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与能力创新

2016-04-11 14:05王义保
思想战线 2016年1期
关键词:农村社区社会资本

王义保,李 宁



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与能力创新

王义保,李宁①

摘要:新世纪以来,由城镇化引发的乡村治理结构变迁,对于农村社区治理秩序构成了严重冲击。传统农村基层治理在向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秩序转型过程中陷入失序危机,呈现出社区治理机制封闭化、治理角色重叠化以及治理身份复杂化等多重治理挑战。从社会资本视角审视,差序格局瓦解引发社会关系网络错乱,人口异质化引致社会信任普遍衰退,个体行为规范变更导致社会规范体系断裂,这些都是造成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失序的重要因素。融合型秩序是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内容,国家需要以重构社会信任关系、复建社会共识性规范以及修缮社会关系网络为主线,达成新型农村社区融合型治理。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失序;社会资本;融合型秩序

在城镇化和现代化推动下,当代农村社会正经历深刻的历史变革,传统村落走向解体,愈发呈现“去村落化”态势,乡村公共权威日渐式微,农村基层治理面临重大挑战。2014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比2013年末增加1 805万人,而乡村常住人口同期则减少1 095万人,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为54.77%。*孙丹:《国家统计局: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达54.77%》,中国经济网, http://www.ce.cn,2015年8月12日。快速城镇化骤然变迁呈现出的新特征,使得传统治理秩序的实践基础发生质性变革。从社会资本视角审视,传统农村在治理转型过程中引致的网络错乱、信任衰退和规范断裂等危机,需要通过重塑信任关系,复建共识性规范和修缮社会网络,实现农村社区融合型治理,方能得到有效化解。

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转型与治理困境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历经宗族化治理、行政化治理、社队化治理以及集体化治理等多个演进阶段。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分化加剧,人员流动加快,个体利益凸显,乡村公共性式微与社会认同感衰败。由乡村内外力量所产生的一系列变化,对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运行的实践基础构成重大冲击,无疑为农村社区实现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创新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秩序转型

在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进程中,宗族、村庄、社队以及行政村等组织载体,在实现基层社会有序性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统筹基层社会力量实现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但在乡村治理变迁过程中,这些载体呈现的封闭性与排外性,也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秩序埋下隐患。

第一阶段:乡村宗族化治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遵循“皇权不下县,县下惟乡绅”的治理策略,更多依赖于宗族或家族组织实施“软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礼治秩序”和 “无讼”秩序。*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4页。古德指出,宗族的权威性治理功能体现于“在帝国的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维持着乡村的安定与秩序”。*[美]古德:《家庭》,魏章玲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66 页。村社宗族基于宗族文化之上的礼俗规则,实现对宗族成员的有效治理,保障宗族内部秩序的有序性与系统性。清末民初,为缓解内忧外患的困扰,增强社会资源汲取能力,国家权力的触角开始深入乡村社会。但是,由于资源的匮乏和高昂的行政成本,国家难以在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建立官僚机构,由此在村社内部确定宗族阶层作为国家代理人,借助士绅群体、宗族组织等社会内部中介实现间接治理。乡村宗族凭借其掌握的“经济优势、管理优势和文化优势,往往能够整合乡村中的文化力量、经济力量、宗族力量、道德力量和各种社会资源,并利用这些合力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林文勋,张锦鹏:《乡村精英·土地产权·乡村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第二阶段:村社行政化治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革命与合作化运动不仅祛除了宗族治理秩序,而且也彻底消灭了经纪型治理秩序的统治基础——地主阶级。基于血缘与亲缘关系建立的宗族与士绅等民间自治系统土崩瓦解,农村基层地区开始建构区村两级政府体制与区乡建制两种治理体制类型。伴随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区村两级政府体制与区乡建制两种治理秩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若干自然村构成的行政村。行政村作为新生政权构筑的维护基层社会有序性和稳定性的重要组织载体,不仅承担对村民进行政治宣传、政治动员与意识形态教育的功能,而且是实现对基层社会力量调动整合的重要抓手。行政村之间明确的地域边界、集体产权界限和人员界限,使得村民被赋予了相应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行政村一方面是广大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层政治单元,另一方面也是其生产生活的组织单元,由此国家借助行政村实现村社行政化治理。

