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根(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高等教育法》修订的立法定位
杨培根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205)
正确定位是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的前提,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我国《高等教育法》进行定位,希冀为《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提供理论依据。
高等教育法;立法;定位
自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随着“钱老之问”的提出,高等教育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也引发了我国教育的新一轮改革。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对高等教育改革提出许多举措。其中“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似是对“钱老之问”的正面回应;同时对我国《高等教育法》提出了立法上的要求。然而,如何修订《高等教育法》,笔者认为,首要的问题是正确定位《高等教育法》,只有正确定位,修订时才知道取舍。
从法律上区分“公”与“私”的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伯利克利曾主张:当私人纠纷产生时,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首次明确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中的最后一位乌尔比安。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由此可见,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
随着社会现象的变迁,生活中出现了公私法不断融合的趋势,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的私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