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荣
目前,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企业之间互为代理的现象在货运代理行业比较普遍,境内企业作为境外企业的代理人在我国境内向委托人签发境外企业的提单在我国货运代理行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于“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等属于无船经营业务范畴的经营活动依然存在认识误区,对于提单管理也非常混乱。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代签提单风险及防范进行研究,以供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一、案情简介
山西A服装进出口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一批真丝衬衣积压。日本D货运公司属于日本B株式会社设立的一家不知名货运公司,且其在日本相关部门注册为无船承运人。近年来,由于日本经济形势严峻,B株式会社濒临破产的边缘,为了挽救公司,遂起通过代签提单、无单放货的方式骗取卖方的货物意图。
2015年4月,B株式会社通过一定渠道得知山西A服装进出口公司为了回笼资金,有一批真丝衬衣急于出手。经过交易磋商,买卖双方签订了出口真丝衬衣的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1)价格条款为“USD100 PER PIECE FOB XINGANG,TIANJIN”,总价为50万美元的500件真丝衬衣;(2)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3)装运条款:装运港为天津新港,目的港为日本大阪,合同规定的最后装运期限为2015年5月底。
合同签订后,山西A服装进出口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准备出运。5月4日,B株式会社通过电传与其合作的天津C货代公司联系,并要天津C货代公司协同A服装进出口公司办理货物的货运与报关等出运业务,同时指示天津C货代公司待货物出运后替日本D货运公司代签提单给A服装进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