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官研修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2016-04-11 16:18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9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

马 珣(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999)



上海检察官研修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马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99)

摘要:检察官研修制度是上海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尝试建立的新制度,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提供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平台,弥补了传统检察培训教育的不足。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认识偏差、研修方式单一、评审设置过于理想等问题,理应从提升认识、拓展研修方式和完善评审机制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官研修;定位价值;存在问题;完善思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研修制度是上海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创制的新制度,目前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作为一个新鲜事务,检察官研修制度承载着较高的期待,也面临实际操作的一些困惑。因此,有必要厘清检察官研修制度的概念内涵,找准制度定位,正确把握检察官研修制度的发展方向,分析落实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检察官研修制度的预期功能。

一、检察官研修制度概述

(一)内涵与外延

“研修”一词在法学界为人们所熟悉。在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下属有个司法研修所,欲从事法律职业者(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三法曹”)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必须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半左右的研修,即司法实务训练,通过师徒传授方式,熟悉行业规则和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再参加入门考试(候补文官考试),合格者才能按本人意愿选择法律职业。上世纪末,很多法学学者呼吁构建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提出借鉴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就是特指这种“学徒式”的培训教育。①栾少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9月。其实,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对象还包括在职法官(主要有简易法院法官的研修、候补法官的研修、法官研究会议、特殊研修和司法研究)。②贺卫方:《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兼论我国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改造》,《中国律师》2000年10月8日。可见,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本质上是针对未来法律职业者和在职司法官的培训教育制度,“研修”即接受培训教育。基于这个理解,可以发现目前我们检察系统内部各种“研修”班,本质上就是培训教育班,只不过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有所不同,比如全国基层检察长研修班、高级检察官研修班、“两个证据规定”专题研修班、网络与金融犯罪预防研修班等。

本文研究的上海检察官研修制度与上文所述的日本司法研修及各种研修班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新概念,有着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检察官研修制度是以全面提升检察官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服务执法办案为宗旨,由检察官在一定的履职年限内,以在职离岗的方式,集中一个段时间连续开展检察业务研究,完成相应研修科目,并通过相应评审的制度。①陆平、程竹松、陆海燕:《检察官研修制度研究》,《上海检察调研》2016年第2期。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检察官研修的主体限于入额检察官,这些能够入额的检察官一般都是在检察业务办案岗位,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能够依法独立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责任。改革之后,上海市检察官比例由71%降至33%左右,正是对检察官“精英化”的要求,才需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综合业务水平,让检察官能够有一段集中的时间进行研修。第二,检察官研修具有一定的义务性,与执法办案工作一样,是检察官必须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检察官研修制度应该平等的针对每一位检察官,研修任务也理应由检察官自己独立完成,这样才能达到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目的。第三,检察官研修必须暂时脱离办案岗位,集中于一个时间段进行研修,并有研修成果体现。暂时脱离办案岗位是指暂时不参与执法办案,并不等同于一定要离开原来的办公室。研修时间必须“集中”,是不能间断的,不能因为其他工作而中断研修。

(二)定位及价值

检察官研修制度是上海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尝试建立的新制度,也是全国首创的制度,具体内容及实践操作都有待探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制度定位及价值,确保制度落实不偏离制度设计的本意。

