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与观念变迁

2016-04-12 14:48郑全红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国

郑全红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134)



民国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与观念变迁

郑全红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300134)

摘要: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思想发展、传统宗族制度衰落以及现代婚姻家庭继承理论和思潮的传播,促成了中国传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近代嬗变。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和观念变迁巨大。

关键词:民国;女子财产继承权;社会思潮与观念变迁

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思想发展、传统宗族制度衰落以及现代婚姻家庭继承理论和思潮的传播,促成了中国传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近代嬗变。自中国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和思想启蒙运动兴起,睁眼看世界的中国先进人物,开始了对中国传统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的反思和批判,并对理想的男女平等继承制度进行了探索,从而为近代中国女子财产继承观念和制度的革新揭开了新的序幕。

一、男女平等思想发展

(一) 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女子财产继承思想开始初萌

重男轻女之习惯由来已久,并反映于法律中,导致男女间差别待遇,遂成牢不可破之局势。所以我国旧习不认女子有继承之权,亲生之女,非其父母特别给予,不许在遗产上主张任何权利。中国古代法律以礼为理论基础,封建纲常所推崇的“男尊女卑”在礼法合一的封建立法方针下的封建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男尊女卑”在封建礼教中由来已久,从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以封建礼教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所制定的封建法律的各个方面无不处处体现“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导致妇女从法律上被掠夺了财产继承权。在封建社会中,作为女儿的女性在法律上无权继承财产。例如,自唐代以来,法律就对女性财产继承进行限制,若存在男性继承人,有兄弟的在室女便失去了继承财产的资格。清朝的法律规定,无子嗣的家庭要立同宗子侄为继子,亲女若想继承财产,只能在没有同宗继承人的情况下。然而有女无子又无同宗子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实际上是剥夺了无兄弟的在室女的继承权。女性作为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作为妻子同样也没有可能取得财产继承权。例如唐代的律令典章有规定,寡妻寡妾没有儿子继承父位财产人的,才可能代承夫份,但是寡妻寡妾在代承夫份财产后,不能改嫁,否则财产须返还夫家。至明清两朝,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更加苛刻。法律规定:夫亡无子守其志者,合承夫份,但须凭族长择辈份相当的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无论她们出身于或嫁往何等富有的家庭,在法律上她们都是一无所有的[1]。这种男女不平等的状况,遭到了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抨击。明末清初之际,以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为代表的一批启蒙思想家最早提出了男女平等思想。到了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为了壮大革命队伍,洪秀全就曾宣扬所有的人都是天父的子女,都有彼此相爱的义务。女子与男子平等参加革命,分田不论男女,等等[2]。然而,在其攻陷南京后,又回归到了维护封建纲常的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上。这样的反复性,正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确立困难的体现[3](P12)。

以郑观应、陈虬、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为代表的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也提出了男女平等思想。郑观应认为“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4];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男女平等思想,他认为“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男女虽异形,其为天民而共受天权一也”[5],但在男女平等思想初蒙阶段,囿于历史的局限,男女平等思想还局限在女性应获得尊重、拥有人格方面,男女平等实现的途径主要是兴女学、戒缠足的宣传与活动,维新派认为妇女具有教育权和职业权即可达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思想提出初期,女性参政权,是知识分子所能想到的极限,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中国妇女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法律权利。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蓬勃发展,出洋留学已成潮流,西方资产阶级女权学说传入中国。部分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人士,开始思考男女如何平权、妇女应有哪些权利时,才首次触及到妇女的法律地位及财产权[6]。近代文学家马君武是中国历史上首位提出妇女财产权的思想家。金一于1903年所著的《女界钟》,是中国第一部提倡女权的专著。在《女界钟》中,金一提出,妇女“掌握财产之权利”是妇女个人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获得公民权的一个基础。他把妇女的财产权与营业权等6项权利列为“今日女子应当恢复之权利”。至于如何获得这些权利,他指出从法律上保护女权十分重要,“权利与法律,相依相保而相安者也。无法律而求权利,则中国女子操纵于男子之怪现象也”[7]。女子参政同盟会领袖唐群英发表《宣言书》,向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要求女子参政权时,特别指出:“第我女子辈之在今日民国,有急宜十分注意者,即妻妾制与财产制是也。”她认为妇女的财产权等法律权利是从属于妇女参政权的,“不取得政权(参政权),断难达私权完全之目的”[8]。马克思曾说过女性解放程度反映社会进步程度,而女性解放的核心问题是女性财产权利得以主张和受到保护的问题。虽然清末民初的思想家和女权运动的精英们对于妇女财产继承权利的渴求远不及参政权等其他权利的追求那样强烈,但女权运动的精英们提出了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要求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这昭示着“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已经日落西山,男女平等的理念逐渐被人们认同,女子财产继承权思想在男女平等理念的浇灌下开始萌芽。

