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2016-05-14 16:40张云霄王冰
人间 2016年7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宽严相济

张云霄 王冰

摘要:和国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相比,我国形式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办案效率等方面还是存在缺陷,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们需要找到自己的不足,以期对症下药,使我国简易程序绽放光彩。

关键词:简易程序;宽严相济;处罚令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适当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保障简单案件尽快审结,进而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更多用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审理中,对于构建科学的简繁分流审判机制,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化简易程序的办案流程

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都将简易程序用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最直接的手段。然而,我国的简易程序仅仅是对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为了真正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立法初衷,除应在庭审程序有所简化之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地简化办案的程序。

三、明确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条件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应当遵守五项要求:一是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二是起诉前要与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人作充分沟通,强化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案件的应对。三是妥善处理简易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四是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五是进一步明确规范兜底条款的适用。

四、加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

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越来越注意重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当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关键之一也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因而必须全面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那么,首先,应完善知悉权,可以立法规定简易程序中控诉方必须在庭审前将全案资料移送到法院,只要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即使在法庭上不用出示,也应当包括在内;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有权利要求法院在审判前允许查看阅读或得到其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与此同时,为了保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法院也可要求辩护方将其在审判中准备提出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予以公开,但是应当只限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其次,应当完善被告人的辩护权,各国在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时,都非常重视保障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行强制指定辩护,我国要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应当借鉴国外对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权的保障工作。最后,应当确立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是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不但要由法院和检察院双重限制,还要受到被告人的意志约束。在立法上充分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把被告人的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五、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酌定量刑情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密切联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可成为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法律依据。当然,这是解决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人权保障不到位,抑制简易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的发挥的缓兵之计。最后还应当从立法上,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形成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应当贯彻。

六、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

首先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而神圣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担任国家公诉人的同时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确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简易程序在程序上的大量简化导致法院在审理适用的时候具有很大的弹性和能动空间,容易发生侵害被告人合法权利等不合法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更加应该要着重履行监督的职能。

其次明确特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需要出庭制度,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对法院审判活动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监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现在基层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多的情况,如果要求对简易程序都出庭,一定会增加基层法院的工作量,而且还会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相混淆,丢失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对此,应确立检察机关派员不出庭为原则,派员出庭的为例外,建立特定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特定案件范围。

辩护人和公诉人在庭审中代表的具体利益是具有对抗性,当辩护人出庭的时,公诉人也应出庭,在庭上形成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面对面的对抗,这样有助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尽可能查明案件真相,同时有助于制止辩护人没有原则地作罪轻或无罪的辩解,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

七、增加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程序是指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基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经被告人认罪后方可启动。

设立处罚令程序有两点好处:(1)可以丰富简易程序形式,缓解庭审形式化。(2)可以给予被告人减少讼累的机会,如果被告人认为处罚令适当,可以不用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再以审判程序对其判决。

结语: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表明,人们几乎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公正与效益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告人利益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对于公正和效益的实现以及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在世界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大浪潮中,我们只有不断的完善立法,才能使被告人的人权得到保障,使我国的简易程序和国际接轨,才能缩短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最终形成兼具欧美先进之理念、独具中国之特色的简易程序格局,并最终实现公正的最佳结合。

个人简介:

1.张云霄,1990年2月16,女,汉族,祖籍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专业

2.王冰,1991年5月出生,女,满族,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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