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一个遗迹瑰宝之林

2016-05-14 07:25韩宜轩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中国遗产启示

摘 要: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如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的职责,也是社会的共同义务。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许多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独有的方式和方法。以法国为研究对象,主要对其文化遗产和保护进行研究。在研究的同时发现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产;法国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启示

一、遗产的概念

(一)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粗略地可以划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1959年,因尼罗河谷众多古迹有可能会因埃及政府修建阿斯旺大坝而淹没,UNESCO于1960年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对古迹进行保护,并联合古迹遗址理事会共同起草了一份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协议。1973年,美国率先加入,共约180个国家加入其中。1977年,评审世界文化遗产,将其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个部分。1992年将文化景观纳入《公约》中,同时还启动了一个延伸项目:世界记忆文献遗产。

首先,自然遗产很好理解,它所指的便是一种自然面貌、自然地区,或是一种独有的自然现象、罕见而又自然的美丽地带。文化遗产在《公约》中的定义为: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①

(二)文化遗产

上文中提到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公约》中的定义。“文化遗产”是产生于 20 世纪并随时代不断发展的概念,它源自西方古代的“纪念物(monument)”,即“引起记忆的物体”。②“文化遗产”是一个不容易被固有概念定义的词汇,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具有越来越多的现代意义。从概念上来讲,可将其划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世纪50年代以前,文化遗产被称之为“文化财产”“历史文物”而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它所指的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个民族或国家创造出的物质与精神财富,这种财富在代代流传中逐步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特征。

文化遗产也是近几十年间出现的词汇,所以在笔者看来文化遗产还缺少一个固有的概念和界定,甚至连称呼都不太确定,正如中国就称为“文物”。1972年,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被国际公约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

二、法国遗产古迹

没有比遗迹更能够凸显一个国家的文明轨迹了。介于此,本文对法国的遗迹进行了一些研究,自1979年联合国教科文教基金会人类遗迹协会成立后,法国共有30余座遗迹被列入瑰宝之林。本章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几座遗迹进行简要介绍。

(一)圣米歇尔修道院

圣米歇尔修道院是法国第一座列入瑰宝之林的古老建筑,是一座永不垂朽的海角传奇。它坐落于诺曼底海湾,自1204遭遇烧毁后,历经17年,菲利浦二世又将其修建为一座举世闻名的建筑,被公认为是中世纪哥特式建筑的典范。这是一座已约一千两百年历史的海湾修道院,它是人工建筑与大自然的完美结合。

修道院的主保圣人Saint Michel是《圣经》中三位天使之一,被尊为“天使长”及以色列的守护天使。小圣母堂、The Marvel、大教堂、餐厅、中庭花园、修道院的秘密花园,一切都显得那么自然,别有一番风味。西欧建筑史上举足轻重的圣米歇尔修道院,除了有实际的居住功能以外,更担负着抽象的宗教功能。

(二)巴黎塞纳河两岸

塞纳河(Ia Seine)犹如巴黎的母亲之河,它不仅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也是巴黎诸多著名建筑的集结地。正是这条河的存在,使巴黎被分为左岸和右岸,塞纳河两岸收揽了巴黎近乎全部的建筑。沿着圣母院向西,Musée du Louvre、奥赛美术馆、Grand Palais、Invalides、Tour Eiffel等全在河两岸。这里可谓是巴黎文化的缩影。

提到塞纳河两岸,最值得骄傲的莫过于穿过辉煌的凯旋门后的卢浮宫。卢浮宫12世纪时是据守塞纳河的要塞,它以巴洛克风格为主,并加以新古典主义,其玻璃金字塔更是举世闻名。这是现代与古代结合的杰作,也是现代人向古典的致敬。

(三)阿尔勒及奥朗日的古罗马遗迹

Provence(普罗旺斯)拥有着大量使其傲视群雄的历史人文遗迹,它是法国历史文化的发源地之一。高卢罗马时期的著名建筑几乎全坐落在普罗旺斯境内,这是法国历史必教之处。其中阿尔勒与奥朗日聚集了众多古罗马遗迹,可谓处处都能见证历史,处处都是灵感。奥朗日气势十足的古罗马剧场以及历史记录沉寂的凯旋门于1981年作为法国著名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还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钦定为人类遗迹的教堂及修道院——圣特罗菲姆大教堂,在经历了撒拉逊人的损毁后,于卡洛林王朝得以重建。古建筑混合着知性与感性的质感,古老而又神秘,让人产生一种历史永不停息的错觉,它就是这里的历史。

在古罗马遗迹之城普罗旺斯,从剧场到竞技场,从澡堂到大教堂,无论现代文明多么发达,那里依然充满着历史的轨迹,充斥着古老的味道。

三、法国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是一个公共的财富,是一个国家甚至民族文化、财富的体现,它需要人们的关注,将其保护、发扬,并世代传承。而法国作为一个文化遗产大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更为全面,尤其是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更是引人深思。