(二)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男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对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获得有着重要的意义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起草民法的亲属法、继承法草案。此草案关于承继一切事项,均采用男女机会均等主义。亲女无论是否出嫁,对其父母之遗产,均有继承之权,与子男毫无二致。而寡妇鳏夫,对于配偶之遗产,所得享受之权利,亦完全相同。即此外各种亲属,苟与被继承人之亲等远近相等,绝不因性别而有所轩轾[9](P751)。可见国民政府亲属法、继承法草案已经吹响了男女平等的号角,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自由、平等成为继承制度立法的重要原则。至《中华民国民法典》对于特别限制女子行为能力之处,一概删除。并规定中华民国女子,于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之权。复规定已结婚之妇人,对于其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之能力[9](P756),配偶应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这说明:“我国旧律,妻对于夫无继承遗产之权,所谓无子守志得承夫份者,不过暂行管理而已。而夫对于妻虽无明文规定,然习惯上夫之财产与妻之财产不分,妻亡之后,其遗产即为夫之所有,前北京大理院判例,且明认妻亡无子者,夫得继承遗产矣。此关于夫权制度,不合于现代思想者一也。我国旧律,惟继承宗祧者,始得继承遗产,二者不能分离,故配偶无遗产继承之权。由今观之,宗祧继承,为奉祀权之嗣续问题,遗产继承,为财产权之移转问题,命意不同,无庸牵混。此关于宗祧继承,不合于现代思想者二也。今就原则言,男女既属平等,继承遗产又不以继承宗祧为前提,则以配偶间利害关系之深,自应认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9](P790-791)

可见,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知识分子通过发表文章、演讲等各种途径传播西方文明,西方的平等、人权等先进思想也被引进中国,对中国近代意义的男女平等思想的萌发起了重要作用。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取得,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飞速发展以及宗族制度的衰败,表现为男女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确立,因此,男女平等思想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获得有着重要的意义[3](P12)。

二、传统宗族制度衰落

(一)对中国传统家族制度的反思与批判为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获得奠定了文化基础

中国古人的观念中,由家而国,家国是一体的,中国古代个人是从属于家族的,个人在经济、政治、精神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与父系家族紧密相连,个人完全融在家族中,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人的‘个性’完全消弥在整体之中,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10]从个人和家族关系来说,中国古代个人的身份是完全不独立的,财产关系上也必然实行家内共财的宗法制原则,无所谓个人的财产[11]。

新文化运动中,进步知识分子全面有力地反击封建传统思想,对封建遗产制、家族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吴虞发表了《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女权平议》等文章,从多角度揭示家族制度与专制主义的关系及其男女不平等的根源。他指出:“孝弟二字为二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封建统治者“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君与父无异也。扩而广之”,则有所谓“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无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盖孝之范围,无所不包,家族制度之与专制政治,遂胶固而不可以分析”,这正是“君主专制所以利用家族制度之故”。然而共和既立,却仍存在法律不良的现象,“实以偏重尊贵长上,压抑卑贱,责人以孝敬忠顺,而太不平等之故”。因此,必须破除封建伦理道德,“夫孝之义不立,则忠之说无所附,家庭之专制既释,君主之压力亦散”,从而“专制国野蛮法律得以修正”,使宗法社会变成立宪的“军国社会”,进而达于平等。对于平等,吴虞理解为:“吾人所争平等,为法律(公正之法律)上之平等;所争之自由为法律内之自由;立平等的法律尤为重要”,其中“天尊、地卑、扶阳、抑阴、贵贱、上下之阶级、三从七出之谬谈,其于人道主义,皆为大不敬,当一扫而空之”,值此“立宪时代,女子当平权,有意识之平权也”。他鼓励妇女:“吾女子当琢磨其道德,勉强其学问,增进其能力,以冀终得享有其权之一日;同男子奋斗于国家主义之中,追踪于今日英德之妇女。”[6]沈兼士在《新青年》上也撰文写道:“解放妇人的问题,其最大障碍物,即为家族制度。”正是吴虞等人对传统家族制度的批判,给妇女解放运动指明了方向,为妇女争取取消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质和等级制特点的封建继承制度,取消身份继承,废除宗祧继承制, 儿子女儿可以依法平均分配父母遗产, 实现女子在财产继承权利方面与男子平等奠定了文化基础。

