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法治实践

2016-04-03 23:12林沈丹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新加坡

李 芳, 林沈丹, 张 维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新加坡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法治实践

李芳, 林沈丹, 张维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9)

摘要:新加坡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是一时的应景之作,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复杂的国际政治原因。新加坡政府为了使核心价值观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十分注重把核心价值理念纳入到宪法或法律性文件之中,并运用法治的强制力量促进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遵守和践行。在当今多元文化价值观冲突、融合、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大胆地吸收借鉴新加坡以法治保障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经验,理性审视其局限性和不足,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法治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既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更要用体制机制来保障。新加坡作为世界上首次以国家白皮书形式提出核心价值观的国家,20多年来,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尤其是借助法律的力量,保持了其核心价值观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实现了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遵循和贯彻,为新加坡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中国与新加坡同属儒家文化圈,两国有着相近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如何正确处理传统文化与多元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冲突与碰撞等问题。因此,在当今多元文化价值观冲突、融合、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大胆地吸收借鉴新加坡以法治保障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经验,理性审视其局限性和不足,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新加坡核心价值建构的历史背景

1991年新加坡政府提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共同价值观作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新加坡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是一时的应景之作,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复杂的国际政治原因。

1.长期殖民统治导致国家意识淡漠

新加坡建国以前,长期处于不同宗主国的殖民统治之下。新加坡1824年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二战期间一度被日本占领,经受了为期三年的军事独裁的殖民统治,在这之后,又一次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历经曲折抗争,于1959年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1963年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自治州。1965年被逐出马来西亚联邦,“硬生生地被推上独立道路”[1]。长期的殖民统治,使得新加坡国民“缺乏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国家意识淡漠,价值观念混乱”[2]。从国民构成上看,新加坡是一个移民国家,外来移民及其后裔占大多数,他们为开发、建设新加坡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这些移民对新加坡怀有浓厚的“异乡情结”,对新加坡的认同感极低,并没有在新加坡扎根的打算,回归故土是他们最真实的意愿。虽然随着新加坡经济实力的增强,国民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归属感,但是远未产生对新加坡发自内心的国家认同。因而,构建本国核心价值观,培育国民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淡化移民及其后裔对故国的依恋,强化对新加坡的国家认同,树立“我是新加坡人”的主体意识和自豪感,是新加坡建国后面临的紧迫任务。

2.复杂社会结构导致多元价值观冲突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新加坡在社会结构上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多元性”。从种族来看,新加坡既有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等主要种族,也有欧洲人、犹太人、阿拉伯人、泰国人、日本人、菲律宾人等少数种族[3];从语言来看,新加坡既有华语、马来语、泰米尔语和英语等主要语言,还有各式各样的方言;从宗教信仰上看,既有最古老的犹太教、拜火教的信仰者,也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锡克教等的追随者。“多元性”导致不同宗教、不同种族、不同文化和不同信仰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和纠纷。为此,新加坡政府认为必须通过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授给年轻一代“共同的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价值观以及道德教条”,以“塑造完整的未来新加坡人”[4]391,实现民族间的融合。

3.西方价值观冲击加剧年轻一代价值观危机

李光耀总理曾将新加坡短短几十年迅速跻身发达国家的最主要的原因归结为老一辈新加坡人“肯为家庭和社会牺牲”、“勤劳俭朴和履行义务”[4]418的文化价值观。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优厚的物质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加坡年轻一代,早已无从体验父辈建国创业的艰辛。尤其是在全球化的冲击下,西方价值观在新加坡泛滥,个人主义、消费主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等西方思潮不断冲击着国民的传统思想,国民的价值观念急剧变迁,“从儒家伦理的克俭和为群众牺牲的精神转为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5]更让新加坡领导人感到恐慌的是,“不仅仅是新加坡人慢慢地变成‘伪西方绅士’这种行为文化上的变迁,更重要的是西化带来的或者说与西化有关系的‘现代社会病’”[6]。因此,为了消除西方价值观所带来的社会危机与弊病,消除其对新加坡年轻人的侵蚀,新加坡政府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新加坡发展要求的价值观,以凝聚全民共识,增强国民凝聚力。

