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市民职业与身份探析

2016-05-14 07:25谢经虎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遗嘱职业

摘 要:遗嘱直接反映将死之人的最后意愿,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在伦敦霍斯汀法庭遗嘱中,立嘱人职业背后所隐含的历史信息是伦敦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新的城市官僚群体的形成以及伦敦市民阶级的形成等。这表明伦敦正在褪去中世纪城市的旧装,而初露近代社会之端倪。不过,在父权制大环境下,伦敦两性之间的关系却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实质性变化,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伦敦妇女的职业并进而影响到她们的经济能力,体现了社会意识形态与时代发展的不完全同步。

关键词:伦敦霍斯汀法庭;职业;遗嘱;传统性别观念

遗嘱是人们籍以传承财产的主要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影响重大。在中世纪英格兰卡努特大帝(Canute the Great, 1016-1035年)统治时期,遗嘱已相当普遍。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①1042-1066)时期,霍斯汀法庭(the Court of Husting)作为伦敦的郡法庭开始记录市民的遗嘱。1890年,R·R夏普把这些遗嘱整理成册,方便了人们的使用。在西方,已有多位学者以此为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如约翰·M·詹宁斯(J. M. Jennings)考察了1400─1450年间伦敦商人的地产分配问题。芭芭拉·梅格森(Barbara Megson)研究了黑死病期间伦敦的死亡率问题,等等。2011年,凯特·凯尔西·斯泰博(Kate Kelsey Staples)在其专著中探讨了1300~1500年间伦敦妇女作为“女儿”所拥有的继承财产的机会问题,其中对伦敦社会的职业状况有所涉及。笔者不揣浅陋,欲以霍斯汀法庭遗嘱档案为资料,对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伦敦市民及妇女的职业与身份状况进行考察,希望能对该时期伦敦的社会生活和两性关系做出一定揭示。

一、遗嘱所体现的伦敦市民职业与身份状况

考察霍斯汀法庭遗嘱立嘱人的职业,想要进行十分精确的研究是不可能的,因为并不是每一个立嘱人都在遗嘱中提到自己的职业与身份。在1258─1500年间的3775份遗嘱中,提到职业与身份的共有1795份,占47.5%。霍斯汀法庭遗嘱对职业与身份的记录有一个十分明显的变化过程:在14世纪早期以前,记录立嘱人职业与身份的很少,自1330年代以后才逐渐增多,到15世纪末则已趋平常,②以至于在1500~1688年间的323份遗嘱中,记录职业的多达295份,占到91.3%,只有28份没有提及,其中19份为妇女所留。斯泰博猜测,这种变化很可能跟法庭记录遗嘱的程序发生变化有关。

关于立嘱人的职业与身份,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立嘱人对自己职业的自我认定与外界的认可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克里斯汀·伯克霍尔德指出:“一个自称是纺织工的人可能还拥有一个啤酒酿制作坊,并被邻居们认为是啤酒酿造者,而不是什么纺织工。”霍斯汀法庭遗嘱中亦经常可见这种情况,如1318年,谷物商罗伯特把啤酒酿制作坊留给了儿子,把面包房同时传给了儿子和女儿;1377年,揉皮匠理查德赠与女儿一处啤酒酿制作坊,而且,在遗嘱中也存在很多具有多种职业与身份的立嘱人,如1371年的威廉是以三种身份出现的,即呢布商、市民和市政官;1466年威廉的身份与职业为市政官、市民和生皮匠。约自15世纪中期始,以多种身份与职业记录遗嘱的立嘱人较以往明显增多,最多的竟达到7种。③统计数据显示,在1442年~1688年间的523份遗嘱中,具有多种职业和身份的立嘱人为91名,比率占到17.3%。而在此之前的3575份遗嘱中,拥有多种职业与身份的立嘱人亦不过77人,比率仅为2.1%。费尔南·布罗代尔对此做出了很好地解释:“大商人经常更换经营活动,这是因为高额利润不断地从一个部门向另外一个部门转移。资本主义的实质就是随行情而变。现今也还是如此……”显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力雄厚的大商人不断增多,从而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出现。

霍斯汀法庭遗嘱提到的职业种类非常广泛。根据斯泰博的统计,在1300~1500年间,遗嘱所提到的职业种类多达165种,她把这些职业归为六大类:工匠、商人、职业人员、教会任职人员、贵族与绅士以及政府人员。工匠是指那些在作坊中制造产品以供出售的人,金匠、造箭匠、面包师等皆属此类。那些只出售货物而并不制造它们的人则属于商人类别,如丝绸商、香料商、鱼商等。所谓职业人员,是指那些受过一定的教育或训练、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或某项专业技能的人,如律师、医生、书记员等。

