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2016-04-13 03:58:21孟妍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消费者

孟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0000)

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孟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0000)

反垄断法实施八年,我国行政垄断行为却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规制,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去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时候,应当建立制度赋予消费者、社会团体或者反垄断委员会诉讼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遏制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反垄断委员会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不但对“行政垄断”情形有具体规定,还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但反垄断法实施八年,行政垄断的案例是少之又少。2014年4月22日才出现了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而发改委2015年11月5日的新闻报告会也提出,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改委共查处行政垄断案件6起,其中2015年达5起。

1.行政垄断公益诉讼存在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行政垄断并没有被强有力的规制。从反垄断的公共执行机制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被赋予足够的权力。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垄断行为作为有重大危害结果的垄断行为,只有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权撤或者责令改正的权力,只有作用不大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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