4.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呼唤价值体系重构

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其本质是实践的,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实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经济迅速发展,人均GDP从6000美元攀升到10000美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加坡利益格局分化明显,产生了不同的阶层,尤其是涌现了大量中产阶层。中产阶层既要求获得物质财富的有力保障,又要求分享其政治权力。因此,建立一套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核心价值观是摆在新加坡政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1988年10月,新加坡第一副总理吴作栋提议并号召全体新加坡国民开展关于构建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的探讨和研究。经过各方商讨和斟酌,新加坡政府于1991年正式发表《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了新加坡特色的核心价值观。

二、新加坡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法治实践

为了使核心价值观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加坡政府十分注重把核心价值理念纳入到宪法或法律性文件之中,并运用法治的强制力量保障核心价值观的遵守和践行,使核心价值观的软性要求转化为法律的刚性约束,实现了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

1.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蕴含于详实缜密的立法中

新加坡立法详实、具体,到目前为止,新加坡的法律已超过500多种,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到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经济文化的规章规则,小到普通公民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几乎无所不包。法令详实具体,一目了然,无需研究解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都蕴含了核心价值观的精髓。

为了保障“国家至上,社会为先”的价值理念,新加坡通过立法对新闻媒体进行严格的调控,先后制定了《报章与印刷法令》、《诽谤法令》、《煽动法令》、《内部安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媒体发展局法令》等多部调控传媒的法律。新加坡虽然没有建立新闻检查制度,但有专门人员负责审读报纸,一旦“发现有违反政府指示或国家利益的报道和言论,轻则提醒有关报章的负责人,重则由部长、部长授权的人向有关报章的负责人发出警告。”[7]当国家和个人尊严受到侵犯时,李光耀和新加坡其他领导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侵犯国家和个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994年,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先后发表名为《所谓的“亚洲价值观”往往是经不起考验的》、《亚洲部分地区上空的烟雾遮住了一些令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等文章,攻击新加坡政府及其有关领导人,新加坡内阁执政李光耀、总理吴作栋、副总理李显龙的律师以诽谤罪起诉《国际先驱论坛报》,从不向亚洲人屈服的美国新闻媒体,最终以赔礼道歉及支付名誉赔偿金向新加坡政府及其领导人低下了头。

为了推行“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的价值理念,新加坡成立了临时的家庭委员会,制定了经过全国讨论而形成的以“爱、敬、孝、忠、和”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价值观,鼓励家庭成员“恢复正确的称呼”,以促使人们“顾名思义、循名责实”[8]218。为了让家庭价值观落地生根,颁布了《赡养父母法案》,赡养父母者,可获得退税等奖励。违反该法案者,将被判处一万新加坡元的罚款或一年有期徒刑,并设立了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组成的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为了鼓励国民维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以及更方便地照顾长辈和老人,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规定,年轻的单身男女不得购买组屋,但与父母同住或者三代同堂的除外。建屋发展局还设计了一种三间一套和一间一套相连的新住屋,满足子女和老人毗邻而居的实际需求。新住屋要住满5年后方能到市场出售,但若是为了三代同堂居住需要而变卖住屋则可不受此规定限制。新加坡还注重通过家事法庭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任何人申请离婚时,必须把育子方案连同离婚申请书一同入禀法庭,以便法官作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判决。

为了保障“社会关怀,尊重个人”的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公积金不得抵押或被扣押,只有当雇员退休、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身残疾时方可领取。公积金制度除了用于会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还可协助会员置业购房、支付医药费等,帮助新加坡人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为了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新加坡选举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选举制度,一人一票、全民选举议员,投票、计票都有人在场监督,充分保证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合法利益。

