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合伙人”照进万科现实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正式从构想变成现实。万科的“事业合伙人”与法律上规定的合伙企业制度并不相同。
根据相关法律,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而万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合伙人”。万科的事业合伙人是如何运行的?
在中国商界,使用事业合伙人制管理方式的商业模式并不鲜见。而在房产领域,万科是“第一个吃螃蟹的”。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不能具有房产开发独立法人资格,万科项目开发公司若是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无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也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作为房产开发商,万科为了能够顺利运行“事业合伙人机制”,选择委托第三方属于合伙人性质的企业,代万科事业合伙人进行股票的管理。
万科的具体运行方式是,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全部8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1320位员工自愿成为公司首批事业合伙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与承诺书》,将其在公司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中的全部权益,委托给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包括引入融资杠杆进行投资,同时承诺在集体奖金所担负的返还公司或有义务解除前,该部分集体奖金及衍生财产统一封闭管理,不兑付到具体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