第三阶段:农村社队化治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乡村社会推行合作化与集体化运动,国家借助行政村开展农民合作化运动,全国各地陆续呈现联社与联乡运动。1958年,按照“一大二公”与“党、政、军、民、学统一”原则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具有集体劳动、集体分配与集体生活的典型特征。人民公社是集政治、经济与文化为一体的全能型政治组织模式,国家权力的触角通过人民公社,开始触向生产、交易、消费和分配等各个领域,成为经济要素的主导者与支配者。人民公社为全体社员营造出一个集体劳动与集体生活的组织空间,共同的革命理想信念,为个体构造出超越血缘和地缘的理想共同体。人民公社所具有的国家政权和生产生活领域的双重属性,促使乡村社会呈现前所未有的国家化,人民公社由此形成了强控制的行政共同体。与此同时,原有的乡村传统权威、长老权威与社会礼俗结构遭受冲击,行政权力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主导权威。“人民公社在此意义上形成了强控制的行政共同体,国家也通过相应的活动实现了与村落和村民的直接对接。”*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第四阶段:乡村集体化治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中经营、集中劳动,以及统一分配的生产和经营体制。伴随着人民公社治理体制的终结,为弥补人民公社解体遗留下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真空,1980年2月,广西宜州合寨村率先建立第一个群众性自 治 组 织——村民委员会,由此“乡政村治”体制正式登上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历史舞台。作为特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具有明确的地域边界与集体产权边界,村庄集体生产共同体、集体生活共同体与集体经济共同体等多种属性共同体相互交织叠加。村社集体化治理正是基于村庄集体财产,以民主权利为媒介,实现村民对于公共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的活动。徐勇教授指出,改革开放时期村民自治制度的本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做主,在农民的主动参与中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阐释》,《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第五阶段:新型农村社区化治理。新世纪以来,在快速城镇化冲击下,传统村落的封闭性与同质性被打破,人员流动速度加快,原子化社会状态显现,乡村公共性式微,当代社会结构变迁迫使乡村治理实践基础发生质性变革。基于当前农村基层治理呈现的新特征,党的十八大提出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城镇化建设引领经济发展战略,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新型农村社区规划。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要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在国家强制性力量推动下,传统意义上以本地村民为主体的散落型村落日趋瓦解,正逐步被标准化与多元化的集聚式居民区所取代。以新型农村社区为载体的“社区化治理”正是当代农村新型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在具体实践中,河南、山东等省陆续探索出“多自然村、搬迁组合型”社区、“多行政村、拆迁组合型”社区以及“整村拆迁、就地改建型”社区等形式多样的社区建制类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非迁移式的内生型城镇化,能够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社会保障与城乡基础设施均等化,可能成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和首选道路。*邓大才:《新型农村城镇化的发展类型与发展趋势》,《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

(二)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转型困境

在现代化与城镇化的推动下,强制性变迁的新型农村社区在被动转型过程中,原有封闭同质的社会空间受到乡村内外力量的夹击开始分化转型。国家试图借助多村合并与集中居住等硬性手段,实现地理空间、生产生活组织方式以及社会规范体系的强制变革。国家推行硬性融合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具体实践面临着很强的脆弱性。