(二)传统宗祧继承制度在民法典中不再具体规定,遗产继承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为女子获取财产继承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中国传统宗祧继承制度进行研究是探讨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的前提。由于受宗法伦理的影响,中国封建继承法具有重身份继承,轻财产继承;重法定继承,轻遗嘱继承,以及重长幼之序,男女之别,且继承开始时间无统一规定等特点[12]。“继承”在现代与古代中的含义是不相同的。现在我们提到继承,如不另外强调当然是指财产继承,而在古代中国,财产继承通常的表述是“析产”,而提到继承,主要是特指宗祧继承和封爵,即所谓的权利、身份继承。权利和身份的继承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都采用嫡长子继承制,虽然在西汉末年时一度将继承范围扩展及孙和养子,但那也仅仅是一时的,大体上还是以嫡长子继承为主。对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财产继承按照宗族关系族内成员可以均分父祖遗留下来的田宅、奴仆等可分割的财产。“均分”两字是针对男子而言的,中国古代女子在财产继承中获得的东西远远少于男子的部分。如家中未娶妻的男子可以在遗产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聘财,而有未出嫁的姑娘,亦另外为其留有妆奁,但数额只有男子聘财的一半[13],这是指在室女,而对于出嫁女则完全剥夺了其继承财产的权利。遗嘱继承可以分为“户绝”遗嘱继承和非“户绝”遗嘱继承。本文主要说明非“户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在设立遗嘱时有一定的自由,并且为法律和习俗所认可。但是中国古代的遗嘱自由同现代一样也存在着限制,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遗嘱人的身份。因为受宗法伦理的影响,祖父母、父母在时,不许子孙有私财。疏曰:“不有私财者,家事统于尊,财关尊者,故无私财。”从中可以知道有立遗嘱权利的人只有父祖尊长。其二是指定继承人的身份。中国古代,“凡同居者同财,尊长之财,即卑幼之财也”[14]。由上可知,父祖尊长所支配的财产其子孙也是拥有者,因此中国古代父祖尊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时多数为宗族的成员。这是“上奉祖先之祭祀,下以传宗接代”的要求,因此在传统中国“立后者惟限于男子,而女子无立后之权,为人后者亦限于男子,而女子亦无为后之权”。宗祧继承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只有男子才有受继的权利。因此在宗祧继承原则的影响下,女子排除在宗祧继承之外,仅限男性才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即使在无男性嗣子的情况下,女性也只能 “凭族长择立昭穆相当的人为嗣子”。 宗祧继承制度在传统中国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进入近代以后,宗祧继承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日渐崩溃,传统的宗祧继承开始受到严重的挑战。至清末民初,伴随西方思想观念开始输入中国,在男女平等的社会思潮兴起的背景下,妇女解放运动风起云涌, 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宗祧继承无庸规定,废除宗祧继承,法律开始赋予女子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中华民国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草案不明认宗祧继承之制,认为所谓继承,当属遗产归属问题,与宗祧继承了无关涉,这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民国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草案这一历史的成就被《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所沿用。《继承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明确宣示:“遗产继承,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对此,还作了说明:“我国旧律,遗产之继承,惟限于直系卑属之男子,盖以宗祧继承为前提也。因之无子者必立嗣子,其亲女无继承遗产之权。守志之妇,虽得暂承夫份,仍须凭族长立嗣,是妻亦无继承遗产之权也,凡此男女间不平等之制度,至于今日,已尽人知其不可行。至于直系尊属,因旧律有子孙别籍异财之禁,故尊属若在,其子孙即无遗产之可言。今则情势变迁,卑幼私财之禁,已渐废弛,如其死而无后,必仍为之立嗣承产,而不许父母若祖享有此权,亦殊悖于事理。故居今日而言遗产继承,自不应以宗祧继承为前提也”[9](P789)。由于法律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所谓继承,属于遗产归属问题,与宗祧问题无关,那么顺理成章,宗祧继承不再成为遗产继承的羁绊。关于遗产继承,指定人及被指定人均不问性别。对此,也作了说明:“我国旧律,继承财产以直系卑亲属之男子为限,是狃于宗祧继承之说,而以继承宗祧为继承财产制前提也。故无子者,须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人以为之继,推究其弊,虽亲如父母、祖父母及胞兄弟姊妹,甚至所生之子女,均不得预于继承之列,揆诸人情,未免拂戾。兹除关于女子之财产继承权,已经第2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有案,应即定入原则外,特于直系卑亲属之外,并规定其他亲属之亦得为继承人者,庶与现实趋势相符”[9](P788)。综上,传统宗祧继承制度在民法典中不再具体规定,遗产继承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为女子获取财产继承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自晚清至民国时期现代婚姻家庭继承理论和思潮的兴起,为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获得提供了思想指引

