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浩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参考抑或移植
——评刑事诉讼研究中的“英美法中心主义”
龙浩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中国的刑事诉讼研究中存在“英美法中心主义”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英美证据规则的偏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追捧、对英美陪审制以及交叉询问规则的青睐等。这一现象影响了刑事诉讼立法活动。对比中国与英美国家的司法体制、诉讼结构、传统理念会发现,英美刑事程序制度虽颇具诱惑力,但并不见得适用于我国。对于英美刑事诉讼中无涉于法律观念、司法体制和基本诉讼制度的技术性规则,值得重点借鉴。
刑事诉讼法;“英美法中心主义”;刑事程序改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有不少刑事诉讼学者提倡将英美国家某些运行良好的刑事诉讼制度植入中国。例如引进英美法特有的某些证据规则,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引入英美陪审制、加强庭审中的对抗因素,甚至有学者建议模仿美国的做法,制定证据法典,以解决长期诟病中国刑事司法界的取证不规范等问题[1]18。事实上,学界中此类“英美法中心主义”的呼声确实影响了立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者改变了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使刑事庭审走向“控辩式”。1996年的修法削弱了法官职权,加强了法官的中立性,将提出证据、展示证据的责任交给控辩双方,但实践证明这种改革并不成功。主要原因是律师权利未得到保障和完善,被追诉方处于弱势,控辩双方未实现“平等武装”,加之侦查机关的强势地位丝毫未减,使得侦控机关越发强势,而被追诉人则沦为刀俎上的鱼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