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思考

2016-08-11 10:06庄凯王浔宏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

庄凯 王浔宏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三期叠加”矛盾逐步凸显,表现在社会保险费欠缴现象突出,引发广大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群众的诉求,就是管理者的责任。本文从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征缴比较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风险与成因,提出了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管理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风险管理

在经济新常态下,各种矛盾、利益冲突叠加出现,风险已成为我们时代管理的“风向标”,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税收实行风险管理,江苏省地税局要求对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督察,但社会保险费至今却因诸多原因未能实行风险管理,传统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明显滞后于税收风险管理,研究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成为当今十分迫切的重要课题。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可大幅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可有效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步实施社会保险费与税收风险管理,克服社会保险费管理“短板”现象,较大地提升地税部门综合管理水平。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费占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比重必将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地位更加突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质效更加显现。

2.可有效防范社会保险费风险及由其引起的社会风险。一方面是防范社会保险费风险,及时查找社会保险费风险苗头,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中,或控制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是防范社会保险费风险带来的社会风险,防止社会保险费欠账增加,存量减少,而社会保险费刚性支出不断增加,甚至产生收支倒挂,直接带来财政巨大压力,如不及时逆转,则将引发财政风险及政府执政风险。

3.可积极回应民生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从统计和实际工作来看,关于社会保险费的信访案件逐年大幅增加,一案群访、一案连续上访、一案越级上访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实行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力度,强化了社会保险费风险的实时监控,可以随时掌握和控制舆情,第一时间回应企业职工的诉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实现息访维稳的效果。

二、认识社会保险费管理的风险与成因

1.经济大背景不景气,社会保险费源受影响。国内经济较为低迷,市场不景气,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乏力,人民币升值影响出口货物及劳务,PPI持续负增长,企业融资率、负债率偏高,许多企业出现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的状态,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房地产行业整体滑坡,相关行业产业深受影响,一些企业处于间隙性生产、半生产状态。企业生产下降、销售下滑、收入减少,必然影响社会保险费源,成为社会保险费管理的源头风险。

2.企业受投资利益驱使,有意规避法律责任。一些企业投资人投资经济实体,首先考虑的是投资人的回报,而不是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企业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为迎合投资人的要求,有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少报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企业部门工作人员,从自身角度出发,只注重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忽视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甚至帮助管理者隐瞒事实真相,助其逃费。

3.社会保险费费率较高,企业成本压力过重。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费费率处于全省基础水平,以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标准,市区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5446元,缴费比例如下:基本养老保险28%,其中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另大病救助8元/人·月);工伤保险0.5%-2%,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7%,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为3%,其中单位2%、个人1%。个人负担终究也出自企业,这样不计大病救助,社会保险费负担率合计高达41.2%~42.7%。

4.法律法规制约,影响征缴和管理力度。目前,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欠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比较两部法律,对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的刚性明显弱于税收。再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将加收滞纳金列为行政强制方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能直接加收,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5.信息化建设滞后,管理信息系统亟待完善。在省级大集中信息系统中,社会保险费管理功能与税收管理功能相比较为薄弱,比如:管理模块不集中,社会保险费、税收、基金在同一模块中;“税款追征”——“社保费催缴”模块,逻辑上不严谨;“实施催缴”中,只能识别社会保险费号,而没有文字模糊查询,影响查询速度;系统中社会保险费执法文书不规范,《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是《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同意文书名称不一。系统数据的后续分析功能、与人社“金保网”数据传输的实时性有待加强。

6.体制、机制不顺,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受理社保登记、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记录、稽核缴费情况、登记个人账户等职责;地税部门负责申报征收、催缴征收、清理欠费等职责。但实际工作中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征缴计划与实际人数有差异,缴费人向征收部门提出质疑,而作为征收部门的地税机关难以解释;欠费企业职工投诉上访,接访主体单位没有明确,征收部门履行法定程序,但企业因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退休金的取得或医疗报销渠道被关闭,职工反复投诉多次上访,难以平息。

三、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1.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制度化。市级地税机关制定《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成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工作。下设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办公室,编制《社会保险费风险应对工作指南》,确定风险特征、风险指标、风险对象及应对策略,把风险识别作为重要引擎,以信息收集的针对性、风险识别的准确性、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应对成果的考量性作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评判指标。

2.完善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模块,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信息化。对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社会保险费功能模块进行分析,征求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整合归并社会保险费功能模块,保证社会保险费风险功能模块的相对集中;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模型,反映社会保险费风险指标,既关注社会保险费未登记率、申报率、催缴率、入库率、清欠率、处罚率等整体指标,又关注欠费重点户排序、欠费与企业经营状况差异排序等个体指标,并与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模块相对接。

3.明确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职责,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责任化。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责任清单制,将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包括数据审核、数据维护、催报催缴、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清理欠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投诉回复、舆情应对、信访接洽、重点案件移交,明确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同时,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评价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超时限作为者实行责任追究,对风险管理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在绩效考评中予以体现,做到奖惩分明。

4.开展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创新,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效率化。在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费源专业化管理,积极探索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综合优势,真正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督察,同考核”。首先加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培训,在系统模拟状态下,掌握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流程操作、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文书填报等实务;在当前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时期,结合地税专业化分类管理,同步推进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并在实际工作运行中不断改进。

5.加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规范化。社会保险费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保命钱,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其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执法风险也更大,任何一个细节小问题都有可能演变为大问题、大信访,甚至群体事件。因此,加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是对规避社会保险费执法风险的有力保障。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制度,由上而下对基层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进行监控,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召开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评析会,提出警示,发出通报,纠正纠偏。

6.贯彻实施全国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从源头上理顺社会保险费登记的统一化。在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基础上,及时贯彻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第三方数据的强关联。参与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程建设,利用跨部门的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采集法人基础数据库(包括单位账户、账号、法人代表信息)、人口基础数据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法人及自然人产权登记数据库、政府宏观经济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实现快速查询、按需共享和价值利用。

7.加强部门联系,提高工作合力,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协作化。由政府牵头,建立地税与人社、人行、财政、审计、公安经案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争取最大的协同和支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利用催缴、公告、处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等手段,遏制新欠,清理陈欠,并纳入信用体系。建立与人民法院的欠费追缴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在处置企业主要财产前将信息通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协助追缴欠费的法律文书及欠费清单,保障社会保险费的相对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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