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以“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和观念成为维系封建宗法伦理秩序的重要支柱。然而,至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处在社会生活表层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制度开始受到新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挑战,并逐渐发生了千百年来所有的婚姻家庭观念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这种婚姻家庭价值观念方面的近代转型具有典型的过渡性特征。一方面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习俗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文明的盛行,以及经济发展和思想的革新,新的婚姻习俗也登上历史舞台。

首先,西方传教士在报纸和书籍上的直接宣传介绍。1895年林乐知在《万国公报》发表文章,赞扬西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1899年,他翻译《美女可贵说》,介绍了美国的 “夫妇离异之律”,“以公道处之”[15]。传教士传播新知,对中国重男轻女等旧思想观念大力批判,尽管婚姻家庭方面的知识只是输入西学中的沧海一粟,但为当时渴求了解西方文明时务的知识分子们打开了一扇窗口,促进了近代婚姻家庭新意识在中国的产生。如曹亚伯就曾表示其早年受传教士韦廉臣《格物探源》一书影响很大:“见此新书,极其快意……顿悟守旧之非。”“于是家庭革命、社会革命之思想,日往复于胸中,不顾自身之一切,时与旧习惯相抗矣。”[16]

其次,中国人到欧美日游历、留学,及早期清政府派赴欧美的出使官员对西方国家社会风情的观察、思考和记述,成为西方现代婚姻家庭文明在中国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如1876年随郭嵩焘出使欧洲的刘锡鸿、张德彝等人对西方近代婚姻家庭文明考察的记载最为典型。他们记录的在英国的所见所闻给国人带来了一系列观念冲击:“西人不知有父母……凡为子者,自成人后,即各自谋生,不与父母相闻。闻有居官食禄之人,睽离膝下十数载,迨既归,仍不一省视者。”“男女婚配皆自择,女有所悦于男,则约男至家相款洽,常避人密语,相将出游,父母之不禁。款洽既久,两意投合,告父母互访家私,家私不称不为配也;称则以语男女,使自主焉。”[17](P182)“西国女子之嫁也……不待父母之命,不须媒妁之言。”“男女私交,不为例禁。”[17](P183)在惊诧之余,刘锡鸿和张德彝对这些与中国大相径庭的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是持一种肯定态度的。毫无疑问,相比于外国传教士的介绍传播,这些出自国人的切身经历更容易产生社会震荡效应。其直接效果就是拓展了婚姻制度的对比参考系,使近代人不再只是单纯局限于从古至今的纵向比较,开始进行中西的横向比较,带给人们反思的同时也加速了西方近代婚姻家庭观念在中国的传播。