根据斯泰博对1300~1500年间霍斯汀法庭遗嘱所提到的职业的统计,工匠的种类共有98种(59%),商人有33种(20%),教会任职人员11种(7%),职业人员10种(6%),贵族与绅士7种(4%),政府人员6种(4%)。不过这种职业类别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在1500~1688年间295份记录职业的遗嘱中,提到的职业种类共66种,分别是:商人17种,占到26%;工匠29种,占44%;职业人员有6种,占9%;教会任职人员下降明显,仅有3名却各占一种,④占5%;政府人员跟贵族、绅士相同,也是3种,亦占5%。值得注意的是,这期间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职业与身份,如自由民、市民、约曼(yeoman)、公证人等,尤其是自由民、市民,其出现的频次是所有职业中最多的。

工匠类别在后期虽仍占优势,但其比率较前期已然下降了15个百分点,是所有职业中变动幅度最大的一个;商人类别后期则比前期增加了6个百分点,彼消而此长,其中自有深意:它所反映的是伦敦经济结构的一种缓慢的转变,即由早期的工商并重的经济结构逐渐向商业占优势的方向缓慢转变。也许,这种转变仅从职业类别的变化上还不能明显地体现出来,毕竟,工匠的职业类别仍占有优势。不过,类别的多寡仅是表面数字,关键还要看这些职业背后的从业人数。此外,在后期与前期的比较中,除教会任职人员的比率下降之外,其他三种世俗的职业类别都有所增加。这反映了伦敦社会的宗教观念在经过宗教改革之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之下,已经开始有所改变,伦敦的世俗化倾向正逐渐增强。最后,一些新的职业与身份的出现,尤其是市民、自由民的频繁出现,是否预示着伦敦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呢?

或许,单纯考察职业类别并不足以说明上述问题,而考察这些职业背后的从业人数显然更具说服力。

二、遗嘱所体现的各职业从业人数

据统计,在1500-1688年间记录职业的295位立嘱人中,共有143人从事商业活动,比率占到48%;从事工匠行业的则有92人,占 31%;政府工作人员有31人,占10%;贵族、绅士21人,占7%;教会任职人员仅3人,比率为1%;职业人员8人,占3%;而新增加的自由民、市民的人数为36人,与1名约曼人共同占有13%的比率。把这些数据同1300─1500年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文所提到的变化。

上表中的数据显示,工匠在后期的从业人数比前期下降了17个百分点,仍是变动幅度最大的一个;而后期商人的从业人数则较前期增加了12个百分点,达到48%,已然超出同时期工匠17个百分点,成为各行业中人数最多的一个。同样是一个彼消此长的过程,但这次显然更具说服力,它体现了此时期伦敦商人在从业人数上的优势,反映了伦敦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而且,从不同时期主要职业出现频次的对比上,我们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在1300─1500年间,出现频次最高的5种职业分别是鱼商、金匠、布商、丝绸商以及教士,商人占三种;而在1500─1688年间,排在前5位的职业分别是服饰杂货商(haberdassher)、呢布商、丝绸商、成衣商以及杂货商(成衣商与杂货商的出现频次相同,都是15次),都是商人。而这5类商人中除杂货商外,其他4种都同服装有关,体现了伦敦作为纺织业中心所应有的特征。

李增洪博士曾论道:“15世纪以前,伦敦的经济结构和经济职能是工商并举……从15世纪中后期开始,这种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伦敦由工商业并重的城市向贸易占优势的商业城市转化,逐渐树立起商业和贸易中心的形象。”霍斯汀法庭遗嘱则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论断。

不同时期变化明显的还有教会任职人员,其人数百分比由前期的6%下降为后期的1%。由此可见,作为早期人数曾居于前5位的宗教任职人员,其在后期的人数已经大为减少了(仅3人)。而在其他世俗性职业中,除职业人员的人数比率有所下降外,贵族、绅士和政府人员的比率都较前期有明显提升。尤其是政府人员,其人数比率由前期的不足1%骤升至后期的10%。这个彼消而此长的过程不仅意味着伦敦社会的宗教观念正逐渐淡化而世俗化倾向渐趋增强,还表明伦敦的各行政机构正不断得到加强与完善,一个庞大的官僚群体正在形成,从后期伦敦市政官员(alderman)的人数上也可体现出这一点。

