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运行状况及其借鉴

2016-04-05 01:16陶建国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教育韩国

陶建国



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运行状况及其借鉴

陶建国

摘要:对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的设置、招生、教师配备、法律实务教育、毕业生的律师资格考试及就业状况进行了研究,指出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标与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目标相似,并分析了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对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法学教育;法律硕士

2007年,韩国公布《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及运营法》,建立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全国共有25所大学设置法学专业大学院,每年招生2000人,毕业生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博士课程)。法学专业大学院培养具有崇高的职业伦理素养、优质的法律服务能力、高超的纠纷解决水平、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复合型高素质法律家[1]。自2017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以及法学硕士和博士不得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只有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具有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法官将从工作一定期间的律师中产生(2022年后工作10年以上的律师才有资格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也从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中选拔。2012年,韩国对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进行认证评估,结果表明法学专业大学院具备良好的为国民培养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人才的基础,这一制度正向着成功的方向迈进。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标与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相似,培养既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高超司法实务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运行效果与预设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在诸多方面需要完善,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在此方面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招生、教师配备等基本状况

韩国共批准25所大学设置法学专业大学院。依据法律规定,这25所大学从2009年开始逐步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确保有充足的师资力量开展教学活动。报考法学专业大学院必须具有某一学科的学士学位,考试时禁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体系的掌握状况。考察内容包括四方面内容,即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外语能力;社会服务活动、适应性考试成绩。适应性考试成绩对于考生的录取具有较大影响,考试由教育部指定的机构组织进行,主要是通过面试方式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成为优秀法律家的潜质,考查内容包括语言能力、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2]。

首尔大学作为招生规模最大的学校每年招生150人,也有些大学招生规模较小,在40~50人之间。目前,韩国规定法学专业大学院每年招生总人数为2000人,确定招生总人数的依据主要为社会对法律家的需求状况。从报考者教育背景看,具有非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数基本上每年保持在50%左右。2008年第一次招生时,报名者中有法学教育背景者占31.09%,其次为工学、商经、人文、社会;2013年报考者中法学毕业生占49.13%,其他依次为商经、社会、人文、工学。2009~2013年,25所大学共招收具有工学教育背景的考生878人,其他依次为自然系322人、药学系100人、医学系94人、艺术及体育专业53人。立法上要求招生时非法学专业毕业生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毕业于外校的人员比例也不低于三分之一,从招生结果来看,达到了这一要求[3]。立法上规定招生时对经济困难者、生活于偏远农村和渔村者、身体障碍者等弱势群体可利用特别选考方式选拔考生,每年招生人数中此类人员比例不低于5%。至于选拔条件,各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自己决定,选拔考试内容与一般考试相同,只是录取标准上可灵活掌握。

法学专业大学院学习费用较高,授课费和注册费最高的大学超过2000万韩元,最低的为965万韩元,较高的学习费用支出可能会使那些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人放弃接受这一教育,这将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无法成为法律家的不公平现象。对此,立法上规定了必须对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者设置全额奖学金,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20%。从实际运作上看,各大学获得全额奖学金的人数均高于这一要求,2009年全额奖学金平均比例为43.7%,2013年为37.1%。奖学金支出对法学专业大学院的运营产生一定影响,有学者认为应当完善大学评估指标来减轻学校不必要的开支,对一些设施的配置问题,应交由各学校自主决定,不适合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这不利于节省办学成本[4]。

法学专业大学院专职教师数量不得低于20人,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保持在1比12。为了确保法律实务课程教学质量,立法上要求教师中必须有20%来自律师界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对于律师担任教学工作这一问题,有人担心尽管律师实务经验丰富,但如果缺乏教学经验可能影响教育效果。不过,从设置法学专业大学院的目的来看,选任律师担任教员是正确的做法,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大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律师为目的,相关实务课程教学工作由律师担任最为适当,只有律师才有便利的条件运用鲜活的案例指导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

