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绯阳
(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
惩罚性赔偿在专利领域的适用
申绯阳
(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250100 )
进入21世纪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发展日益重要。但是立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加之专利客体的无形性、诉讼中举证困难、维权费用高等原因,专利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对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较大。本文分别介绍了两种不同观点,并试图分析我国目前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作出的必要限制。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救济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所获利益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但是由于诉讼中难以确定侵权人所获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实践中多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即给予一万以上、一百万一下的赔偿。虽然此种赔偿以“填平规则”为原则,但是实际上法定赔偿中法官往往做出远远低于专利权人所主张数额的赔偿额,很难弥补专利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也远远大于所遭受的损失。再加上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大量证据,但是实践中专利被侵权往往举证困难。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专利权人怠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旨在遏制侵权,而非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