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刘先生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言明一年内付清。2015年9月1日,已经逾期半年,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林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以及一年借期内的利息。
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拒绝承担利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驳回了其该项诉讼请求。
【点评】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利息过高,小心两线三区
【案例】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一年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
法院判决:肖先生返还胡先生本金,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
“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2015年4月,赵女士向高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4%。
以此计算,赵女士在借期内应付的利息为2万元,高先生当即从本金中扣除2万元,实际付给赵女士18万元,却让赵女士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