首先,从忙于办案到沉淀思考,检察官研修制度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提供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平台。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特别是人员分类改革之后,检察官职业化水平的提高迫在眉睫。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量与日俱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加之办案规范性要求的增加,检察官每天都在埋头办案,周末也经常加班,几乎无法腾出时间对所办案件进行梳理回顾、总结思考,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也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研究。检察官们忙于机械化的办案,缺乏对业务的钻研、对问题的思考,长此下去,检察官只能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离高素质的检察官仍会有段距离。笔者认为,高素质的检察官是一个广博的概念,它要求检察官不仅要会办案子,还要具有相当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辨研究能力、理论功底、人文素养等等。检察官平日的办案是业务能力和办案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量的积累,需要一个平台让这些量的积累发生质变,从而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而检察官研修制度正是这样一个平台。检察官研修制度设置让检察官暂时脱离办案岗位,为检察官提供了一个较长且相对“自由”的时间段,配备了较强的督导力量。在研修期间,检察官暂时离开忙碌的办案环境,有时间、有精力、有安静的空间可以对过去的办案情况及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思考和研究,加上研究室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督导,这些都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的思考能力和业务研究能力。另一方面,这些思考和研究的成果在检察官完成研修回到办案岗位的时候,又可以反过来应用到业务办案中去,解决曾经掣肘的一些问题,促进检察官业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如此积累、沉淀的螺旋型上升,将大大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其次,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钻研,检察官研修制度弥补了传统检察培训教育的不足。上海检察机关的培训体系在全国算是比较领先的,主要包括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①领导素能培训主要针对领导,不能覆盖广大检察人员;任职培训主要包括新近人员培训、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改革后叫入额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专项业务培训以全体检察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的套餐式条线培训为主要内容,覆盖最为全面。这些培训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但仍存在以下局限:一是培训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培训都是以被动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课程的设置及授课老师的选择都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分院决定,参与培训的检察人员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一对多”的单向知识输出模式,难以兼顾不同人的不同学习需求,很可能出现“想学的学不到、不想学的重复学”的问题,培训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培训时间较短,缺乏检验培训效果的配套机制。培训的时间通常为1年1次,每次5天,最多不会超过2周。培训的课程虽然丰富,但缺乏总结思考的时间,培训结束后也没有相关的配套机制检验培训的成果,培训效果完全取决于个人自觉学习的意愿。检察官业务研修制度刚好可以弥补培训上述不足之处:一是检察官研修的过程是自己主导,检察官可以自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想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或项目为研修内容。弥补了传统培训被动性带来的一些不足,变被动接受为主动研习,充分调动了检察官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二是研修注重提高检察官的思考能力和理论水平,改变了传统培训时间较短、“学习有余、思考不足”等不足。检察官研修时间通常为3个月,而且脱离原办案岗位,给检察官提供了连续性集中研习的机会。同时设置了严格的研修成果评审机制,检验检察官的研修成果,使研修不流于形式,能够真正体现检察官们的思考与学习痕迹。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制度规定及落实情况

随着上海检察改革的推进,2015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官业务研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上海检察官研修制度的正式确立。《办法》对检察官研修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研修工作的管理、研修成果的评审和应用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明确检察官每5年必须离岗参加一次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集中研修,完成课题研究或指定研修项目,最后由检察业务专家、外聘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研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计入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但是市院的《办法》总共1 5条,相对简单,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实践操纵的指引,制度的具体落实还有待基层检察院的试点和探索。目前,上海基层检察院中有关检察官研修制度的落实工作以闵行区检察院和徐汇区检察院较为领先。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落实检察官研修制度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规范层面,制定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务研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闵行细则》)。《闵行细则》对市检察院《办法》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法律政策研究室为检察官研修制度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官研修的组织、督导和考核工作,制定全院研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创制了“累计学分制”,将评审工作量化,特别是细化了指定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计分情况。三是明确了几种延期研修、合作研修和免修的情形。在操作层面,开辟检察官研修所,形成“选题个性化、过程程序化、考核标准化”的研修模式。检察官每5年必须完成3个月的业务研修任务,由检察官自己选题,实行“周计划月目标”程序化运作;明确研究室干警与研修检察官“一对一”协同研修联系,由研究室对研修成果进行初审后提交由特聘法学专家、检察事务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最后评审。目前,闵行区院首期5名检察官已完成脱岗研修。①《闵行区院积极构建检察官业务研修新机制》,《上海检察改革试点情况》第57期。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自身探索制定了《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业务研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徐汇细则》)。《徐汇细则》比较有特色的探索之处有:一是强调新晋检察官应当在入额一年内参加研修,其他检察官5年参加一次研修;二是明确研究室对研修成果的初审工作,检察官提交的研修成果首先要经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复制不能超过1 5 %;三是明确评审委员会由本院检委会委员与两名外聘专家组成,外聘专家聘期为2年,聘期结束可以续聘;四是设置了奖励措施,研修成绩突出的检察官可以优先参加进修培训、或者推荐赴境外学习交流。徐汇区院的检察官研修制度启动较闵行区院更晚,目前有2名检察官正在进行脱岗研修。②《徐汇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司法责任制改革》,《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简报》第16期。

(二)存在问题

检察官研修制度是新生事物,没有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可供借鉴,各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落实机制,形成了一些可供推广的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市检察院规定较为原则,各基层检察院落实情况参差不齐,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偏差

