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决策和智库建设的思考

2016-04-20 03:58黄石松
人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研究会智库决策

黄石松

何为决策?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比较通常的看法认为,所谓决策,就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制订不同的行动方案,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从若干个可行性方案中选择一个满意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法规、政策、发展战略、体制结构、系统目标、规划、计划、调度、命令等等都属于决策的范畴。从主体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看,决策是一个特定的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路径,通过调查研究等各种方式,对特定的客体提出策略、方法、措施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包括作为其常设机关的人大常委会)是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因而人大决策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某一议题或者问题依法履行职权,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作出决定决议的行为。也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发现问题、征集和确定议题、确定评价标准、制订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乃至作出决定、决议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我国权力运行的模式是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尽管只是一字之差。这一认识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人大决策与人大决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如宪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简称“人大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全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在实践中,这些职权被很多学者和人大工作者概括为四项基本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而在人大“四权”中,决定权作为最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性质的职权,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也决定了人大决策和智库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研究人大决策行为及其特征,也就是研究人大是如何决策、按照什么样的原则、通过什么样的路径和方式来决策?如何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实效?又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保证人大作出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大智库建设,服务人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出几点肤浅的建议。

一、人大决策的特点

1.人大决策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行为。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决策主体的特殊性,人大决策也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这就决定了其决策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决策,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性质。因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成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主渠道,成为利益相关方充分博弈、取得共识的舞台[1]。人大决策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大决策的本质。

2.人大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人大决策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行为,是其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作出国家决策的行为。保证科学、民主决策是人大决策最为本质的要求。为此,人大决策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家意志;二是要反映人民群众意志,保证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保证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四是要保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从而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人大决策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而,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它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大决策只有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才能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内在优势,才能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独特作用,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使人大决策建立在扎实的民意基础之上。当然我们决不能简单地将人大决策理解为“一人一票”,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决策中必须起到极其重要的引导、支持和保证的作用。重要的立法和立法中的重要问题、重要的审议意见等都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认真研究后形成决策。

二、当前人大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与时俱进的成效,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各项决策机制不断完善。

比如在立法决策方面,据笔者了解,全国人大系统已经普遍建立起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征询民意、法规立项论证以及人大代表参与法规审议等立法工作机制。北京市及其他很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建立了法制建设顾问制度、法规预案研究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专家建议稿、在政协开展立法协商以及对现行有效法规的立法后评估等机制;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不少省、市探索建立起了重大项目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协商确认机制,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北京市自2015年始,还建立了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等制度。在监督工作方面,一些省市建立了预算顾问制度,成立预算代表专业小组、扩大代表对预算工作的广泛参与等等。这些做法极大地促进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和实效。

与此同时,加强人大决策研究工作也越来越成为人大理论研究者和人大工作者的共识。人大决策支持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全国人大成立了“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省级人大普遍建立了“人大制度研究会”或者“人大工作研究会”。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注重加强了学习、调研、信息等基础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策越来越民主化,越来越注重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随着网络技术和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人大决策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和多样。以北京市人大为例,除了传统手段外,近些年来,常委会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通过门户网站和相关网站进行网络发布、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电话调查、进行微信公众号推送、利用手机客户端反馈等方法,并借助社会上的专业调查机构和统计机构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人大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信息支持。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人大决策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人大决策的质量和实效需要提高。从大的形势背景看,我们的国家决策还未完全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决策也是一个由“人治”决策到“法治”决策的发展过程。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广泛的职权,但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能够完全落实到位。突出表现在:一些需要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策的事项,很多都没有提交到人大进行决策;即使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决策的事项,更多的是在走法律程序,决策的形式意义大于决策的内容。突出表现在审议意见书的质量不高,审议意见得不到有效的落实。由于缺乏对审议意见的跟踪反馈、问责的工作程序设计,有些时候,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落实。

2.人大决策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调查研究工作存在不深、不透、不够的问题,社情民意的汇集和表达机制也不够畅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二是人大代表的参与不够,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等机制还不科学规范;三是常委会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在议题的决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四是缺乏对不适当的决策建议的评估和追究机制。

3.人大决策的方法和手段相对传统和落后。目前,由于认识、力量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人大决策对传统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依赖,不太善于运用网络、移动APP等新技术手段汇集民意、征求意见;对于利用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开展调研,乃至运用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还不普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信息等基础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4.人大决策的智库建设严重滞后。人大决策研究是一门科学,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但由于过去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视不够,对决策研究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限,因而对于其支持体系的人大智库的建设和发展比较缓慢。从实际工作中看,人大决策研究的力量明显不足。比如在人大系统内部,决策研究主要依靠的是研究室,其他部门研究资源和力量缺乏整合。而社会上专门从事人大决策研究的机构更是凤毛麟角,“智库”建设比较滞后。

三、人大决策需要智库支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高度,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全国人大要加强智库建设,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2]。

2014年1月7日,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成立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成立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就是要搭建一个平台,组织人大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总结我国人大制度的发展经验,研讨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问题,探索人大制度的特点和人大工作的规律,增强人大工作的思想性、原则性、系统性、前瞻性,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建言献策[3]。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在章程中明确其主要职责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事实上,多年来,各地方人大在研究会的工作和建设中,经过不断摸索,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和经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工作应该也必须更好地发挥人大智库的作用,人大智库必然成为提高人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支撑力量。人大智库服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和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作为人大智库重要组成部分的研究会,它既不是科研院所那样的纯学术机构,也不是政策研究室,因而它既不以纯学理研究为主旨,也不以实际工作的决策方案研究为要务,而是定位于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应用对策研究。在选题上既紧密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年的主要议题和重点工作,又在前瞻性、理论性、基础性上与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的工作研究有所错位,研究结果直接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提供服务。可以说,研究会的研究工作和成果在服务人大决策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提供智力支持。首先体现在推进人大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建设和政治建设上。以全国人大为例,自研究会成立以来,先后有胡康生等3位同志分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等专题讲座。地方人大研究会的理事和专家成为党组中心组学习、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班、代表履职学习班等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主要师资。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中的理事积极参与研究会的课题研究,既开拓了视野,也锻炼了队伍,增长了知识和能力。

3.为密切全国人大、省市和区县、乡镇人大之间的联系提供重要平台。由于代议制性质所决定,不同层级的人大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垂直领导关系,因而其间的联系就有不够紧密的地方。但是研究会的成立,就为不同层级人大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平台。比如,近两年来,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围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全面依法治国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召开了多次学术研讨会,既传达学习了中央的精神,也形成了一批有高度、有深度、有力度的研究论文,有力地促进了人大系统的交流。大家普遍反映这个做法很有效、很解渴。

四、北京市人大智库建设的实践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于2004年5月24日,至今已近12年了。研究会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和重要议题开展了242项课题研究,出版著作31部,发挥了重要的智力支持作用。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决策和工作支持体系中,研究会和法制建设顾问、预算监督顾问一起,构成了人大常委会的三个决策支持体系。中共北京市委制定的首都新型智库建设实施办法已明确把北京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作为重要的地方智库来建设。那么,北京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又是如何发挥人大智库的作用,服务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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