其实,自由民、市民身份在霍斯汀法庭遗嘱中的频繁出现才是1500-1688年间最为突出的现象。据笔者统计,共有36人以此标明了自己的身份,这是该时期所有职业与身份中人数最多的一个。这不仅说明自由的市民身份对于人们已愈发重要,同时还表明一个新的市民阶级群体亦日渐形成,它跟同样正在形成中的城市官僚集团一起,正悄悄地丰富着伦敦社会的阶级构成。

虽然,霍斯汀法庭遗嘱的立嘱人大多非富即贵,但也涉及到了更低的社会层次。中世纪后期伦敦城市商业化的大背景,为出身于社会中下层的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提高他们的物质水平。那些提及次数极少的职业如画匠、漂洗工、书商、制弓匠、文具商、租马人、小旅馆主、烤馅饼工人、果奶蛋糕工人,等等,固然反映了伦敦社会职业的丰富与多样,但或许,它同时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少部分来自社会下层的伦敦市民通过辛勤努力,最终在霍斯汀法庭留下了自己存在过的印记。

霍斯汀法庭记录遗嘱的财产要求决定了立嘱人大多为富裕的商人、工匠以及部分上等官僚贵族。市政官员人数的前后变化反映了伦敦各行政机构的日益加强与完善,新的城市官僚群体日渐形成。而工匠与商人两大职业的类别数量与从业人数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则反映了伦敦日益增强的商业化趋势,同时他们也构成了伦敦市民阶级的主体。而在宗教改革与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伦敦的世俗化倾向亦日渐增强。这些事实表明,伦敦正在褪去中世纪城市的旧装,而初露近代社会之端倪。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少部分来自社会中下层的伦敦市民通过努力,也可以在霍斯汀法庭留下自己的遗嘱,这亦为部分妇女参与其中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遗嘱所体现的伦敦妇女的职业与身份

在中世纪西方,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妇女被认为不适合从事复杂的职业。对她们来说,最合适的职业就是“妻子”和“母亲”,家庭是她们最佳的劳动场所,因而“低工资”“低技术”“低地位”成为妇女工作的普遍特征。到中世纪后期,很多职业要求从业者受过正式培训并获得从业执照,又阻断了许多妇女的从业之路,因为父母们对女儿的教育更多是着眼于将来的婚姻,而很少为其职业教育投资。P·J·P·戈尔德伯格(P·J·P·Goldberg)指出,当时的妇女从事着相当广泛的经济活动,但这些活动大都是些地位较低、传统上被称为“女性工作”的行业,其共同特点就是:缺少正式职业培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无证从业的妇女,其收入亦会大受影响,如同样是医生,受过大学教育并拥有合法资格的人,其年收入比无证行医的妇女可以轻松多出10倍。科瓦尔斯基(Kowaleski)亦指出,妇女的经济活动主要限于那些地位低、报酬低的服务行业。朱迪斯·本尼特则从英格兰酿酒妇女(brewsters)的历史中得出总结:其一,即使中世纪妇女从事的最好工作,也是比较低下的;其二,妇女工作的长期而稳定的特征就是“低工资”“低技术”“低地位”,1300年如此,1600年亦如此。

虽然大环境如此,但在伦敦,从法律上讲,妇女是可以像男人那样选择自己的职业而不被视为是“家务活”的,比较明显的例证就是,她们可以因事业上的纠纷而亲临法庭。关于这一点,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与法人资格的成年单身妇女(singlewomen)和寡妇自不必言,伦敦法律对处于“庇护”(coverture)状态下的已婚妇女亦专门做了如下规定:“如果一个已婚妇女在城中独立经营某一商业或手工业而丈夫不予干预,则她及她所经营的商业或手工业应独立于丈夫之外,该妇女亦被视为单身妇女身份;如果被起诉,该妇女有权为自己出庭辩护,若败诉则会被判入狱,丈夫及其财产不受该案件影响。”

而且,当全国乃至西欧多数城市中的行会组织向妇女关闭大门时,伦敦仍对妇女保持了大门半开或至少是虚掩。伦敦啤酒酿制行会留存下来的资料表明,在1418-1425年间,该行会就有大量的妇女会员存在。⑥

伦敦其他行业的行会虽然禁止妇女加入,但对于行会成员的妻子或女儿,一般都会予以接纳。如1344年伦敦的腰带制作行会虽然禁止行会以外的妇女从事此项工作,但会内成员的妻子与女儿却可以;再如1372年的皮革染色行业允许妻子加入,但须有他们夫妻的共同誓言。

故而在法律上,就职业问题而言,伦敦妇女还是拥有一定优越性的,那么,在霍斯汀法庭遗嘱中,女立嘱人的职业状况又会怎样呢?

