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国民报》的诉讼

2016-05-28 11:33陈力丹
新闻前哨 2016年5期
关键词:普鲁士贝尔马克思

陈力丹

马克思从事新闻工作的几十年内,多次遭到普鲁士王国当局的司法迫害。马克思是学法律出身的,他以法学家的智慧应对自如,尽管最终无法以个人的力量对抗整个专制制度,但也让普鲁士当局在公开的司法往来中丢尽了脸面。而他对政敌的攻击,通常不予理会,只在涉及党的根本利益之时,才偶然发表声明或文章加以反驳。他一生中通过司法程序起诉政敌,只有一次,即他对德国《国民报》(National Zeitung)主编弗里德里希·察贝尔(Friedrich Zabel,1802-1875)的诽谤起诉。马克思就此写道:“察贝尔攻击我进行了一系列犯法的和可耻的活动,而且是在因怀有党派偏见而轻信荒唐透顶事情的读者面前攻击我的。另一方面,我离开德国已经有十一年之久,这些读者根本缺乏判断我这个人的标准。撇开政治上的考虑不谈,就是为了我的家庭,为了妻子儿女,我也有责任使察贝尔破坏我名誉的攻击受到法庭审理。”马克思并不指望通过诉讼获胜,目的是通过诉讼,争取舆论的支持。这次起诉的失败,再次证明了普鲁士法律体系的虚伪公正,因为人治作为潜规则在该体系普遍存在,马克思连立案的机会都无法获得。马克思为此在他1860年出版的著作《福格特先生》的第11章“一件诉讼案”,用近3万字分析这次对察贝尔的诽谤起诉(中译文收入人民出版社1964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675-716页,本文引用该卷只标页码),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法治思想的重要论著。

1860年1月22日和25日,柏林出版的日报《国民报》先后发表社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怎样伪造激进传单》,引用法国皇帝路易-波拿巴秘密收买的间谍、德国自然科学家卡尔·福格特1859年出版的《我对〈总汇报〉的诉讼》一书中的假材料,在更为广泛的层面诽谤马克思。前者诽谤马克思指使一个被称为“硫磺帮”的工人帮派,向很多德国议员寄出几百封勒索信,要求他们把规定的款项交到指定地点,否则就揭发他们参与了什么革命活动。后者诽谤马克思是瑞士工人协会制造假钞的“道义上的祸首和有罪的同谋者”,目的是为出版伦敦德国工人报纸《人民报》,并毫无根据地指责马克思伪造了一份匿名传单。马克思对此使用了莎士比亚的一句台词“胡诌比说理更高明”,写道:“他[察贝尔]只要能再增加一点卑鄙的诋毁,就不惜把一种神奇的力量,真正神奇的力量加在我身上。”(690页)马克思要求律师:“我在这里当然要求察贝尔提出真证据,来证明他的论点。……我向察贝尔不是要‘几百封恐吓信,甚至也不是一封信,我只要他哪怕是提供出一行字,能揭发我党的某一个著名同志参与过察贝尔所指的可耻行径。”(677-678页)

马克思委托的律师是柏林著名的法律顾问维贝尔,通过他对《国民报》主编察贝尔提起诽谤诉讼。3月,维贝尔首先通过刑事追究途径,把察贝尔的诽谤通知检察官。4月18日,柏林市检察官利佩通知维贝尔,由于此事“不涉及公众利益”而不受理。4月26日,普鲁士上诉法院检察长施瓦尔克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维贝尔的上诉。6月8日,柏林市法院刑事庭对马克思的控告作出决定,“起诉因缺乏犯罪构成而予以驳回。”于是,马克思委托维贝尔向上诉法院控告市法院的决定。7月11日,上诉法院以市法院所说的同样理由驳回。马克思看了上诉法院长达1200字的驳回决定,写了这一段话:“我初看时看漏了开头和结尾,我竟认为摆在我目前的是‘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递交上诉法院的一份为自己辩护的文件的副本。”(703页)马克思的律师维贝尔最后告到最高法院,10月5日,最高法院“认为理由不足而予以驳回”。至此,马克思对《国民报》的诉讼程序全部走完,没有获得立案。

马克思就此事对恩格斯说:“多么美妙的法学啊!起初是禁止我提出‘对于诽谤的控诉因为这对普鲁士政府不利,后来又不准公开审理‘对于侮辱的控诉,理由是缺乏‘犯罪构成。这实际上是替《国民报》‘辩护。……这群狗东西从我寄给维贝尔并被维贝尔附在他的控诉书内的文件中看出,如果案件准予‘审理,《国民报》将被判罪。由此就产生了这一切诡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71-72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通过这次诉讼,马克思对专制制度下的普鲁士司法做出如下评论:“乙在报刊上公开地诽谤甲,而司法官员也许悄悄地‘作出决定认为甲无权对乙提出控告。不难理解,这样一种诉讼程序,就是在纯粹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会闹出什么样的怪事来。……起诉权——例如对诽谤者的起诉权——是以一个官员的预先‘决定为转移的,而这个官员又会由于所谓的‘违反职责而受到政府惩罚,及予以警告、罚款、强迫调任他职或者甚至带有侮辱性地撤销其司法职务。这样的事,不用说向英国人解释清楚,就是要他们大致相信,也是很难的!”(687-688页)

马克思的这次诉讼属于个人状告媒体人的新闻官司,在这个问题上,私人应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但普鲁士法律体系是专制性质的,把私人的起诉权实际上变成了国家拥有的特权。就此马克思批判地指出:“应当承认,不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起诉权的法律,也就是破坏了市民社会的最起码的根本法。”(688页)“普鲁士立法在每个案件中都使私人的起诉权取决于法官的裁夺。它是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的,即国家是慈父般的政权,应当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孩子们的私人生活。”(713页)

在这次诉讼中,马克思还谈到职业报人道德。他考察了《国民报》主编察贝尔的发迹史,写道:“他在1848年革命以前的创作活动仅限于给一个小地方的文学小报写过几篇匿名文章——这个胖子怎么会变成了《国民报》的主编、股东和‘有多余的钱的民主主义者——只有天晓得。而读过巴尔扎克的著名小说……的那些人是能领会这一点的。”(682页)马克思所说的巴尔扎克小说是指《幻灭》。研究察贝尔和这部小说里的新闻人,可以深刻理解为什么新闻业需要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在约束,以及社会对新闻业不道德行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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