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友善和平。然而只要有群体的存在,冲突就不可避免。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仍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依然存在。本文用协同治理的视角,来研究预防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选择,通过对七个主体的选择阐述,对他们之间的协同治理作进一步的论述,来达到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农村,协同主体,预防,湖南
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许多专家学者一直关注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我们应该尽量预防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湖南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主体很多,有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有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有宗族与宗族之间的,也有各种势力之间的。发生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村民之间争抢水源、土地、森林、公路等;村民不服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或处理办法;宗族之间为了维护本宗族的利益;各种势力之间的你争我夺,这些都有可能是事件发生的原因。本文的论述不考虑政府作为群体性事件矛盾的参与主体。
为了预防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协同治理是上策。陈振明教授在综合国内外治理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就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既定的环境条件下,以实现与增加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享有公共权力以实现对公共事务共同管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