在学习成绩评价方面,法学专业大学院采用相对评价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而且对每个等级应保持的比例具有硬性规定,比如要求25%为A(A+=7%、A0=8%、A-=10%),50%为B(B+=15%、B0=20%、B-=15%),21%为C(C+=9%、C0=7%、C-=5%),4%为D(D=4%)。如果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成绩评价为C0级以下,应作留级处理;连续3个学期成绩不良的,取消学籍。这一评价机制带来的问题是,一些学生为了取得好成绩,放弃选修自己感兴趣的课程而选修容易获得学分的课程,这不利于学生按照自己的知识结构特点和兴趣寻求发展[5],影响学生多样化知识的储备和形成。2012年,韩国教育部门认识到了相对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全国法学专业大学院为对象进行了一次实地调研,调研结果证实了成绩评级机制有完善的必要性,韩国教育部准备在适当时机改革成绩评价制度。

二、法学专业大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状况

法学专业大学院教学课程包括四部分,即基础法律课程、基本法律课程、特别法律课程、法律实务课程。基础法律课程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制史等;基本法律课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特別法律课程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税法、金融法、劳动法、人权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等。实务法律课程教学内容较为广泛,目的是培养学生诉讼程序的运用、司法文书制作、法律咨询的应答、纠纷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能力。除了法律实务课程外,其他三类课程基本上由法学教授任教,也有的大学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院聘任教员,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把握和理解某一学科的基本知识结构和相关理论内容。法律实务教育是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的一大特点。《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及运营法实施令》第13条规定,法律实务必修课包括法律家伦理、国内外法令及判例的法律信息调查;法律文书制作、模拟裁判、实务修习课程等。在学分安排上,大多数学校规定法律伦理1学分,法律信息调查1学分、法律文书制作2学分、模拟裁判4学分、实务修习课程4学分。在实务必修课方面,要求学生利用各学年寒暑假在2~3所机构中实习70天以上,甚至有的大学规定必须在6~7所机构实习。实习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实习单位一般由学生自主选择,学校也会向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推荐实习生。实习对学生就业具有重要影响,实际上学生到某一机构实习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还通常考虑就业问题。因此,一些学生选择心仪的单位实习,有些学生毕业后被实习单位录用。为了保障毕业生就业,很多大学鼓励学生在更多的单位完成实习课程,提高就业机会。

各大学根据本校特点和需要开设实务教育上的选修课,选修课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实务、检察实务、临床法学教育课程、消费者法理论与实务、公正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法人税制实务、媒体法实务、裁判外纠纷解决实务、专利法律实务、企业法务、公法实务、环境纠纷和诉讼实务、女性与法等等。法律实务选修课构成各大学办学特色,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特定法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首尔大学具有特色的课程包括国际法务、人权法律、企业法务、金融法务;延世大学特色课程为公共管理与法、科学技术与法、经济全球化与法;江原大学的特色课程为环境法。在实务选修课程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尽管这些选修课构成大学教育上的特色,但授课内容与律师资格考试关系不大,很多学生不选修这些课程,一些学校甚至不得不取消这些本来能够代表本校教育特色的选修课,显然,这不利于培养更具专业性的律师[6]。实际上注重特色化教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助于培养在某一领域具有高度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符合韩国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

实务选修课中的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实务、检察实务等由现职法官、检察官授课,传授学生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必备知识。选修课中的临床法学教育课程全部由律师授课,律师把处理过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作为讲义内容,一般首先介绍案件和当事人提交的准备书面资料,然后让学生制作起诉状或答辩状。也有的律师授课方式较为特别,比如让学生直接与案件当事人交谈,其后学生与授课教师(律师)进行交流,就当事人的咨询问题制作意见书直接交给当事人,此教学方式能够为学生储备成为律师的实务经验。一些毕业后成为律师的学生认为,临床法学教育对于律师业务具有极大帮助。韩国西江大学等学校还准备借鉴日本名古屋大学的做法,利用影像教材进行法律临床教育,通过观看和分析法律咨询方面的录像资料,培养学生迅速把握法律咨询中事实和程序上的重点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了解如何在提供法律咨询时作出积极的反应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得信息、如何为当事人提供简明易懂的咨询意见等。

