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追诉婚内房产仍有效

2016-04-13 18:27:02闽南
莫愁·智慧女性 2016年4期

闽南

前夫隐藏婚内房产

2014年10月3日,家住厦门市涵江路的陈香,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林志和你离婚前,在莲前路买了一套84平方米的房子,应该属于你们的共有财产。”“你是谁?”陈香追问对方。“你没必要知道我是谁,不信你可以去房管局查证,房子的地址是XX路XX号。”对方言之凿凿。陈香拨打对方电话,对方关了机。

陈香与林志已离婚十年。出生在厦门的陈香是一名小学老师,1994年,时年25岁的她和林志结婚。林志比陈香大七岁,在厦门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婚后,两人忙于事业,一直没要孩子。2002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陈香无意中在林志的手机里发现一条名为“方”发来的短信:“老公,睡了吗?我有点想你。”

陈香和林志开始争吵,逼他交代对方是谁。林志承认和公司一名叫方梅的女孩走到了一起。陈香为此哭过闹过,甚至请了长假专心照顾林志的饮食起居,可始终没能挽回丈夫的心。2004年2月,陈香接到了法院传票,林志到思明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陈香最终同意离婚,然而,在财产分割时,陈香才发现,林志早已做好离婚准备,原本经营状况不错的公司,在一年前出现严重亏损,几个月前已低价卖出,两人的住所是他们婚前林志父母所购。最终,陈香只得到了10万元的补偿。

离婚后,陈香在涵江路买了套87平方米的二手房,独自生活。收到这条神秘短信,陈香非常矛盾:如果短信所说属实,当年离婚时,她就应该分得一份。可十年过去了,自己还能分割吗?是不是已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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