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分析

2016-05-14 19:28陈科汝
时代青年·视点 2016年5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陈科汝

摘要:从教学经验的角度而言,法科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存在无法在毕业以后以“法律人”的身份从事法律职业,独立承担法律工作的问题。究其原因,大都在于首先毕业生处理具体案件时不能够梳理一个清楚的法律逻辑思维,其次,无法将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中的要素相互连接,进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本科教育阶段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针对案例与实践教学在法科教育中的理论作用与实践作用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进行法学教育的老师提供可供参考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法律技能

法学本科教育,对学生要求之目的最终还是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进行重复性工作,而是让学生学会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如何从事法律工作。但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在四年本科教育结束以后却不能符合教学目的对学生素质的要求,具体体现在法律逻辑思维混乱,虽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却无法在具体案件中灵活应用等等问题。从笔者教学经验的角度,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方法能够显著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和思维能力。

一、案例与实践教学之概述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情景教学,透过案件将法律事实带入课堂,学生通过讨论,利用归纳与演绎掌握所需学习的法学知识。[1]案例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由苏格拉底最先使用。他通过问答和论辩方式得出一般结论,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批判质疑的能力和精神。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始于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2]案例教学是以法学案例为基础,学生在课堂内外针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辨,进而提升学生对已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们在讨论中,自主自发的去探索和总结需要其掌握的知识点。案例教学的前提是案例资源的搜集和筛选。案例资源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类是教师在自主从事法律相关事务时,亲自处理过的案件。法学院的教师在担任教师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兼任一些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诸如法律顾问,兼职律师等。笔者认为,法学院教师能够从事法律事务职业,无论是先从事后从教,亦或从教同时兼任,对更好的以教师身份向学生进行课堂讲授是有利而无害的。法律职业的从事可以帮助教师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将已经积累的法学理论投入应用,了解和掌握事务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而对于案例教学而言,亲自处理的法律案件,教师本身会理解和讲授的更加透彻,剖析的更为深入和彻底。一类是教师能够从周边人亲自处理的案件中获取的真实案件资源。能够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都经受过大学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而完成这些教育阶段,也就为教师提供了相应的人脉资源和案件来源。法学院教师的同学大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这些职业特点使得其能够大量解除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实例案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不包含隐私和特殊情况的案例可以提供给教师作为教学使用。还有一类是已经形成习题的案例,如司法考试中的案例题,习题集中的案例题等等。就以上三类渠道所获得的案例而言,任课教师都需要从大量案例中先拣选出针对课堂所需讲授的知识点和重点相契合的相关案例,必要时在挑选案例以后还要对现有案例进行修改。尽管如此,前两类的使用却较为困难。因为课堂讲授需要对真实案例进行法律要素提取,不能向讲故事一样将整个案情全盘托出,全盘讲述的介绍方式既浪费了课堂时间,又干扰学生的理解,还有可能会涉及隐私和职业道德问题。而将真实案例提取为法律要素集中的讲授案例,本身对教师能力就是一个考验。最后一类案例使用起来较为简单,教师甚至可以不经修改直接照搬用于课堂讲授,但与前两类案例相比,学生对最后一类案例的积极性较低,所产生的教学效果也不尽如意。

(二)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以实践工作为载体,在课堂教学之外,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3]实践教学这一概念与理论教学相对应。法学院对学生假期实习的要求,及实习报告的撰写,是实践教学的体现。学生透过实习真正的进入到“法律人”的角色,在实践中反复巩固、引证和应用所学习的法学知识,一方面巩固课堂学习的理论,另一方面提高法律操作技能。通常意义上所认为的,理论教学是课堂之上的教学,实践教学是课堂之外的教学。典型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实习。各个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会要求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间为3-6个月不等。实习结束后,需要向学院提交实习鉴定报告。还与一些高校的法学院会要求学生进行暑假实习。而现在,这种观念随着新的教学体系的构建已经不再符合新情势。如,法律实验室中的法律职业扮演。学生可以在课堂之上透过法律职业身份的带入,去体验真实处理案件的感受。这种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仿真实习。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实践教学必不可少。

(三)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之区别与联系

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都以案例作为其实现的基础。二者的教学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实践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在教学实践中,二者有相重叠和竞合的部分。尽管如此,从实现方式而言,二者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学方法。

在案例教学中,虽然有学生参与,但依然以教师为主导。而就实践方式而言,案例教学中,教师抛出案例,教师与学生的参与方式依然是口述和反思。另外,案例中的关键要素往往已经被提取,学生只需要将要素与法学理论相连接,来寻求法律处理即可。学生自主参与的内容十分有限,最主要的参与方式是思考。而实践教学中,学生需要亲自进入到一个按键和诉讼中,所获得的案例是一个复杂案例,也即关键要素未被提取的案例。复杂案例中存在很多干扰因素,有些因素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毫无关系,有些至关重要。学生首先需要自己去寻找案件中的关键要素,而如果第一步提取失败,有可能会决定整个案情的走向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在要素提取以后,学生还需要将复杂要素进行简化,将一般事实提取为法律要素以后,再与法学理论相连接。由此可见,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要求更高。也可以说,案例教学是学生能够妥善进行实践教学的前提,不可能不经案例教学就能够直接完成实践教学,而实践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延伸,进一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二、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一)巩固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