法学专业大学院要求教师积极主动地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通过指导提升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上的学生指导理念发生重大变化,那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的指导方法已经过时,提高学生理解能力更受重视。一般认为,学生对课程内容未能很好掌握责任应属教师,教师未能通过易于理解的方法揭示讲义内容的本质。但在传统的学生指导上教师往往强调学生的责任,认为是学生努力程度不够。教师的学生指导活动对律师资格考试也有较大影响。传统上的司法考试题型不注重考查学生是否具备成为法律家的能力,而是注重记忆性知识的考察。新的律师资格考试在考试题型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题目仅占一部分,更加注重考察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与法学专业大学院的教学内容相结合。因此,如果学生能够通过教师的指导理解了讲义内容,应当较容易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三、毕业生的律师资格考试及就业状况

法学专业大学院是韩国未来法律家的摇篮,因为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均应接受过这一模式的教育。2011~2016年期间为司法考试(传统的选拔法律家的考试方式)和律师资格考试并行阶段,非毕业于法学专业大学院者,仍然可以参加传统的司法考试(2017年取消),毕业于法学专业大学院的学生则参加律师资格考试。2017年之后将只存在律师考试一种形式,且只有毕业于法学专业大学院者可以报考。立法上还对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次数加以限制,法学专业大学院学生毕业后的5年内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其后将无考试资格,由于律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这也意味着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只能参加5次律师资格考试,且限定于5年内。为了确保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能够成为法律家,韩国目前确定律师考试合格率不低于75%。之所以设定较高的合格率,一是认为律师资格考试为资格考试而不是选拔考试,只要在法学专业大学院扎实地修完所有课程,就应当较容易通过考试[7];二是较高的合格率能够确保招收的学生基本上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事务所、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业等机构就职,避免出现招收的人数过多但就业需求较少而影响毕业生就职这一现象,这种法学教育与就职相结合的培养模式能够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

2012年进行的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数为1451名,合格率为87.2%;2013年进行的第二次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1538人,合格率75.17%[8]。从司法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的年龄结构分析,司法考试合格者中30岁以下者占多数,而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中30岁以下者比例仅为32.39%,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通过律师考试者的年龄很多在30岁以上甚至40岁以上,这符合让具有丰富社会经验者通过专业教育成为法律家的立法目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中年龄偏大的人不断增加对于形成社会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韩国一些民众对于年龄偏小的法官作出的判决表现出不信任感,因为年轻法官缺乏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市民社会的交流不足,容易作出背离常识的判决。毕业生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后的司法研修制度也发生了变化,此前司法考试合格者要经过2年司法研修,研修考核合格后方有机会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录用;而现在的规定是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只需参加6个月的司法研修即可从事律师职业或到其他公共机关、企业等就职。韩国目前确定了403所具有开展司法研修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国家机关、企业等。

从毕业生就业状况来看,毕业生最向往的职业是裁判研究员①裁判研究员是韩国2012年1月实行的一项法院职员制度。裁判研究员从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中录用,任期2年,2017年1月之后任期为3年。裁判研究员的工作主要是针对诉讼案件制作案件研究报告。经过规定的期间后,裁判研究员可以进职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在较大的法律事务所做律师。第一届毕业生中从事裁判研究员工作的有100人、从事检察官工作的42人,在排名前6位的法律事务所就业者75人。第二次律师考试合格者(1538人)中从事裁判研究员职业者50人,检察官37人,在排名前6位的法律事务所就业者77人。目前,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有增加录用毕业生的倾向,被录用者为6级公务员,在各地担任公务律师之职。但目前企业方面尚未表现出对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特别青睐的迹象,对于企业来说,只要毕业生具有较好的法务能力、外语能力强,无论是通过哪种形式接受法学教育的,他们均愿意录用。在毕业生就业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韩国规模较大的前10位法律事务所录用的毕业生90%以上来自首都圈的法学专业大学院,地方院校毕业生被录用者较少。有学者认为地方院校毕业生较少进入大规模法律事务所是不公平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禁止公开任何人的律师资格考试成绩②韩国之所以不允许公开律师资格考试个人成绩,原因是律师资格考试仅仅是判断考生是否具备成为法律实务家的基本能力。若公开成绩将引发各法学专业大学院之间的不当竞争,使法律专业教育出现重视考试知识的学习,忽视法律实务教育的混乱现象。,这使得法律事务所在录用时缺乏客观的评价指标,因此是否有熟人介绍、大学名气如何等成为能否录用的重要因素,地方大学在这方面显然不具有优势。故而,韩国有必要公开司法考试成绩,这有利于地方的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有更多机会被有名的法律事务所录用。

