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性事件报道中新闻侵权的讨论

2016-05-14 10:07朱梦莹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

朱梦莹

摘 要:悲剧性事件以其独有的传播价值吸引媒体关注,这类报道具有较强的情感冲击力,是最吸引受众眼球的新闻题材,也使得悲剧性事实的报道成为新闻职业伦理中极易引发争论的话题。尤其在涉及公民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事例中,我国媒体做法有待考量。如何有效化解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免受侵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悲剧性事件;隐私权;知情权;传媒素养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23-0269-01

21世纪资讯日益发达,媒介融合加速了新闻传播过程,受众对信息的需求大大提高,在猎奇心态驱使下,试图探寻更多细节。这不仅加剧了行业竞争,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新闻报道中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事例层出不穷,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点击量,为了抢“独家”、抢“头条”而挖掘一些本不应该触及的东西,缺少人文关怀,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一、未成年犯罪事件中隐私权的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成为犯罪案件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媒体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奇高。华西都市报曾以《父母外出打工,13岁“留守”女孩遭堂伯诱奸》为题,报道了富顺县某镇初中女学生出现肚子疼、呕吐等症状,经医生检查后确认,该未满13周岁的女孩已经怀孕临产,并伴有“臀位妊高症”。医院迅速为其实施破腹产手术,取出一个3公斤重的男婴。立时,“堂伯父诱奸侄女,初中生产下男婴”在当地成为街谈巷议,媒体蜂拥而上对此事件展开报道,给这家人的生活带去极大困扰,当事人的内心也遭受严重创伤。虽然相关报道均采取匿名报道的方式,未直接披露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但记者详细报道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等,提供了行为实施地点的细节描述,基本抵消了匿名报道的保护作用。因为每一位社会人都生活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当地人很容易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获取案件概况,却不容易获悉当事人“臀位妊高症”等私密信息。由于记者及媒体拥有信息采集的特权和传播工具,这些信息通过媒体传播之后,信息的真实性就发生了本质变化。这样一来,媒体就扮演了证实谣言、散播私密信息的角色。

这个案例似乎揭露了传媒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一般性的社会苦难丧失了同情心,把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当成制造“好”新闻的工具。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已遭受巨大折磨,媒体再施之与“舆论暴力”,对当事人无异于“二次伤害”。新闻记者对苦难的感受力近乎弱于所有人,在“扩大知情权”的道路上越走越偏,无视作为一个社会人应有的责任和担当。新闻报道因其社会责任重大,一旦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记者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策略意识,正确把握公众兴趣,努力寻找公众兴趣、新闻价值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二、公众人物隐私与知情权的对立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对立,在公众人物身上得以凸显。公众总是希望通过媒体了解更多公众人物的隐私,新闻业市场化也导致了新闻媒体对市场占有的追求。为了争取受众赢得竞争,媒体不遗余力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对公众人物花边新闻的报道,对名人隐私的报道几近的泛滥。在这种变异的价值观作用下,媒体陷入对名人隐私过度侵扰的泥沼,在新闻价值和新闻侵权之间迷失。

香港杂志《东周刊》以刘嘉玲十余年前遭绑架拍下的裸照为封面,此事在香港掀起轩然大波,事件招致多个团体及市民抗议浪潮,连锁反应使特区政府亦表示关注。迫于各方压力,杂志宣告无限期停刊,终使事件告一段落。《东周刊》借女星裸照来刺激销量,最终却葬送了自己。在这场闹哄哄的风波中,我们也看到了公众人物、媒体和大众的三方博弈。

身体的隐私是个人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隐私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只是基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而在他人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受到必要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其隐私权被完全剥夺。刘嘉玲经历数年来平复遭绑的惊吓,却因裸照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公众人物遭难是众多媒体难得一遇的新闻,如今又流出裸照,多年前早已失去关注价值的事件,重又镀上金光。于是记者们蜂拥而上,更因其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进行大肆报道和渲染,致使当事人的隐私权遭受严重侵犯。公众人物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生活,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应是公众的唯一兴趣点所在。因此,记者不应为了媒体自身利益去盲目地迎合部分受众的兴趣,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媒体要准确把握好报道的尺度,在利用新闻自由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更要注意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媒体常常认为真实是最重要的,但真实对于隐私权,恰恰是“决定性的伤害”。每个人都有其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等多重角色,当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发生冲突时,记者应该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当悲剧性事件发生时,记者必须站在人道的立场上进行新闻活动,对人的尊重应该高于新闻冲动。悲剧事件报道在操作上相当不易,每一次采访与报道,都是对记者判断力、良心、职业素养的考验。媒体记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观众负责,对自己的使命负责。可是,我们不要忘记采访之上还有人性,同时也应该对被采访人负责,对人性负责,对伦理道德负责。

参考文献:

[1]刘晓峰.不能缺失的新闻伦理[J].新闻爱好者,2012(09).

[2]陈力丹,王辰瑶,季为民.艰难的新闻自律[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29.

[3]李世举.略论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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