其一,社区治理机制封闭化。在传统农村治理过程中,广大村民被局囿于活动空间有限的乡村社会中,传统村落间有着清晰的人员和地域界限,每个人由此附有明确的身份和边界意识。传统村庄的自然空间,借助明确的人员、经济与地域标注或边界,塑造出其封闭性与排他性,从而使乡村社会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在新型农村社区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农业型传统村落被改造成非农型“混合社区”,其传统性质逐渐被剥离,现代因子不断萌生。与传统村落相比,新型农村社区内部居民社会职业结构、价值理念与利益结构分化凸显,成为不同身份居民的集中居住地。然而,“多村—社区”类型的新型农村社区,是由多个传统村落合并建构,传统乡村的内在封闭性与同质性,促使新型农村社区内部呈现圈层社会结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多数沿袭以村庄为单位的传统基层治理机制,社区内部圈层结构导致原有村落横向间的断裂与游离,掌控社区治理主导权的村庄,更多地将非本村居民排除在社区治理机制之外。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封闭化,导致社区内部“所呈现的则是一个非公平、公正的正义分配体系,共同生活于统一社区中的不同居民被区别对待,群体之间具有心理隔阂,社会融合难以实现,成为诱发各类矛盾的导火索”。*李增元:《基础变革与融合治理:转变社会中的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2期。

其二,社区治理角色重叠化。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共同适用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实践中,均将村委会与居委会定义为新型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分别履行彼此的社区治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由村委会转型而来的社区居委会,在职能上既有继承延续也有扩展。乡村社会村委会具有的生产发展与经济建设的职能,对于村社集体经济享有决定权与支配权,保障了治理经费的独立自主性。新型社区居委会虽保留了原有村委会收益分配的权力,但是由于村集体经济只能在原有村民间实现分配,对于集聚人口异质化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并不适用。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居委会多数承袭原有村民委员会,造成多个基层组织“一体化”,即同一组织既需要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需要承担社区服务供给职能。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日常职能呈现“三元合一”模式,即不仅保留原有村民委员会的部分自治功能,而且兼顾管理与自治职能,机构重叠造成社区居委会职能严重混乱。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居委会行政职能交叉混乱。其主要表现为,居委会日常管理职能不仅囊括公共服务、社会福利供给与矛盾纠纷调解,而且还需要管理疏导征地拆迁与社会低保等各种事项。新型农村社区居委会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交叉混乱,导致其维护居民利益的本质属性大打折扣。

其三,社区治理身份复杂化。以传统农村社区作为治理载体的村委会,具有同质性与排他性的特征,其治理内容与治理角色清晰明确。土地的产权关系决定着村委会的人员边界及权力范围,村民凭借拥有村庄集体产权有权参与村社内部公共事务治理,并享有与村社相应的福利与义务。然而,由村委会转型演变而来的新型农村社区居委会,在公共事务治理方面承担多重责任,受到转型被动性和城镇化发展动态性的制约,角色定位并未清晰明朗。新型农村社区在转型过程中,保留了村庄集体治理时期的原有村委会职责,包含原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权力,实现对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与分配,这是成熟城市社区所不具备的职责。与此同时,新型农村社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其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包括初期建设与规范过程等阶段性任务,远远超过传统农村社区。此外,新型农村社区的经济多元化与人口结构异质化的特征,决定了不再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治理主体身份,全体社区居民共享社区治理的权力。然而,新型农村社区内部新老居民“两张皮”的问题依旧普遍存在,即原居民普遍对新居民抱有强烈的“排斥”心理并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高灵芝,胡旭昌:《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的“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济南市的调查》,《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由于居民隶属于原有不同行政村而分化,社区成员间既缺乏相互认同,也缺乏对新型农村社区居委会合法性的认同,社区凝聚力丧失。

二、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失序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于20世纪70年代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社会学领域并给予系统阐释。此后科尔曼指出,社会资本的功能不仅在于增加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功利性目标,而且也是解决集体行动不可或缺的资源。帕特南则将社会资本阐释为社会组织的特性,如互惠、网络、信任与规范,以此通过促进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规范以及网路等要素,被认为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从社会资本视角审视,农村社区治理转型过程中所包含的社会信任、规范体系和关系网络等要素,陷入了不断错乱、衰落和断裂的失序过程 。

