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2016-05-14 20:31杨东须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等级制度和谐权利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孕育出西方的“权利”概念,究其根源,是因为中国古代等级森严的等级制度、和谐的价值追求、家庭伦理制度都阻碍了西方“权利”的产生。本位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古代中国没有西方文化中的权利概念的原因。

关键词:权利;等级制度;和谐;家庭伦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67-01

作者简介:杨东须,河南鲁山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有类似于权利的条款,如宋律中规定,在室女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一个与西方文化中的“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权利则意味着公众可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但是中国古代社会高度集权,森严的等级制度,伦理道德观念使得这种选择性被过度的干预,公众失去了相应的自由,受封建集权主义压迫下的民众只能无条件的服从,因此,西方的权利观念在封建主义的统治之下是不会产生的。

一、等级制度抑制了权利概念的产生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调整的是与宗法伦理等级制度相适应的人身关系,而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依附于社会地位,人与人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古代中国整个社会各安其位,人与人之间被分为三六九等,处在不同的等级的人,在社会上自然会被差别对待。如从古代服饰文化上我们可以看出贵贱之分,唐律中的良贱相犯以身份相处,魏律中的八议、官当制度等无不在反应中国古代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等级社会。

而西方的权利意味着人权,意味着人人平等。权利是一个对等概念,西方的民众可以选择服从或者不服从,但是古代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里面没有对等概念。因此,处于森严等级之下的古代中国社会必然不会产生权利概念。

二、和谐的价值追求阻碍了权利观念的萌发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描绘了一个美好的图景,也是对和谐的追求。“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由《礼记·礼运》孔子所说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正统思想指导下的封建国家的治国之道——旨在平衡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稳定,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对抗他人。因而,权利是对抗多数派的手段。”但是古代中国以和为贵,和谐并不是为了分清是非,伸张正义,而是为了息事宁人,便于统治者更好的管理社会,实现其统治。这就与权利的本质相互矛盾,古代中国整个社会的民众不是以追求个人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国本位、家本位”为宗旨去活动。

三、封建伦理观扼杀了权利顾念

“人与人的关系不应该是一种相争相索的利害关,而应该是一种互敬互爱的道德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受儒家正统思想的影响,整个法律以服务与情理为基本目的,整个国家构建在情理法之上。古代中国主张以德治国,法律仅仅是工具,法律与情理冲突时候从情理,由此可见,情理在古古代法律之中的地位,情理之下是没有权利而言的。

义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取向,整个社会是一个讲求义的社会。如中国古代重义轻利,不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人才是一个好商人。这样的商人被称之为儒商,从字面我们就可以看出商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商是商人职业角度上的拔高,在中国古代不存在保护私人财产,这与儒家思想的倡导下的集体主义伦理观、义相冲突。人与人之间交往不是以追求私利为目的,儒家正统的集体主义伦理观是整个社会的主导思想。而西方权利观念重视保护私有财产,利大于义,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私人利益在封建主义的中国根本没有立足之地,因此也就无权利的观念。

四、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必然不会产生权利概念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构建在家本位、国本位之上,受三纲五常、等级观念的约束,家庭组织内部之间是不可能产生权利的。家族财产归家族统一管理,统一支配,家庭成员不能自由的支配。家族就像是一个小的国家一样,有相应的家法,在孝道方面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但当在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之时,要适用国本位的思想,应该放弃家族利益去服从于国家利益。

西方的权利主要针对个人,不针对整体,而在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之下,权利主体出现了缺位,更无从谈起权利概念了。

五、结语

古代中国的私法是从公法之中推导出来的,私法之中确定的原则是从公法之中确立的。古代中国重刑轻民,民事法律关系并不需要做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来调整,依附于其他的规范如刑法、社会观念来调整。封建社会以公法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目的是在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尊严,而不是维护个人的权利。

因此,从中国的古代的传统、社会结构、历史环境、伦理道德、等级观念分析,中国古代是不可能孕育出西方文化中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姜泽峰,王刚.浅析中国古代权利概念的缺失[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2]王继春.公共利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D].西南政法大学,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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