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研究

2016-05-30 12:45艾合麦提·瓦依提
水能经济 2016年3期
关键词:水资源

艾合麦提·瓦依提

【摘要】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发生有其内在机制,水市场的作用只有在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在非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市场水价可能背离其真正的机会成本,不能准确地传达市场信号,不利于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水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此时,水权转让可能引起外部影响,政府应该进行干预和调节,对不可避免出现的扭曲进行纠正。

【关键词】水资源;市场制度;内在机理

一、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危机日益加剧,水的资源稀缺性进一步加深,经济价值进一步提高,因而可交易的商品属性更强。水市场的建立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水资源市场化制度变迁具有自己的内在机制。当水资源内在地具有稀缺性和使用效率差异性,同时外在地具备水资源交易的制度环境,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就会水到渠成。

1.水资源稀缺,相对价格较高。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如何使用具有多用途稀缺资源的学科,认为市场是对私人物品进行调节的机制。只有当水资源不能无限满足人类生活和生产需求时,水才有可能成为商品,水资源领域才具备引入市场机制的基本条件。从制度变迁理论角度看,只有当水资源稀缺性增强导致其相对价格上升,水资源排他性产权界定边际收益超出边际成本时,水资源产权制度变迁才有利可图,排他性水权制度以及可分割可交易水权制度才可能得以建立,而可交易的排他性水权是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基本前提。

2.水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是通过价格的“信号”功能,引导市场参与者的供给和需求决策,使商品由使用效率低的一方流向效率相对较高的一方。水权交易市场就是从需求角度出发,通过个体之间的水权交易,使水资源优先流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方,以充分体现水资源的价值,解决水资源紧缺问题;并通过价格信号的引导,形成对市场主体用水行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水资源具有的外部性也可由市场通过明晰水权,将对他人的影响纳入成本或收益函数,进而实现内部化。

3.合理的水价体系。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优势的关键是“价格”能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体现水资源的价值。水使用权初始分配价格和城市水价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水市场的活力,扭曲的水资源价格体系给人类行为带来的激励也是扭曲的。过低的水价、甚至是免费的水资源使人们用水的成本很低,激励人们多用水,助长人们形成“水不珍贵”的水观念和水文化,浪费水资源和低效使用水资源在所难免。所以,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必须以理顺水价为基础,依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水价体系,它是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制度前提。

4.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水权交易,必然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进行量水、分水和运水等,这是建立水权市场的硬件环境。同时,还必须以正式规则的形式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机制与市场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管理与规范水市场的运行,实现法制化、规范化,使可交易水权制度得到广泛认同,保证其良好发育、顺利发展和逐渐成熟,这是水权市场运行的软件环境。

二、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重要环节

水资源市场制度实际上是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政府为水权交易、居民户用水价格的确定标准等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依靠市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效率,从而发挥政府管理和市场配置两个方面的优势。目前确立水权交易制度是各国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面,一般包括水权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管理三个重要环节。

明确界定水资源的初始权利是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第一步,明晰的水权是其进行市场交易、互调余缺的基础。水权界定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由使用权衍生出来的不同类型的用水权。水权界定是一项复杂工作,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在清晰界定水权和形成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要使水权交易得以正常进行,必须建立合理可行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一是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为水权的清晰界定和水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二是制定水资源市场交易规则,使水权交易有序进行;三是成立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组织和监督水权交易并实行申报和登记制度。

三、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绩效得以实现的条件

世界银行非常关注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1995年7月和1997年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重点研讨如何利用水权、水市场来分配水资源。为了创造出这种流动性而修建的基础设施和其它交通手段,要计入水权市场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多少也决定了特定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购买者的权利要有保障。要建立权利的分配、许可、执照、登记等一整套规制和行政系统,保障购买者的安全感。水权体系要能够调解冲突。市场系统要有可调节性,在短缺或过剩情况下能够分配供给。要有补偿机制,确保当用户的权利被更高的社会用途占用時得到补偿。

四、总结

水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交易,即水资源使用权、产品水物权或者取水权的交易。从法律的角度看,在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下,用水主体有偿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下,用水主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获得的取水权,实质上是一种基于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自然资源水出让合同而产生的具有准物权性质的权利,从理论上是可以用来交易和转让的;产品水则是指单位或个人为了满足用水需要,依法从资源水中获取的处于单位或个人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的淡水,产品水物权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动产物权,也是可以交易的。中国水权交易在实践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需求迅速增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稀缺性逐渐加剧,这种趋势激励了经济主体对水资源产权界定的需求,逐步为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尤其是水权交易创造前提条件。同时,我国的水资源利用率很低,水价也开始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法律法规等软环境和分水设施等硬环境也基本具备,这些都符合水资源市场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端润生、冉崇辉、童正则:《俄罗斯的水权与用水管理》,《水利发展研究》2001年第3期。

[2]杜卓、甘永峰、林燕新:《探索排污权交易》,《产权导刊》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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