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粮检〔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充分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5月16日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粮食收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