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多种语言构成的国家,树立“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树立国家意识,实现求同存异,促进民族融合,新加坡政府提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新加坡”的口号,要求全体国民淡化种族意识,同在新加坡国旗下效忠,并从小学开始着意进行国家认同与统一国民意识的教育。在语言政策方面,为了避免语言差异带来的冲突,华语、马来语、印度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均被新加坡宪法确定为官方语言,学校实行英语加母语的双语教育,国会议员的发言、新闻出版通信等均可自由使用任何一种语言,“政府所有文告都同时用4种语言文字发布。”[9]另外,为了消除国内的内部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新加坡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一方面颁布《内部安全法令》、《煽动法令》、《诽谤法令》等惩戒性法律,另一方面又提出《新加坡21世纪》,“以宣导全民团结,共建和谐家园的愿景”[1]11,以此营造社会和谐的氛围,对“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的核心价值理念予以保障。

为了传播“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价值理念,新加坡政府通过立法,禁止媒体发布宣扬种族歧视、宗教仇视、血腥暴力等方面的言论,鼓励媒体宣扬国家团结、种族和谐相处、宗教宽容等积极向上的内容。新加坡制定了《宗教和谐法令》以“确保各宗教互相尊重,不得扬己抑彼;成立‘少数种族总统理事会’以确保任何法令不会对少数种族不利;促成‘宗教和谐组织’,由九大宗教团体领导组成,促进彼此间互相了解,共同维护新加坡的宗教和谐。”[1]118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通过组屋政策推动种族融合,严格规定组屋的人口构成比例,“每个组屋区必须按照与全国种族比例相同的人数居住。”[10]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种族间的融合与沟通,种族矛盾从源头上得到了有效控制。

2.核心价值观的保障依赖于严实公正的执法

有了蕴含核心价值观的详实、缜密的立法,还必须将其切实落到实处,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新加坡得到了充分体现。新加坡被称为“A Fine City”,一方面谓其美好,另一方面也谓其以“罚款”著称。比如,副总理的厨师炒菜抽烟也要被罚款,在植物园游玩乱丢垃圾被罚款更是司空见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逃脱制裁,新加坡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严密监视:执法人员经常站在不显眼的地方,一碰到违法现象立即出现,轻者罚款,重则送警察局;视野开阔的高楼里有执法人员用望远镜监测,那些在高楼上抛垃圾者,更是难逃惩罚;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便后不冲洗者,便处以罚款,甚至在电梯内也安装有尿液探测器,当有人在电梯里小便时,传感器就会触动摄像机拍下实情,并将肇事者及时困住,等候警方处理;交通管理方面有完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如果车辆闯红灯,监控仪便立即显示,并如实记录、拍照,作为惩罚的证据[8]564。

既要执法严实,更要执法公正,所谓执法公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普通百姓,一旦犯法,就要严厉惩罚,绝不手软,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新加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深受李光耀器重的新加坡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虽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大功,但因贪污受贿50万新元,自知难逃法网,最终选择自杀;新加坡商业事务局的创立者格林奈局长,因“说谎罪”被判坐牢3个月,开除公职,失去了每月2万新元的职位津贴,50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万新元的退休金也被没收;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了条香烟收受15元“好处费”,被解职并被判3个月徒刑。

