价值判断所肯定的正义之行为,或避开所认定的偏险悖乱之行为。[6]人们趋利避恶、好荣恶耻的心理为赏罚提供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可能。至于如何具体地实施赏罚,荀子提出了赏罚得当的主张,即“赏不欲僭, 刑不欲滥”(《荀子·致士》),“刑称罪则治, 不称罪则乱”,“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正论》)。一方面,奖赏得当,受奖励者会积极向上,进而影响他人共同向善;而奖赏不当,受赏者骄纵,也会影响他人破坏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刑罚得当,受罚者受到应得惩罚,人们才会敬畏刑罚,达到惩处恶的行为和预防犯罪的效果;量刑过轻起不到震慑作用,量刑过重会引起反抗,都不利于社会稳定。只有赏罚得当、合于情理,才能使人心悦诚服、一心向善,实现社会正义。

3.社会保障制度

儒家一贯倡导仁爱思想,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而仁爱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大同社会的重要方面。荀子继承了儒家的仁爱精神,提出了一系列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荀子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社会正义的体现。荀子提出“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陋,补贫穷”(《荀子·王制》),将“收孤陋,补贫穷”与“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相提并论,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高度关怀。同时,荀子指出:“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王者之政也。”(《荀子·王制 》)政府应该收养有各种残疾(主要指哑、聋、瘸、断手、侏儒)的人,在充分了解其能力的基础上加以使用,并为其提供食物和衣服等生活必需品,且不遗漏任何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荀子认为这一制度能够达到“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君道》)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三、荀子社会正义思想的现代价值

(一)荀子社会正义思想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可能对话与交流

当前学界往往热衷于谈论西方正义思想,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毋庸置疑,罗尔斯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对我国学术界的正义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两个原则是: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7]其中,第二原则的第一方面称之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称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实,如前所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正义”理论便有所论述,只是未曾系统提出“正义”思想而已。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和荀子都提出了与罗尔斯相类似的正义理论。正如颜炳罡所指出的:“孟子的正义论类于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荀子的正义论则类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说的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与机会均等的原则。”[8]这其中尤其是荀子选贤任能的平等思想与罗尔斯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类似,而社会保障思想与罗尔斯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类似,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荀子社会正义思想与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可能的对话与交流,具有鲜明的现代价值和意义。当前我国构建社会正义不但要借鉴现代西方正义理论,而且要善于利用中国传统正义理论资源,以便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事业的发展。

(二)荀子社会正义思想的现代意义

第一,荀子在选贤任能方面坚持正义原则,为当前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拔招聘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荀子指出选贤任能要坚持机会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使全社会德才兼备之士参与国家治理,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应有的回报,强调了机会公平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而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社会治理和有序运转的人才保障。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制度,有利于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实现社会正义服务。我们应在选拔工作中坚持机会公平的原则,保证国家公开招聘制度的公平正义。

第二,荀子的社会保障思想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一个正义的社会离不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生活在战乱频仍的时代,面对战争给人民带来的残疾、病痛,荀子提出了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主张。颜炳罡对荀子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给予高度评价:“这一福利保障制度发自两千多年前,的确不同凡响。即使现代福利化国家,其残疾政策与荀子的设想也还有相当距离。”[9]荀子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效,荀子的某些设想甚至更为合理。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某些原因一些群体在社会利益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这些人就是社会所称的弱势群体。为了缩小差距,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立足于传统文化,荀子的社会保障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荀子提出的功赏罪罚主张同样为当前维护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借鉴。荀子认为,“有功必赏”能够激发人们追求功赏的心理,使人们纷纷做出正义的行为而遵守社会正义制度;“有罪必罚”对破坏社会正义的人依法处罚,利用刑罚的威慑力使人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当前,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也要做到“功赏罪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褒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保证社会正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荀子社会正义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其社会正义思想是当时封建大一统社会即将到来的时代产物,是为封建统治需要服务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荀子社会正义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荀子所谓的正义,正如蒙培元所言:“正义就是在社会等级之上维持一种基本的公平。”[10]在封建社会中,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人民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普通百姓不可能真正参与政治生活。荀子的社会正义思想从封建统治阶级立场出发,所谓的社会正义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推行。因此,我们要辩证看待荀子的社会正义思想,以便更好地继承其留下的宝贵思想遗产。

注释:

①本文所引《荀子》原文均见于中华书局1988年出版的王先谦《荀子集解》。

参考文献:

[1]本杰明·史华慈.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程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303.

[2][8][9]颜炳罡.正义何以保证——从孔子、墨子、孟子、荀子谈起[J].孔子研究,2011(1):9-14.

[3]杨倞.荀子[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260.

[4]黄玉顺.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J].社会科学研究,2012(3):135-141.

[5]盖立涛.论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4-19.

[6]杨豹.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及其现代意义[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2):68-73.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37.

[10]蒙培元.略谈儒家的正义观[J].孔子研究,2011(1):4-9.

[责任编辑文川]

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16)01-0005-04

作者简介:赵月莉(1988- ),女,山东枣庄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外思想政治教育比较(先秦诸子思想)。

收稿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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