(一)历史发展

法国拥有自己的一套历史遗迹保护体系。1913年,世界第一部遗产保护法《保护历史古迹法》于法国颁布。1982年,法国政府颁布《地方文化分权法》,规定各个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甚至每个公民都应尽到责任和义务去保护文化遗产。当代世界的许多遗产诸如法律法规、登记 造册、奖励制度、遗产日等,其原型皆出自法兰西。

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分水岭是法国大革命。20世纪之前,法国大革命的文化遗产立法相对细碎,文艺复兴时期铸造的大量建筑以及雕塑便成为法律重点保护对象。法国文化遗产法进入发展完善阶段是从1960年到2004年遗产法典的颁布。法国同时设立CNSS,审核地方保护规划。2004年2月20日颁布了《法国遗产法典》。2003年,法国正式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并于2007年4月23日颁布法令成立国家非物质遗产机构。遗产在法国的被重视程度从古至今,从未改变。

(二)文化遗产日

1984年,法国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日设立为“文化遗产日”,后延长至两天。这是最早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如今也已成为欧洲影响最大的参与性文化活动日。法国的文化遗产日,讲的简单一些就是向市民展示自己的文化历史。活动期间,法国所有公立博物馆免票,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并给予税收优惠。开展以来,它不仅陶冶了人们的文化情操,增强了国民对文化遗产的认知,还加固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法国文化遗产日的成功开展首先应该归功于法国政府,政府对此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其次是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各个文化机构也会根据自身特点,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活动,大家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文化遗产推广出去,不论什么阶层的游客都可以参观游览。“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展开不断地提高着民众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法国拥有112处古迹、4万余处纪念建筑,合理地发展和利用这些遗迹不仅会提高国家历史文化的影响力,并且能提高国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法国拥有众多文化遗产,那么对于文化遗产以及古迹、自然遗产的保护,它自然拥有一套自己的方法。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分为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层面,文化遗产由国家分为一级保护、二级保护等,重要的文物建筑、标志性历史建筑由政府进行保护;社会层面的保护则由公益性的文化基金会负责。1930年的《景观保护法》将自然景观纳入保护范围;1943年将古迹周边500米的地方都纳为保护范围;1963年的《马尔罗法》将保护对象扩大至整个街区;1988年政府鼓励开放遗迹。至此,一个完整完善的保护体系在法国日益形成并逐渐完善细致。

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建国之初就颁发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令。我国将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为中国文化遗产日,沿用至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逐步细化的表现正是从最初的重点遗迹保护到如今对工业遗产、线路遗产、建筑遗产都时刻关注并保护。

(一)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问题

公众参与范围狭窄。我国在遗产保护的宣传和推广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公众自发性地参与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烈,而行动则更是少之又少。草民意识和文化素质偏低使得一切群众主动放弃自身的切身利益和参与权。在政府的决策和宣传中,公众的参与范围窄,参与兴致不高,导致宣传的失败。再者,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能供民众参与的少之甚少,大多是政府部门直接决策,这也使得民众对遗产逐渐疏远和冷漠。

管理制度、部门众多。我国的管理是多方管理,不止是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很多方面都可以体现出我国这种管理体质。若一处文化遗产分属多头单位管辖,在利益最大化面前,每个组织都想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样难免会有冲突,导致遗产管理缺乏一个共同长远的目标。显然,这对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是无利的。

文化遗产立法体系缺乏。我国现如今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全国性法律法规体系方面还有些缺乏,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方面几乎是空白。国家颁布的一些规定大部分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讲都不算是国家或地方行政法规。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不足,操作性不强。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遗产的概念在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完善和全面,针对上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管理行政机制。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实行分权管理,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由历史纪念物监察机构一直发展到建立文化交流部。在地方层面,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通力合作,为大家提供服务。减少行政成本的消耗,也可以杜绝多方管理的弊端。

完善立法体系。我国不只要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规范保护,完善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做到以有法可依为基础对文化遗产进行依法保护。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还应该补充经济制约、部门协调、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有效地利用公众这个大群体,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参与性。

公众参与性的提高。我们不难发现,法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可谓是全民参与,而我国在此方面还有些缺乏。公众参与不应只是一个形式,应落到实处,必须是一个可充分反映公众要求的制度。可以通过举办专家座谈会等活动使公众能充分发表意见,重大事项和规划进行公示,及时征求公众意见,使其有参与感,有一定的决策权。这样一来就提升了公众对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参与感,同时也可以使其更加重视自身的责任。

五、结语

我们常常会欣慰和感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文明,自豪我们坐拥众多历史遗迹。可当逐步了解法国的文化历史及它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后,深觉我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我相信许多人跟我有着一些相同的感受,我国虽坐拥众多文化遗迹,但国民对于文化遗产的认知还不够深刻,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也没有在内心树立起来。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虽令世人无比羡慕,但若无法从中汲取养分,代代传承,那么总有一天它们会消失。现如今,我国政府和民众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都在逐步增强。

文化与自然遗产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桥梁,我们应更多地借鉴和学习法国的经验,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基于公益性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使文化遗产真正成为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坚实物质支撑和精神源泉。

注释:

①1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文版,第一条。

②whc04-28com-inf13ae 中 ICOMOS 中对文物概念的阐释

作者简介:

韩宜轩,广西艺术学院人文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艺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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