笔者把1500~1688年间所有女立嘱人及其职业,与1300~1500年间的女立嘱人及其职业进行对比,发现前期女立嘱人人数较多但提到职业的人很少,后期人数虽少但有职业者相对更多(见表格2、3)。

数据显示,就女立嘱人人数而言,其前期的比率是12%,后期则为7%。显然,1300─1500年间女立嘱人人数要比1500─1688年间多。然而,在女立嘱人从业人数的比较中,却有一个相当大的反差:在1300─1500年间的361位女立嘱人中,提到职业的只有1人,比率不足0.3%,而后期的人数虽少,但24人中有5人在遗嘱中记录了自己的职业或新的身份,比率达到20.8%。

就遗嘱数量而言,前期的比率大于后期,表明在1300─1500年间,伦敦妇女的经济能力相对好于后期,故而有能力在霍斯汀法庭留下较多的遗嘱。到了15世纪后期,伦敦的劳动力资源已然充足,妇女在经济领域开始遭到排挤,同时她们也会因自己的性别原因而在商业上无力同男人竞争:缺乏资本以扩大规模,对进入远距离市场缺乏准备,缺乏管理权威等,以至于经济能力不如从前,故其人数在后期的比率下降亦可理解。由此可见,对伦敦妇女的职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并不是城市的法律习俗,而仍是传统的性别观念。

到了1500─1688年间,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24名女立嘱人中提到职业与身份的已有5人,她们分别是:伦敦市自由妇女(freewoman)、寡妇伊丽莎白、伦敦市市民与自由妇女、约翰先生的已故妻子托马希娜、伦敦市自由妇女、鳕鱼商约翰的寡妇伊莎贝尔、伦敦市市民与自由妇女、啤酒酿制人、寡妇约翰娜,以及伦敦市市民与自由妇女、寡妇托玛兹妮(Thomazine)。这5人中虽然只有1人,即约翰娜明确了其职业——啤酒酿制人,但她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是他人的遗孀,且都具有城市自由妇女身份(其中有两人还提到是城市市民)。故根据伦敦的法律,她们都可以拥有自己的职业,都可以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

伦敦日趋繁荣的商品经济大环境应是导致这一变化出现的原因:它为一些能力出众的妇女提供了商业成功的机会,能够在霍斯汀法庭留下遗嘱便是证明。但同时,女立嘱人总人数的比率在后期的下降提醒我们,获得成功的妇女仅是少数,大多数则在逐渐兴起的资本主义经济中遭到了排斥。朱迪斯·本尼特在考察英格兰1300~1600年间啤酒酿制业中的妇女时指出,大约自1350始,随着啤酒酿制的利润增多、商业化趋势增强,以及对资本、技术要求的提高,广大妇女无力应对变化了的形势,只得从这一“妇女的工作”中逐渐退出。本尼特进一步指出,在社会转型期间,许多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使多数妇女失去了收入来源而陷入“普遍的贫困”之中,单身妇女与寡妇尤其如此。它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妇女的经济能力下降,而这很可能也是导致后期女立嘱人数量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在霍斯汀法庭遗嘱中,妇女立嘱人的职业与从业人数在前后两个时期的变化是十分鲜明的,从中我们亦可看到伦敦日益商业化的时代特征。同时,尽管伦敦的法律为妇女的职业选择提供了保障,使她们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这种优越并没有在遗嘱中明显地体现出来。相反,我们却看到了传统性别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她们的职业,导致她们的职业种类与从业人数同男性相比仍少得可怜。

四、结语

通过考察霍斯汀法庭遗嘱中男女立嘱人的职业与身份状况,不仅可以看到中世纪晚期至近代初期伦敦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多姿,同时还感受到了伦敦社会的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的缓慢变化。伦敦富裕的工商阶层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其本身也构成了城市市民阶级的主体。这意味着伦敦作为国家首都与国际性商业中心,已初露近代社会之端倪。但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并没有随时代的进步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它仍在作为两性之间主流的思想意识而顽强地发挥着作用,影响着伦敦妇女的职业选择并进而影响其经济能力。这也反映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传统性别观念与时代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伦敦社会的两性关系仍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注释:

[1]该法庭最早可能出现于卡努特时期,历史学家判断,它起初应是为“满足伦敦市民与斯堪的那维亚商人的经常性联系之需要”而设立的商业法庭。见D. M. Stenton, ed., Preparatory to Anglo-Saxon England, Oxford, 1970, p.31. 关于霍斯汀法庭法庭的起源,可参见Pamela Nightingale, The Origin of the Court of Husting and Danish Influence on London's Development into a Capital City,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2, No. 404 (Jul., 1987), pp. 559-578.

