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中的公司法

2016-05-14 11:29啊米娜
智富时代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条章程公司法

啊米娜

【摘 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公司法修订了旧公司法中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但是,法条的公司法在实践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专家、学者、法院等相关人员共同寻求解决策略。文章围绕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的资本问题等有关问题进行阐述,探求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中的公司法的方法,以期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条;实践;公司法;章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与不断改革,大部分企业都革新了企业管理的运营模式,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我国是法治型国家,各个方面都渗透着法律的痕迹,在公司的管理上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使公司在社会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公司运营变得更加有条不紊。公司在制定公司运行的规章制度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情况与现存的管理问题,制定出比较完善、比较科学合理的公司制度。《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益处。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就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且以企业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公司法是对公司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的概括,其内容包含了公司的成立、活动的举办、公司的解散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等。在市场上,公司法处于主体地位。从狭义上说,公司法单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从广义而言,公司法不但包含了《公司法》,而且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其他法律,除此之外还涉及到行政法规里与公司有关的部分规定。

现行的《公司法》科学界定了公司各个组成部分的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建构了新的公司体系,填补了累积投票权、股东知情权、召集权等制度的空缺,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了我国公司法法人的治理结构和职工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一步细化转让股权的执行程序。在新的《公司法》的框架下,各类公司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在诉讼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诉讼情况与诉讼问题。要想真正体现新公司法的价值,需要不断通过法律的适用,把法条的真正转变为实践中的公司法。

二、重视章程的作用

新修订的公司法着重突出了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使人们逐渐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2]。一方面,要有效遏制登记机关为部分股东提供公司章程的模板,使公司章程能够真实发挥效力;另一方面,能防止部分企业照搬公司法,使公司章程成为一纸空文。随着公司章程的地位的提升,在实践的过程中,应认真研读公司章程的有关效力规定,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公司法的第11条体现的是公司法对公司与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其约束力是不是同时发生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才对公司产生有效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约束,是在完成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时,也就是说,其约束力产生于公司成立前和章程完成后;而对监事的约束则是开始于其就任监事一职之时。这是因为董事与高级管理员在就职时就开始执行公司的相关事务,而监事和董事是同时选出的,所以公司章程对监事的约束力开始于其就职之时。

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员工日常行为的规范准则,因此,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公司章程自治性通过规范员工工作与日常行为规范的自律性体现出来。在制定公司日常的规章制度时,要使法条的公司法与实践的公司法处于同等地位,使之增加互动的次数,从而更好地将法条的公司法运用到实践之中。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公司章程要随公司运作方式的变化而改变,使二者能够做到协调发展。

三、公司资本问题

为了促进公司资本的维持与稳定,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做出了详细规定[3]。例如,股东的出资途径有: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或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长期实践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有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即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比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价值低。但是在公司法适用中,难以判断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真的低于章程规定的价额。在公司成立时,评估非货币财产,该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认定高估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出资人未尽到出资义务。这时,法院应确定该非货币财产被高估的真实性。若股东未评估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法院难以断论该出资人没有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在实践公司法时,对于部分很难界定的条款,仍需相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法条的公司法转变为实践中的公司法,标志着我国的公司法律的发展又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公司在运作时,常常伴随着各种管理问题,而这部分管理问题容易对公司的正常运作与日常的管理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而公司的法条会最大限度的对公司的内外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必须积极探索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中的公司法的转变策略,促使公司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曾成桦. 重新定义公司的概念[J]. IT经理世界,2013,No.36208:117.

[2]雷興虎,冯玥.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J]. 湖南社会科学,2013,No.15602:73-77.

[3]赵旭东. 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 法学研究,2014,v.36;No.21405: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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