(一)差序格局瓦解引发社会关系网络错乱

与小农经济相对应的传统乡村民居是“单子式”庭院,“熟人社会”中类同式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单子式”庭院功能的高度同质性。村落中的庭院按照特定的社会空间建构形成“聚村而居”的传统村落布局。传统村落中的民居以平房院落格局为主,院落处于村民私人领域的延展与公共领域侵入的衔接空间,自然成为村民彼此相互主体间性的关系的空间延展,从而促使公共生产生活空间扩大,彼此相互交往增多。生活在基于血缘与亲缘关系建构的“熟人社会”里,村民根据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影响力的范围与大小,编织一张相互联系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相对稳定的“差序格局”。

农村社区的强制转型,促使村民居住空间与人际关系随之被强制性改变,社区内部人口结构趋向异质化。新型农村社区住宅设计融入现代理念,住宅私密性日益凸显,传统院落的公共空间属性被剔除,每个家庭形成封闭独立的“单子”。现代城市中“功能结构的空间分化”导致生活在封闭独立“单子”中的居民彼此间互动交往受阻,邻里交往频率下降。*叶继红:《城市新移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与推进策略——基于城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问卷调查》,《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 。“曾经熟悉和随意的邻里关系因不同的就业轨迹开始疏离和陌生,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逐渐断裂。”*吴晓燕:《从文化建设到社区认同: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9期。分散其中的居民就像马克思所描述的“一袋袋马铃薯”,人们只注重个体与家庭利益,丧失公德意识,虽属同质却难以有效地进行组织动员。传统村落布局的变迁,打破了村民与村庄共同体间的地缘归属感,基于血缘与地缘建构的“熟人社会”不复存在,地方性社会秩序规范与共识的约束力随之日渐衰微。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受到民俗风情、价值认同、行为习惯以及生活方式巨大差异的制约,引发社区公共空间紧张以及生活共同体意义的缺失。

(二)人口异质化引致社会信任普遍衰退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居民生活在基于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建构的“熟人社会”里,边界意识模糊,彼此之间相互交往增多,默契程度较高。生活于“熟人社会”的共同体成员交往密切,守望相助,彼此信任和睦,依赖共同的规范维系村民的归属感与凝聚力。与此同时,传统村落间有着明确的人员和地域界限,每个人由此附有明确的身份和边界意识。传统村社及其成员借助明确的人员、经济与地域边界强化地缘观念和集体意识,社会认同感较高。传统村社具有低流动性和地方性的特征,村民往往安土重迁,对于村社寄予了深厚感情。依赖人际间血缘、地缘与宗教关系而形成的乡村共同体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职业分化程度低,具有高度同质性。村社的低流动性使其成员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彼此共同遵循“熟人社会”的秩序规则,实现社会交往的持续互动,从而有助于社会伦理规范得以维系实施。

在国家推动城乡融合的过程中,借助集中居住与多村合并等硬性手段,将分散的传统村落逐步整合规划为整齐划一的新型农村社区单元,形成形式各异的“混合社区”。其与传统农村社区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利益诉求、价值观念以及行为规范存在显著差异的居民集聚在同一社区,社区异质性凸显;二是社区人员流动性加速,成员构成具有异质性与不稳定性特征;三是社区居民传统宗族与家族观念淡化,传统宗族亲密关系逐步转向“非个人化的、专门化的、没有情感关联”的人际关系。与此同时,居民对新型农村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未随之增强。强制性的规划变迁,迫使社会公共空间分割为明显的“分离区”,引致原有同质封闭,社会连带关系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日趋碎片化。“我者”与“他者”的社会意识随之衍生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内部人口结构趋向异质性分化,并没有实现良好的社会融合效果。