据调查,检察官研修制度确立以来,各基层检察院落实情况差异明显,有的基层检察院从规范制定到具体操作模式都进行了十分深入的探索和尝试;但也有基层检察院对检察官研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怠于探索和尝试,“坐等”市院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市检察院规定下发1年多来,至今仍未启动检察官研修的工作;甚至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检察官研修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偏差,认为检察官研修只是一个形式,本质上是变相给忙碌的检察官一个可以休息调整的时间段,因此研修的方式和方法无需有太高的要求;还有基层检察院认为检察官研修制度在基层检察院落实起来缺乏土壤,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本来就少,案件量又大,如果让检察官脱离岗位3个月以上,人少案多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在检察官研修制度落实推进上较为消极。

2.研修方式较为单一、不够灵活,难以兼顾检察官的实际需求和差异性

目前市检察院《办法》规定的研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成课题,主要是围绕检察业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二是完成指定研修科目,主要是案例编撰、立法和司法解释调研、专项分析、规范性文件调研和起草等。笔者认为,这两种方式归根到底就是一个“写”字,而且从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组织的研修情况来看,基本是都是让检察官写课题或者调研,这样的方式显得比较单一。检察官离开忙碌的办案岗位,进行沉淀思考、提升自我的方法可以有很多,不应仅仅局限于写课题。另一方面,检察官的个体差异性具体定了他们对提升自我有不同的实际需求,有的擅于用文字总结,有的并不擅长将所思所想用调研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过于单一的研修方式也难以兼顾检察官的差异性。

3.评审环节设置较为理想,落实起来有一定难度,且存在形式化可能

从目前市检察院、闵行及徐汇区检察院的规定和一些落实情况来看,检察官研修的评审主要意见是由研究室初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负责分管研究室的检察长及外聘专家组成)最终审核,并且强调评审结果将计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会对检察官的晋升产生一定影响。这样的设置在我们看来是较为理想的,实际操作还是有比较大的困难,比如评审委员会评判的标准是什么?对调研课题或者文章的评价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同样一篇文章,在不同评审面前得出差异较大的分数是很可能存在的。再比如,如果研修成果的评审结果对检察官的晋升有影响,那么检察官对评审结果不服是否有申诉的权利呢?评审委员会能够确保足够的公正公平吗?还有另一个令人担忧的方面,检察官研修的重要性在广大基层检察人员心中并不是十分认同,也许会存在敷衍应付、甚至找人替写文章的可能。面对敷衍应付的研修成果,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为了不为难检察官,研修成果到最后可能都能会通过评审,那么所谓的评审环节也就是走个形式;面对找人替写的情况,评审委员会面对提写的文章又如何发现呢?因此,总的来说目前检察官研修制度的评审环节设置较为理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检察官研修制度的思考

(一)全面提升对研修重要性的认识

上海检察官研修制度的创制有着良好的制度远景,但是我们却发现,无论是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还是检察官个体对研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必要从态度认知及工作机制上全面提升对研修重要性的认识。

1.应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市检察院作为检察官研修制度的创制者,理应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具体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适时总结经验成效,进一步争取最高检察院的支持。检察官研修制度是上海检察机关首创,目前已经试点运行也有1年多的时间,1年多来上海不同基层院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市检察院可以及时的将这些经验和成效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论证检察研修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及重要性,并且有必要将分析情况上报最高检察院,说明研修制度的重要性及推广必要,争取最高检察院对研修制度推行的支持。二是积极调研试点情况,进一步推进研修制度的落实。上海检察官研修制度没有可供借鉴的操作先例,可谓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市检察院有必要针对各基层检察院的试点探索情况进行调研,一方面可以总结成功经验,形成一些规范性的实施细则,给基层检察院下一步的落实工作做参考;另一方面,调研要重点分析落实中存在认识偏差和操作上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纠正认识,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确保检察官研修制度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深入运行。三是加强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深化研修制度的影响。检察官研修制度的推行有赖于基层检察院及每一位检察官的理解与支持,笔者认为市检察院目前在研修制度的宣传及动员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欠缺,导致部门基层检察院在落实方面缺乏激情、不明方向。因此,市检察院可以在总结分析前段时间研修制度推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动员,表明推行检察官研修制度的坚定决心,给基层院在落实研修制度上增添动力和助力。