四、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借鉴意义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与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制度较为类似,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较大问题,培养的人才既非法学家亦非法律家,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这一教育模式的认可度并不高,法律硕士教育在为实务部门输送合格后备人员方面未发挥应有作用[9]。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分类教育培养模式,这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10]。为了达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我国必须在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状况改革法律硕士教育模式。在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方面,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对我国具有以下几点借鉴价值。

一是强化法律实务教育。韩国法律实务课程教学由司法实务界人士担任,且此类教员人数有法定比例。我国很多大学法律实务课程仍然由法学教授授课,虽然也有一部分大学聘任律师或法官做兼职教师,但人数有限。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律师参与率较低,致使很多学校的学生无法通过接触真实案例提升法律适用能力。目前,只有极少数大学设置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学生缺乏通过接触真实的纠纷样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谈判和调解、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法律运用机会。我国近几年扩大法律硕士教育规模,其目的是向社会输送更多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但如果法律硕士教育不能体现独自特色,毕业生不具有高超的法律业务技能,这一专业的设置就是失败的,国家对于法律硕士教育的投入以及学生在学业上的费用支出均属浪费。基于此,我国必须强化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法律实务教育,可借鉴韩国的做法聘任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实务课程专职教师,并规定来自实务界的教员不低于一定比例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表明,要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最高法院这一司法改革措施为法学教育中聘任法官担任法学教员奠定了一定基础。为了实现这一司法改革构想,我国有必要由高层教育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合作机制,研究如何向大学派出法官担任教学任务。。应通过在校内建立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与校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等方式开展临床法学教学活动,并将此类课程作为必修课程。

二是推进特色教育。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在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同时,还注重实施各大学的特色教育。特色教育是我国各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的短板,不少大学未能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和当地的社会状况开设一些能够培养学生特别领域法律实务技能的课程。我国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应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特别法律教育课程,满足社会发展对于特殊法律人才的要求。比如,采取支持政策推进一些大学开设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税法、企业法务、文化产业与法、信息技术与法、女性保护与法、少年保护与法等理论与实务课程,特别是注重实务课程的开发。

三是将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纳入司法改革框架。韩国在司法改革构架内研究法学专业大学院发展问题,因为此类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关涉法律家队伍素质状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确立了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司法改革目标。法律硕士教育是提升法律家职业素养的重要阶段,我国应当将法律硕士教育纳入司法改革框架,通过改革法律硕士教育模式和司法考试制度,让法律硕士教育成为诞生高素质法律家的重要路径。今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紧密合作,共同推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在司法改革框架内研究法律硕士教育问题。

四是协调招生与就业关系。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招生人数与就业密切结合,确保法学专业大学院毕业生有充足的机会进入司法队伍。我国尽管强调法律硕士专业教学质量,但由于毕业生就业困难,致使很多接受这一教育的学生无法从事法律部门的工作,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今后,我国应当从法律人才需求状况、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衔接、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等诸多方面研究法律硕士专业教育问题,避免大量毕业生无法在法律部门就业的现象。

五是完善法律硕士教育评估机制。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实行特别的评估制度,评估活动由教育部委托的设在韩国律师协会内的评估委员会组织,成员包括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共机关的职员等。我国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教育评估时,在评估机构人员的组成方面缺乏来自司法实务界以及社会其他机构的人员,这不利于达成进一步推动教学质量提高的评估结果。既然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被定位于培养实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那么,对于教育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的评价活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社会人士参与,这样才能真正诊断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明确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9]张洪成,黄瑛琦.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探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10).

[10]莫洪宪.论卓越法律人才的应有素质及其培养路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6).

(责任编辑刘俊起)

基金项目:2015年中国学位与研究生学会研究课题“日韩法科大学院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制度运行状况及其借鉴研究”(编号:2015Y0411)

DOI:10.16750/j.adge.2016.01.013

作者简介:陶建国,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保定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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