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炳艺 姚远
通过对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可借鉴美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成功的实践经验,有效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在法律法规、社会舆论和经营业绩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而这种环保意识的增强体现在企业战略战术、日常经营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中。潜在的信息使用者需要通过企业的信息披露,来了解企业在环境方面有何作为,从而做出投资等决策。政府也可用来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业界可通过这类信息相互交流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所以其对各层面的信息使用者而言不可缺少。但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这大大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中美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
中外研究显示,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从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等方面比较中美上市公司面临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
1.法律法规方面。中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和环保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