(三)个体行为规范变更导致社会规范体系断裂

传统乡村社会内部,村民聚族而居,彼此相知相识,人人相熟,从而建构起同质封闭的熟人社会。在乡村熟人社会内部,维系社会规范体系的是“礼”,社会成员彼此交流互动的纽带是血缘、人情与互信。“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费孝通:《费孝通全集》第6卷,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第148~149页。人们时刻谨记“礼”的规则与要求,无须知道“为什么”,便可以应付与解决发生在村社中的一切问题。费孝通先生认为:“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6页。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人言行规范极其严格,容忍言行差异幅度极小。因此,在传统村落熟人社会中,村民彼此知根知底,十分注重自己的脸面、社会地位与乡村威望,一旦有人说出或做出与“礼”不相符的言行,必将遭到其他社区成员的唾弃。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新型农村社区社会活动空间逐步扩展并超越了传统村庄的地域范围,村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全新社会交往网络逐步形成。传统封闭同质的社区集体组织,以及在此基础上建构的乡村共同体日趋瓦解,地域边界、经济边界、人员边界以及组织边界等社会意识被打破。市场经济所蕴含的理性主义与契约精神日渐渗透熟人社会关系中,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指向以城市为坐标,基于利益上的算计、合约与公私观念,突破了传统的血缘与亲性关系范畴,个体在社会交往关系网络中被赋予多重身份。人们开始漠视甚至挑战传统社会规则,社区居民无法按照“熟人社会”中的传统交往规则,对其他居民的行为形成合理的预期,由此导致居民彼此间的心理隔阂日益加剧。新型农村社区内部居民之间维系社会规范体系的“礼”随之被“法”所取代,理性、利益、契约成为社会互动的纽带。

三、融合型秩序: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能力创新

新型城镇化中国家通过多村合并与集中居住等强制性手段,破除了传统乡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秩序体系,造成了新型农村社区的共同体内部隔离与社区资源分割。培育和凝聚社区治理有效秩序成长的内生动力,迫切需要建设社会融合的社区秩序。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于1995年提出,社会融合的目标,是人人都有权利与责任、人人都积极发挥作用、创造人人共享的社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处:《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概况》,《社会工作研究》1995年第4期。西方学者研究表明,融合型秩序至少包含强化认同感、人类发展、卷入与参与、拉近距离以及物质福利等5个重要维度。*丁元竹:《中国社会保护网的再造》,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6~177页。因此,融合型秩序是社会成员对于其生活共同体具有高度归属感与认同感的新型治理格局,是实现个体权利增长与社会善治相统一的过程,它将致力于实现凝聚与调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增进社会共同体和谐有序。

(一)重构社会信任:融合型秩序的心理基础

社会资本所内含的社会信任是社会良性运行和融合治理启动维系的道德价值基础。诚如福山所言:“信任的作用像一种润滑剂,它使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作更有效。”*[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125页。帕特南指出,社会共同体内部信任范围越普遍,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的可能性越高,越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繁荣发展。卢曼基于新功能主义角度,界定信任为用来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机制。这一社会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能超越现有的信息去概括出一些行为预期,从而用一种带有保障性的安全感来弥补所需要的信息”。*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4期。社会信任具有的简化功能有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降低社会交往成本,增强社区成员凝聚力,为实现融合型秩序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新型农村社区社会信任网络的形成与社区互动网络密不可分,社区居民之间持续稳固的互信关系,必须通过不断重复的社会交往与互动才能得以建立。首先,新型农村社区组织要了解掌握居民的服务需求变化,强化公共服务水平。社区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借助科学的方法,评估居民最为关注与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社区问题,及时掌握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倾向和需求变化,以此制定今后社区工作的主攻方向和工作计划,并邀请居民共同参与议事决策。社区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走访、座谈、宣传,以及介入社区内部事务等渠道,以此增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感。其次,居委会组织社区活动增进居民内部间的信任与认同。参与社区集体活动是居民获取行动动力与社区资源的重要途径。新型农村社区在组织集体活动过程中,应及时有效掌握居民参与动机,激发并调动其参与社区建设热情和创新精神,促使各社会群体更多的参与、合作、服务与互动,将社区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区责任与社区效益目标实现有机统一。由此加强社区居民间的彼此熟知,为参与群体带来情感能量,以此建立稳定的社区信任网络。