3.核心价值观的巩固依赖于独立公正的司法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的司法有赖于独立的司法,为此,新加坡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系统。新加坡实行三权分立,国家机构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新加坡各级法官的领导和任期都由大法官负责,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到65岁,除非他们自己选择离职。法官还享有民事诉讼豁免权等多项有利于其保持独立的法定权利。任何针对法庭或法官的无根据的指控、影射、诽谤,甚至攻击,都会被冠以“藐视法庭罪”而遭起诉。法庭或法院的判决是神圣的,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任何试图影响判决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有了独立的司法系统及其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法律原则在新加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新加坡,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论是职位显赫的高官显贵,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一旦犯罪,都享有同等的诉讼及辩护权利,司法机关也一视同仁、平等地审理。1994年,轰动全球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惩处18岁美国少年迈克·菲“涂鸦和破坏公物案”,尽管美国总统克林顿屡屡致函新加坡总统和总理,申辩迈克·菲未成年,要求赦免;美国国会与媒体也都向新加坡政府不断施压,但不管美国如何阻挠、干涉,新加坡的司法部门不受干扰,仍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判其坐牢并施以鞭刑。新加坡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有效防范了违法犯罪行为对核心价值观的侵蚀,巩固了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地位,让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4.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有赖于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

新加坡崇尚法治,以详实缜密的立法、严实公正的执法以及独立公正的司法保障核心价值观的遵循,但并没有把严刑酷法当作治国的“万能药方”,而是十分注重对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引导民众崇尚“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最大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把法律融入生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最基本的标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使民众从被动的守法转变为自觉的遵守法律。

新加坡十分注重通过法治教育,从小给孩子心灵播下“规则第一”的种子。新加坡各学校都制订了严格的校纪校规,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和规范进行了详实规定,且赏罚分明,保障了规则的绝对遵守。比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打架、骂人,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损坏树木,不准乱丢垃圾……初犯或轻微的违纪者,会受到训话、通知家长、公开道歉、参加特定辅导课学习、为社区义务服务等惩罚;累犯或违纪严重者,会受到鞭笞、停课直至开除的处罚。各学校的校纪校规都写在学校的最醒目处,时刻提醒师生遵守规则。通过一系列日常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学习和强化,学生树立了“规则第一”的思想,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了良好的行为规范,懂得要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新加坡的大街小巷及公共场所放眼可见“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禁止横穿马路”等提示,旨在将国家与民众、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置于法律规范之下,以便事事有规可循,营造一种全民守法、护法,事事依法处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新加坡的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地深入每一个新加坡公民心中,核心价值观成为国民普遍的行为准则。

三、启示与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终极价值是价值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文化价值权威,规定着人与社会的深层精神面貌,统摄、范导着其他价值观念。”[11]中国与新加坡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上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新加坡依靠法治推动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用法律权威增强人们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的做法,对我国当前以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益启示。

1.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科学立法中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何为“良法”?所谓“良法”就是蕴含了这个社会或国家核心价值观精髓的法律,是以这个社会或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为思想指引和基本遵循的法。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达成的价值共识,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认识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建立在核心价值观理念基础之上并以此为指导思想而构建的法律,是最能反映这个社会人民的心声,是最能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的,也是最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自觉服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绝大多数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但也有极少数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所背离,影响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因此,在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和标准,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科学立法中。

2.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严格执法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落实到立法上,更要落实到执法中。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已经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因此,严格执法本身就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要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肯定与鼓励,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谴责与惩罚。唯其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能因法律制度的稳固配给而长久地浸润人们的内心。

3.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公正司法中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融核心价值观于公正司法中,一方面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律办事,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司法不公现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当现实社会生活遭遇法律空白,或法律条文本身存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甚至相互抵牾时,要求司法工作者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正确地行使司法裁量权,既尊重法律的客观性,又考量现实生活的特殊性,做出既符合法治精神又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的公正判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消除社会紧张关系,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尊崇和拥护,实现司法活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有效统一。

4.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全民守法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被遵循,就是一纸空文,毫无威慑力。我们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公众守法意识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依靠普法教育进行引导和培育。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让民众认识感受到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使民众亲近法律、认同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逐步实现法律从工具性向价值性的转变,在守法活动中内化与活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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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秀丽]

中图分类号:D 7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16)02-0025-05

作者简介:李芳,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沈丹,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张维,男,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CCNU15Z02008);教育部2014年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坚定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研究”(14JDSZK087)。

收稿日期: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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