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16-05-09 08:36胡双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网络环境

胡双月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胡双月

摘要:近年来,电脑及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高,互联网也走向了高速发展,网络便逐渐成为传播作品的主要载体之一。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新兴事物应运而生,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研究,从而改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应对这个快速发展的网络世界。 本文从理论到法律制度建设再到社会公众意识的培养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为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一定贡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网络环境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着公平、正义的理性制度,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既不需要得到权利人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法律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从概念上看,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似乎对著作权权利人不利,但是从长远来看,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理学依据。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出现在英国判例法之中,它的出现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平衡社会多元利益。如果法律只是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赋予其充分绝对的权利,任何公众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以及给予报酬才可使用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促进创作的积极性;然而却会损害广大民众的利益,降低文化传播效率,最终损害社会利益。而合理使用制度本质上未剥夺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仅是在一定情况下进行限制,从而平衡了著作权人、社会公众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多方利益, 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最具意义的价值。

2、兼顾公平与效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于鼓励创造、鼓励传播,我们知道所有的作品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下做出的,创作作品需要借鉴和利用已有作品。如果不公平的给予著作权人绝对的权利,就阻碍了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进行再创作的可能,不仅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表面上对著作权人进行了限制,却在实质上体现了公平,有利于作品的有效传播和他人的再创作。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主要采用的是封闭式模式,将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例外情形,22条明确规定了十二种情形,例如个人学习欣赏,报到时事新闻,评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等。与此同时,该条的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最主要的规定。之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2012年3月份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带来了改革的春风,它首次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然而,面对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这些还远远不够。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冲击

首先,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定变难。由于网络环境下,个人复制变得非常方便快捷,加上个人使用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很难界定个人复制是用于个人欣赏还是用于商业行为,复制的程度有多少。与此同时,在网络环境中,由于存在很多的个人无偿使用,对著作权人的收益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使得很多著作权人对网络传播望而却步。

其次,数字图书馆与远程教育的出现。数字图书馆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重要表现,数字图书馆是将图书馆资料进行数字化,上传到网络,提供给读者远程浏览和借阅。 然而通过翻阅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无论从《著作权法》还是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看,数字图书馆的运行都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远程教育利用互联网技术,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与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相适应。

最后,近年来,网络技术措施逐渐成为著作权人保护著作权和保障收益的有效方法。网络技术措施大大的缩小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它的应用使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变得意义全无。首先,网络技术措施很大程度的限制了社会公众对网络作品的接触权,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只能望而却步;其次,网络技术措施扼杀了网络的公共性,社会公众再也不能向过去一样迅速、便捷的了解作品信息。

三、对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和《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条例》虽然对了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了规定,但是面对迅速发展及日益普及的互联网技术,我国法律的规定显得明显滞后与不足。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作用。

(一)变革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一方面要引进开放的立法模式。 另一方面要规定公益性原则和合理化标准。 增加公益性原则,以有效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的利益。 设置合理性的标准, 使著作权合理使用不仅仅只限定在具体的十二中情形之中,而是在一个合理性范围之中,只有这样,在千变万化的互联网时代中才能避免滞后和僵硬。最后,确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增加立法的弹性。关于判断标准,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和我国具体的国情来确定。比如可以参照享誉全球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四条标准”。所谓“三步检验法”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不和作品的正当利用相抵触,而且非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步。 “四条标准”分别是使用目的和性质,著作权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多少,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大小。合理借鉴“三步检验法”和“四条标准”,结合我国已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多种情形,能够有效的平衡多方利益。

(二)合理调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针对数字图书馆,根据公益性原则,应当允许图书馆将本管内的图书制作成电子图书,供本馆会员搜索及浏览,但应当禁止馆际间互借。针对远程教育,应当适当减小对复制程度的限制,尤其对于公益性的远程教育,对其合理使用的限制可以允许更小。由于网络技术措施在很大程度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使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大大缩小,所以需要加强对技术措施的规范。我国可以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12 条规定的基础上借鉴DMCA 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反规避豁免条例。同时,限制技术措施的手段(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损害他人利用及公共利益),限制采取技术措施的期限,限制采取网络技术措施的主体资格

(三)加强全社会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我国不仅要在法律法规制度上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加以完善,还需要不断加强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此,可以通过众多的网络公益广告宣传教育,也可以在中小学乃至大学的计算机课程中增加网络版权保护章节等。如此,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不断提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坤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2015,01:61-63.

[2]孔德斌,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3,8:37-38.

[3]段腾飞,贾栋,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12:31-32.

[4]梁艳华,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法制与社会,2014,03:17-25.

[5]胡莎,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法制博览,2013,12:56-57.

[6]吴伟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3:118-118

[7]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胡双月(1991.12-),女,本科,研究生在读,就读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

猜你喜欢
合理使用著作权网络环境
室外艺术品原作者署名权的行使规则案例分析
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道德与法治教育浅析
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英语课程资源库的建设研究
网络视域下初中作文教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