培养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兼具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生想要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案例教学的教学过程,就需要先对法学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积累,这是进行案例分析和实践的前提。案例和实践教学能够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透过实践倒过来反思理论,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研究,巩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

(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案例教学帮助学生在学习阶段确立法学逻辑思维,搭建法学理论与处理案例的桥梁。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帮助学生梳理逻辑思维,也就是如何应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掌握了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够正确构建法条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具体案件寻求正确的法律适用。另外,透过实践,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反思精神,创造精神和应用能力。

(三)提高学生的法学修养和法律道德

实践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法律人素养,提升法学修养,用法律道德约束自身。法律研究者,若只是单单具备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是法律人才。法律学问是成为法律人才的基础,只有具备了法律学问,才能够认识和改善法律。但是,仅仅具备了法律学问并不代表能够应用法律,只有具备了社会常识,才能够正确并恰当的适用法律。而具备了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并不代表就有资格执行法律,他还需要具备法律道德。故而,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于法律学问以外,同时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4]在实践阶段,学生透过担任法律职位,能够接触到社会对法律人修养和道德的要求,从而提升自己,并且严格要求自身。

(四)提升教师自身素质

案例和实践教学方法对教师综合素质具有较高要求,既要求任何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求教师掌握熟练的教学技巧,并且教师自身要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这些要求使得在进行案例和实践教学的同时,教师本身要不断的提升和学习,重视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对社会上的热门法律问题有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新问题,并且不断地透过实践来寻求新的案例。

三、教学操作中的问题与方法

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就培养目的性而言,法学教育又具有实践型人才培训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二重性。[5]实践中,案例教学中教师存在以自我为重视,忽视学生主体作用的情形。老师成为整个案例讲述的主导者和掌控者,导致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讲授,而无法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的实习往往是被迫进行,并且存在普遍的作弊现象。典型的方式体现在学生会依靠家庭关系,在需要提交实习报告时,寻求一个亲戚或者熟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盖上公章提交一份实习鉴定,而并没有真正实习过。在实习阶段,学院监管存在不及时和不到位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而达不到教学目的。

从笔者已有的教学经验,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实现方式有以下方法和模式:

就案例教学而言,“称职的教师应当能够向学生证明,乱七八糟的案例和条文可以被归纳为一套有序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纳入清晰的、有逻辑的和系统的形式之中。”[6]在具体操作中,教师首先要能够妥善的甄选案例,并对案例的要素进行筛选和总结,将案情尽可能简介扼要的呈现在学生面前,从而节省课堂时间。其次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学生参与是实现案例教学目的重要实现方式,在这里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上就选取了能够让学生感兴趣的案件,如与热门相关的,或与学生的生活有关联的。并且,在向学生讲述案情时要具有趣味性。再次,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总结工作。引导学生应用正确的法学思维和逻辑推理,在案件讲述结束后,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知识点进行总结,并用最简洁的逻辑推理过程将案情重新梳理一遍,帮助学生在不断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培养思维能力。

就实践教学而言,最典型的模式依然是“实习”实践。但是基于目前在实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学校和学院应当在学生实习阶段履行好监管工作。包括对学生所计划实习单位进行预报留存,在实习过程中不定时向实习单位进行电话访问,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工作内容。如果情况允许,还可以进行走访,以确定学生是否真正在岗。在实习完成以后,对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严格要求,可以抽取学生进行实习问答。另外,对于存在实习作弊的学生进行严格处罚。除了“实习”义务,高校可以采用的实践教学有:一是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透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进入到相应角色中,以亲身体验的方式,来完成一个法学案件,或者一个诉讼过程的教学方式。在采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时,要注意让学生对所演练的案件进行总结,其内容包括审理的焦点、判决的理由,所适用的法律等;另外,鼓励学生的相互质询;最后,教师需要进行总结并做全面性启示。[7]二是法律实验室。法律实验室是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目标和模式背景下,对法律诊所的变形。法律实验室为学生在毕业前提供参与法律实务,提高实践能力的机会,旨在帮助学生培养反思能力和职业高等技能。但是法律实验室的缺陷在于,并非所有法学学科都能够适用该种方式。其实现方式以为专门课程开设为宜,另外,应为至少一门必修课设置,使得全部学生都能够接触到此类教学方式,透过教学成果的总结,选择继续开设选修课,为适应该种教学方式的学生提供选择的可能。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脱离了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与教育目的相违背。[8]而案例和实践教学能够帮助正在接受高等法科教育的学生符合法律职业对法科生的基本要求。案例教学着重点在于引导学生梳理正确的法律逻辑思维,掌握自主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着重于培养学生在掌握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技能以后,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工作的能力。虽然,目前在教学实践中,案例和实践教学依然存在各种问题和困境,但在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的,提升学生素质,塑造符合社会和职业要求的“法律人”而言极具促进作用。教师应当主动学习并提升自身业务技能和法学素养,以提高教学能力,积极创新,为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罗世荣:“案例及法律案例教学”,载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89页。

[2] 刘荣:“案例教学法与seminar教学法”,载于《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0期,第60页。

[3] 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10月,第116页。

[4] 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3页。

[5]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6其,第34页。

[6] David Sugarman, Legal Theory, 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 edited by William Twining, Basi Blackwell, 1986, p 30;转引自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6其,第36页。

[7] 张毅辉:“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载于《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第62-63页。

[8]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6其,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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