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预防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选择研究

2016-05-14 05:55谭景林
商情 2016年9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预防湖南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友善和平。然而只要有群体的存在,冲突就不可避免。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仍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依然存在。本文用协同治理的视角,来研究预防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选择,通过对七个主体的选择阐述,对他们之间的协同治理作进一步的论述,来达到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农村,协同主体,预防,湖南

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许多专家学者一直关注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我们应该尽量预防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湖南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主体很多,有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有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有宗族与宗族之间的,也有各种势力之间的。发生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村民之间争抢水源、土地、森林、公路等;村民不服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或处理办法;宗族之间为了维护本宗族的利益;各种势力之间的你争我夺,这些都有可能是事件发生的原因。本文的论述不考虑政府作为群体性事件矛盾的参与主体。

为了预防这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协同治理是上策。陈振明教授在综合国内外治理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就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既定的环境条件下,以实现与增加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享有公共权力以实现对公共事务共同管理的过程。从治理的内涵中可以看出,协同是治理理论的核心特征,也就是说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协同治理正好表述了治理理论的核心特质,简单地说,协同治理就是在治理过程实现各主体之间的有效协作,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

具体来说,协同治理视角下预防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主体选择为:

1、县级及以上政府起指导作用。群体性事件的突发,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长期积累所造成的。针对这种现象,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就应该做好各种预防工作,把各种矛盾和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尤其是要指导下级政府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预防工作,指导他们随时掌握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对已有的矛盾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对可能造成的矛盾事件要及时公平公正依法解决,不要一拖再拖。同时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培训辅导工作,让他们真正掌握如何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方法。

2、乡镇基层政府是主要力量。乡镇基层政府是最直接接触民众的政府,也就最了解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心理,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时是最有话语权,也是最懂民心的,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协同治理的预防中是最主要的力量。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深入民众,及时关注各村的动态,多下乡,多进入村民家庭了解村民的实际情况,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设立信息员制度,信息员主要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报。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一般是资源分配的不公或者是抢占有限的公共资源,也有的是认识上的分歧引起的,等等。乡镇基层干部只有走近村民,才能彻底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开展疏导工作。

3、村民自治是主要方式。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单靠政府的指导和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毕竟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手有限,难以覆盖到每个角落。这个时候村民自治就是作为协同自理的主要方式存在。湖南农村仍然以村落群居为主,各家各户互有往来,对彼此都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包括彼此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情况、心理状态、健康状况、社会关系等,是彼此再熟悉不过的人了。谁家一旦有风吹草动,村民立刻会感觉到,就更不用说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了。这就可以很好地掌握彼此的动态,将一切不利于团结的因素及时了解,及时化解,及时预防。

4、村级治安巡逻队的组建是重要保障。过去的农村居住的都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彼此不但认识,而且知根知底,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安全隐患可言。但在市场经济社会,人员流动频繁,有本地人在外打工或者做生意多年回乡的,有外地人在本村承包土地或者在村级企业做事的,由于时空的迁移,彼此并不十分了解,也无法熟知彼此的欲求。一旦欲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利欲熏心,就有矛盾的存在,如果这种现象成了一种普遍,涉及的人员又众多,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组建村级治安巡逻队正好可以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村级治安巡逻队的主要成员是村里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酬。成员应该体现老中青的年龄梯队,同时必须是热心的,并懂些法律常识,善于沟通工作。队员们在巡逻的时候一旦发现影响安定团结的蛛丝马迹,就可以及时制止,对预防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5、公共视频监控网络的布设是技术支持。公共视频监控网络的建设在城市已经遍布大街小巷,但在农村还是一个缺口,这也为农村治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农村布设公共视频监控网络,有利于地方治安的治理,也是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技术支持。如果能在农村的主要道路和路口布设公共视频监控网络,则能极大地起到一个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作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为参与的人多,很难避开主要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的布设能起到一个及时发现及时预防的作用,也能起到一个问责的作用,对那些极力鼓动群体性事件的人或者带头闹事的人都能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

6、乡镇企业资助是财力补充。要想有效地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有人力财力的投入,而政府的财政支持又非常有限,此时乡镇企业的资助是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财力保障了,前面提到的村级治安巡逻队的组建、公共视频监控网络的布设等都是需要钱来解决的。乡镇企业的积极资助无疑起到一个添砖加瓦的作用,而且,地方平安了,也能给乡镇企业营造一个很好的生产环境,反过来有利于乡镇企业的生产,是互利互惠的好事情。

7、普法志愿者和公益组织的志愿参与是宣传工作的延伸。

农村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参与的主体大多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认为法不责众,所以参与的时候不会去理性地思考,不会去理性地判断,而是盲目地跟从,盲目地随众,结果触犯了法律还不知情。各级政府虽然也有法律常识普及,但缺乏经常性和连贯性,导致绝大部分村民不懂法律常识,违法的事情也就跟着一起干,不正常的群体性事件也跟着一起起哄,如果他们能明辨是非,能明白哪些是违法行为,也许就不会盲从了。所以普法志愿者和公益组织的志愿参与是宣传工作的重要延伸。

综上所述,协同治理视角下的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以上7个主体的选择是必不可少的,主体之间互相协作,共同预防,才能行之有效。

参考文献:

[1]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 理论月刊,2014(8)

[2]赵树凯.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M].商务印书馆,2010

[3]张勤,钱洁.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路径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0( 6)

基金项目:2015年度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研究》阶段成果(课题编号:编号2015BZZ219)

作者简介:谭景林(1973— ),女,汉族,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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