再次,近代人直接阅读西方有关两性及婚姻方面的著作是西方近代婚姻家庭思想得以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这一时期流传较广的书籍有:《传种改良回答》(日,森田峻太郎著)、《男女造化新论》(日,武腾忠夫著)、《男女交合新论》(美,法乌兰著)等十余种之多。如《忘山庐日记》的作者孙宝珍在读完《传种改良回答》之后写道:“世界文明之极,则男女自择配偶,以学问为媒妁,并以学问为防限。”[18]

最后,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推进和西学的进一步传播,至五四运动前后,大量的欧美婚姻家庭理论和女权主义著作被介绍到中国并流行一时,当时《晨报》《妇女评论》等报刊都大力宣传西方的近代婚姻家庭观念,掀起了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探讨的热潮。在五四报刊和书籍中,许多西方婚姻家庭理论都被先后翻译和引进到中国来。在众多的婚姻理论中,美国社会学者爱尔华特关于家庭问题的研究就曾被系统地翻译和介绍到中国来。1920年,赵作雄翻译了爱尔华特的《社会学及现代社会问题》,其中就有关于家庭的功用、起源,家庭的体制,家庭发展史等内容。同年,易家钺翻译了爱尔华特的《家庭问题》,书中全面阐述了家庭的功能、婚姻与家庭的历史及其发展、夫妻关系、妇人与家庭、近代家庭问题、欧美婚姻家庭概况等。在五四时期瑞典妇女理论家爱伦凯婚姻学说影响力也颇大。如,一名署名为“四珍”的青年就以专门介绍爱伦凯的婚姻理论为内容发表《爱情与结婚》一文;吴觉农在《爱伦凯的自由离婚论》一文中,赞扬道:“现在凡是谈妇女问题的,没有一个不在这伟大的女思想家思想支配下”[19]。与此同时,系统地介绍和研究西方婚姻家庭理论的著作也开始出现。如易家钺在1920年代出版的《西洋氏族制度研究》和《西洋家族制度研究》等著作就是当时的典型代表[20]。

清末民国时期引进并广泛传播西方先进的婚姻家庭继承理论、价值观念和制度,为女子争取财产继承权提供了思想指引。

参考文献:

[1]西同华.中国妇女古今法律地位之比较[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1,(3):14-16.

[2]牟安世.太平天国一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382.

[3]赵宏.民国时期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动[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12-80.

[4]郑观应.原君[A].郑观应.郑观应全集[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334.

[5]康有为.大同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302.

[6]何黎萍.中国妇女争取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斗争历程[J].北京社会科学,1998,(4):49-55.

[7]金一.女界钟[M]. 上海:上海大同书局,1903.50-53.

[8]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唐群英宣言书[A].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 [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597-598.

[9]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M].张知本,校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61.

[11]贾晖.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22.

[12]吴秋红.论中国古代继承法的特点[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53-55.

[13]郑显文.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J].中国文化研究,2002,(3):126-135.

[14]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J].历史研究,2002,(2):159-163.

[15]林乐知. 美女可贵说[N].万国公报,光绪二十一年即1895年10月,光绪二十五年即1899年5月10号.

[16]曹亚伯.武昌革命真史(上)[M]. 上海:上海书店,1982.1.

[17]钟叔河.走向世界丛书[M].长沙:岳麓书社,2002.

[18]孙宝珍.忘山庐日记上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612.

[19]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C].上海:三联书店,1981.233-234.

[20]杨雅彬.中国社会史[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82.

Changes of Social Trends and Thoughts in Woman’s Struggle for

Inheritance Right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ZHENG Quan-ho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China)

Abstract:During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decline of traditional clan system and the spreading of modern marriage and family theory, all contributed to the modern changes of Chinese woman’s right of property inheritance. Those changes were essential both in social trends and people’s thoughts in that special historical.

Key words:the Republic of China; woman’s right of property inheritance;changes in social trends and thoughts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6)01-0045-06

作者简介:郑全红(1971—),女,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妇女史、社会史、法律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1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传统向现代的嬗变: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101)

·妇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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