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计算缴费年限的缴费应否退还

2016-05-12 02:22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期
关键词:月间社会保险费计算机信息



不予计算缴费年限的缴费应否退还

主持人:

某人员在2014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为档案不全等原因,延至2015年7月才办理退休手续,按照2014年4月应退休时的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 8月起发放。在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间,用人单位继续发放该人员工资,继续缴纳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该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2014年4月至2015 年7月间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已经退回个人,但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未予退还。主要理由是,没有退还单位缴费部分的先例,且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支持单位退费。请问,这是否正当?

陕西读者 牛先生

牛先生:

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按程序经批准延期退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退休之间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标准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退休之间不应当继续缴费,社保机构接受该缴费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本例中,社保机构退还个人在此期间的缴费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保机构在退还个人缴费的同时却拒绝退还用人单位的缴费,显然是不恰当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不能以“没有先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推脱。因此我们认为,上述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不予退回是不妥当的。系统信息应当严格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设定和修改。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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