[2]鉴于此,本文中笔者将借鉴斯泰博对1300~1500年间有关职业的统计数据以便于对比研究。同时,笔者以1500年为界,把遗嘱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进行对比研究。这样划分是因为1500年不仅是传统意义上中世纪与近代初期的分水岭,体现在霍斯汀法庭遗嘱中,此前与此后的遗嘱数量及其内容的变化亦十分明显。

[3]即登录时间为1535年的约翰的遗嘱,其中标明的职业与身份为:圣·保罗的地方主教、伦敦市民、伦敦的丝绸商、城市自由民、亨利·科利特的儿子和继承人、骑士以及市政官。见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p.640, HR 241 (32).

[4]他们是:牧师(chaplain)约翰(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p.612, HR 233 (13)),圣·保罗的地方主教(Dean of S. Pauls)约翰(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p.640, HR 241(32)),以及教士(clerk)尼古拉斯(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pp.748-749, HR 300 (10))。

[5]资料来源:Kate Kelsey Staples, Daughters of London: Inheriting Opportunit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pp.37-43;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表格中1500-1688年的数据系笔者对第二卷遗嘱中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统计。由于很多立嘱人同时具有多种职业与身份,故而在统计时有重叠现象,其比率相加会大于100%。

[6]参见Judith M. Bennett, Ale, Beer, and Brewsters in England, p.64.

[7]资料来源:Kate Kelsey Staples, Daughters of London: Inheriting Opportunit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p.33;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表格中1500-1688年的数据系笔者对第二卷卷遗嘱中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统计。

[8]资料来源:Kate Kelsey Staples, Daughters of London: Inheriting Opportunit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p.42;Sharpe R. R. ed.,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 表格中1500-1688年的数据系笔者对第二卷卷遗嘱中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统计。

参考文献:

[1] James K. Farge. Marriage, Family, and Law in Medieval Europe: Collected Studies [M].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6:4.

[2] Sharpe R. R.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2 vols.[M]. London, 1890.

[3] John M. Jennings.The Distribution of Landed Wealth in the Wills of London Merchants [J]. Medieval Studies, 1997, (39): 261-280.

[4] Barbara E. Megson. Mortality Among London Citizens in the Black Death [J]. Medieval Prosopography, 1998, (19): 125-133.

[5] [6] [13] Kate Kelsey Staples. Daughters of London: Inheriting Opportunit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M].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11:37;37-38.

[7] Kristen Burkholder, Material culture and Self-Presentation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M].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2001:29.

[8]Sharpe R. R. .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 [M]. London, 1890:276.

[9][10][11][23][24][25][26][27] Sharpe R. R. .Calendar of Wills Proved and Enrolled in the Court of Husting, London, A.D.1258 A.D.1688, Vol. II[M]. London, 1890:199;144;556-557;64;618-619;641-642;644;687.

[12][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M].杨起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7:41.

[14]李增洪. 13-15世纪伦敦社会各阶层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5.

[15][17]Marry E. Wiesner. Women and Gender in Early Modern Europ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104.106.104.

[16]P· ·P· Goldberg. Women, Work, and Life Cycle in a Medieval Economy[M].Clarendon Press, 2002:101-104.

[18]Kowaleski, M. “Womens Work in a Market Town: Exeter in the Late Fourteenth Century” in Women and Work in Preindustrial Europe[M]. B. A. Hanawalt, Bloomington, Ind., 1986:145-164.

[19][22][28]Judith M. Bennett.Ale, Beer,and Brewsters in England[M].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147;89.

[20] Mary Bateson. Borough Customs[M]. Selden Society, vol. II, 46.

[21]Henrietta Leyser. Medieval Women: A social History of Women in England (450-1500) [M].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5:163.

作者简介:

谢经虎,上海大学文学院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世纪西方社会文化史。

猜你喜欢
遗嘱职业
遗嘱缘何变遗赠
PHONEY WAR
守护的心,衍生新职业
被偷的遗嘱
万元遗嘱
这样写遗嘱无效
职业尊严从何而来?
找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