2.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合适的工作机制

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官研修制度的实践者,理应进一步加强对研修制度的正确理解,积极探索和实践合适的工作机制。一项新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和运行,否则就是束之高阁、一纸空文,检察官研修制度也是如此,各基层检察院理应积极贯彻市院要求,认真落实研修制度,努力探索合适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法,让检察官研修制度可以真正的“动”起来。一方面,要纠正“研修制度可有可无”、“研修加重了检察官的负担”、“研修是给检察官一个休息的时间”等错误认识,明确检察官研修的正确定位及制度价值;还要改变“等等市检察院细则”、“看看其他区检察院的情况”等的惰性思维,要敢于探索、勇于尝试,及时启动并开展检察官研修工作,即使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也没关系。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之间可以加强互相的学习交流,分享各自在落实检察官研修制度中的一些操作经验、管理方法、遇到的问题等。比如,可以通过联合召开研讨会的形式,扩大研修制度的影响,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会,谈谈对检察官研修制度的看法以及他们对制度落实的意见建议。

3.应认识到检察官研修制度的重要价值与必要性

检察官个体作为检察官研修制度的亲历者,理应进一步端正态度,要认识到检察官研修制度的重要价值及必要性。检察官是检察官研修制度落实的核心角色,再好的宣传动员、再强大的上级支持、再勇敢的探索实践,都离不开检察官的积极参与,也只有检察官真正的参与其中、提升和成长,才能体现制度的终极价值。因此,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到研修制度是为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量身定做”的一个制度,不仅弥补了传统检察系统教育培训的不足,还为检察官提供了一个能力量变到质变的平台。检察官应当理解并支持研修制度的推行,并积极参与其中,对于研修任务要认真对待,不能拖沓马虎,甚至趁机休息。

(二)多方位拓展检察官研修方式

从现有制度规定及实践操作情况来看,目前上海检察官的研修方式较为单一,主要包括完成调研课题和指定研修项目两种,集中在一个“写”字上。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检察官的思考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写文章”是十分有必要的,一篇高质量的实务调研文章可以充分反映检察官对某个问题的详细调查和深入思考。但是笔者认为,在为期不低于3个月的研修期间,不应该只是停留在写文章的表面,应当探寻写文章背后更加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原意,可以以写文章为核心纵向、横向全方位拓展更多更为灵活的研修方式,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1.纵向扩展

注重写文章的前期准备及后期成果应用,将检察官研修方式纵向扩展。一方面,注重写文章的前期准备工作,将研修方式向上拓展。检察官研修写文章不是为了写而写,而是对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思考、有总结才写,离开执法实践的“空谈”意义不大。因此,在研修期间可以鼓励检察官“走出去”,针对要完成的课题或指定研修项目积极参与前期的调查准备工作,并将其视为研修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可以去公安、法院、区政府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单位或者市检察院、本条线的其他区县检察院业务部门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还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或者采访访谈的形式,对某个调研问题进行前期的考察等。这样一个向上拓展的过程,可以锻炼检察官沟通协调能力、问题意识、思考能力以及分析总结、归纳收集材料的能力等。另一方面,注重写文章的后期成果应用,将研修方式向下拓展。如果仅以写完文章为标准来衡量调研课题或指定研修项目是否完成显得有些局限,其实写完文章之后还可以延展很多其他的工作,同样可以拓展检察官研修的方式。比如,检察官可以在调研成果或指定研修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制度规范或方案的起草意见,并在研究室的推动下,为院领导决策咨询提供一定的参考。还可以院内编发、院领导批示的形式肯定调研成果的决策咨询价值,鼓励检察官向着更加务实、更有价值的研修方向努力。再比如,检察官可以以写好的调研课题或指定研修项目为基础,将其转化为公开的教学课程,让检察官在备课、授课中发现的新问题,促进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放大研修成果的应用价值等。这样一个向下延展的过程,不仅可以锻炼检察官成果转化和语言表达能力,还培养检察官的大局意识和管理意识。