(二)复建共识性规范:融合型秩序的制度保障

社会共识性规范是保障社会秩序良好运行的媒介与纽带,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善治不可或缺的要素。社会共识性规范有助于增强各个社会群体协同合作的系统性、稳定性与有序性,满足融合型秩序实现所需要的良好社会秩序规范。社会共识性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自下而上规范与形成的行为与活动准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发挥着规范、约束、调解与选择的社会治理功能。社会规范体系,是对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成员共同价值体系的反映,主要表现为道德法律规范、行为习惯与理想信念等。社会共识性规范,是社会成员为保障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实现个体利益而制定的,具有管制、约束、调适社会成员行为,强化社会互信与互动合作的功能。

融合治理必须借助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与理想信念等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约束社区成员行为,为实现社区融合治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首先,制定新型农村社区特有的共同体规章或公约等居民行为规范准则,建立约束调适社区居民间社会关系的管理与监督机构。社区居民只有增强个人自主与自决能力,充分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才能为社区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不竭动力。为此,新型农村社区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符合社区的规章制度与公约等行为准则,调适社区居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建立健全社区内部事务议事、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保障社区落实与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与监督约束机制。其次,培育社区居民的价值认同与共同体观念,提升其民主素养与公约意识。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礼、孝、廉、义”中所蕴含的集体精神与互助互济的社会美德,在建立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就是个体学习、弘扬与传承集体价值、社会美德并逐步实现内化的过程。通过发挥社区各利益群体和社会规范的协调整合功能,实现社区价值整合,促使社区居民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关系融洽,增强其社区归属感与认同感。*李婷,赖雄麟:《社会资本视域下的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三)修缮社会关系网络:融合型秩序的支撑平台

社会关系网络是实现融合治理的基础,是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要素的内生力量。社会关系网络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由互动交流而形成相对稳定关系的集合,内含社会信任关系、社会互惠规范以及社会凝聚力等社会成员彼此间的诸多关系。社区居民参与社会关系网络可以通过持续的良性互动增进彼此间社会交往,消除心理隔阂,“在网络互动中使个体从缺少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的成员变成具有公益感和资源共享的社会成员,增强他们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姜振华:《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社区治理》,《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社会关系网络可以有效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与利益集团的有效衔接,促使存在利益分歧甚至利益冲突的各方承认尊重彼此利益关切,通过平等、互信与包容的协商机制化解分歧,避免社会冲突。

社会关系网络基于信任与规范,只有当社区各利益主体对社区共同体抱有高度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的前提下,合作与互助的社会关系网络才有可能得以塑造形成。首先,政府应加大新型农村社区社会关系网络资本培育力度。在强制性社会变迁过程中,政府是新型农村社区发育与塑造的主导力量,其可以凭借政策制定与财政资金支持等手段,在社区居民就业与再就业、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掌握强大完备的行政组织资源,其可以依赖国家强制力,实现统筹协调与组织动员能力,以此整合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居民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解决的社区难题。其次,注重社区精英培养,强化社区居民自主与自决能力。由传统农村社区转型而来的新型农村社区,往往生活着宗族权威人士、社区活动积极分子以及专业人士等社区人员,这些社区精英具有较强的动员、组织与策划能力,在非正式群体中还可以发挥其强大的凝聚力与号召力。通过激发社区内部精英人士的创新意识与工作热情,依赖其强大的影响力与凝聚力,成为社区与居民间沟通互动的纽带。通过发挥社区精英横向带动作用,促使社区居民树立强烈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增强其自主与自决能力,进而积极融入社区公共事务中。

(责任编辑廖国强)

作者简介:王义保,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江苏 徐州 ,2211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研究员(湖北 武汉,430079);李宁,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江苏 徐州, 221116)。

基金项目:①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江苏省城乡一体化社区教育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Bb20110306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4XT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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