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妍,廖 策
(1.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2.沈阳市皇姑区委党校 教育室,辽宁 沈阳 110036)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邵 妍1,廖 策2
(1.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2.沈阳市皇姑区委党校 教育室,辽宁 沈阳 110036)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进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相比,不难看出,在适用范围、期间、消费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具体制度方面,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有许多局限性。《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规定了较为详备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消费者撤回权;消费者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销售的方式也日新月异,远程销售、网络销售、上门销售等新兴的销售方式在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劣势及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很难对商品的信息形成完整、准确的理解。这就导致在市场交易的环境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风险存在的可能性更大大增加了。[1]335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我国也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交易领域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并对权利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撤回期间、撤回效力等各项要件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