2.横向推展

将研修与业务培训、挂职锻炼等能力培养工作有机结合,将检察官研修方式横向扩展。一方面,上海检察官培训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较为成熟,拥有一定的专家资源库和精品课程,特别是业务条线的“套餐式”培训,更是针对不同业务部门量身定做。检察官研修可以与市检察院业务条线的培训向融合,发挥条线职能上的系统性优势,通过市检察院业务部门对所属条线检察官的了解和熟悉,加强对检察官专业办案研究的引导、指导和评价,使检察官从研修方向、具体选题和内容研究等方面始终保持正确的轨道,保证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实用性,以及研修活动的有效性。比如,检察官可以将培训中发现的有兴趣的课题作为自己的研修课题,请培训中心的老师或条线业务专家进行指导和把关;同一条线不同区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可以结合本条线业务培训的内容,在培训期间形成合作和分工意向,联合完成研修课题等。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为了锻炼干部每年都会设置一部分到区委、区政府、法院、公安、监狱农场等单位挂职锻炼的机会,这也是培养高素质综合性检察官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检察官研修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与挂职锻炼有机结合,拓展检察官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的视角和维度。比如,检察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以选取有研究兴趣的课题意向,充分听取挂职单位的意见,还可以借助挂职单位的一些资源力量,共同完成课题;也可以将挂职期间参与的社会管理、规范起草、信访处理等情况作为研修基础,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修等。

(三)积极完善检察官研修评审机制

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研修评审机制可以有效促进检察官研修制度的有效落实,督促检察官自觉认真完成研修项目,确保检察官研修不异化为一场“作秀”。目前的评审机制较为简单理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构建动态性评价机制,对检察官整个研修过程进行全方位评价

检察官研修一般不少于3个月时间,这么长的一个时间段,如果不对过程进行评价,只对最后的提交成果进行评价,略显偏颇,因此有必要建立动态性的评价机制,对检察官整个研修过程进行跟踪评价。通过设置《检察官研修情况动态评价表》,将检察官研修分为初期、中期、后期3个阶段,由不同部分负责人进行阶段性评价。其一,在前期资料收集阶段,可以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对检察官的调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进行评价;或者由相应条线的培训机构老师、挂职单位的领导等对检察官研修过程中的前期准备活动中反映的能力进行评价。其二,在中期写作阶段,由研究室对检察官的写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价,并且对研修成果初稿进行初审。其三,在后期成果应用阶段,由研究室对研修成果的转化情况作出客观记录和相应评价,比如是否发表、是否转化为授课课程、是否为领导决策提供助力等。这样一份动态评价表格,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检察官在整个研修过程中所展示的能力,为下一步的综合评审提供基础。

2.构建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检察官研修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对检察官研修情况的评审应当考量多方因素,由科学设置的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其一,评审委员会我们认为由5人组成较为合理,包括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检察业务专家、检委会委员各1名、外聘学者2名。每位评审根据检察官提交的《检察官研修情况动态评价表》和研修成果,对检察官研修过程的表现、研修成果的内容、研修成果的应用价值进行综合性评分。其二,评分标准设置上,以百分制考评,研修过程表现占比2 5 %、研修成果占比50%、研修成果转化占比25%。5位评审最后打出的分数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该名检察官最终研修成绩。最终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90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三,可以固定一些客观评分标准,比如一些知名或检察系统的发表载体、课题中标、参加检察系统征文比赛取得的具体名次等都可以固定评分标准。

3.构建适当的奖惩机制,督促激励检察官更好地完成研修

检察官研修制度最终都会落实在每一位检察官身上,设置适当的奖惩机制,对检察官进行督促和激励,有利于扩大研修制度的落实效果及认同影响。其一,可以将研修评审结果的分数作为检察官个人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并记入检察官个人执法档案。与现在正在设计讨论阶段的检察官业务考核制度相结合,将研修评审结果量化为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检察官的考核,提高检察官对研修的重视程度。其二,设置适当的惩罚措施。比如,对于研修评审成绩低于60分的检察官,进行内网通报,并且由相关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劝解教育,让其能够端正态度,认真对待检察官的研修;同时,对于研修不合格的检察官,还可以加大研修任务,再次“回炉”进行研修。其三,设置适当的激励措施,为认真研修的检察官提供更多的能力增长机会。比如,对于研修评审成绩高于9 0分的检察官,进行全院表扬,并且可以发放一定的物质奖励,还可以给与一定的调休假期,从精神上和物质上鼓励认真研修并取得好成绩的检察官。同时,明确研修成绩突出的检察官可以优先参加检察系统组织的进修培训、法学机构组织的相关研讨会等,还可以推荐赴境外学习交流。

(责任编辑:丁亚秋)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6)03-131-08

收稿日期: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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