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能否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016-05-06 20:33:00
家庭百事通 2016年5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现金价值

我丈夫以他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人寿保险,受益人法定。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份人寿保险合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又该如何分割?

河南 王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购买人寿保险合同是投资行为,并且保费来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是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是期待性合同,期待价值是以被保险人到一定年龄是否存活或死亡而给付相应保险金。所缴纳的保费已不能回复到投保前,即使退保也只能退回现金价值。缴纳的保费是作为投资成本,而保单现金价值体现合同目前的价值。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分割的是目前现存财产,因此,以保单现金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是比较合理的。可采用投保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1/2现金进行补偿,或解除合同后所得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割。

刘 星(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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