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6-05-30 10:48刘傲李尧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24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刘傲 李尧

摘要:文章分析了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重点分析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权利归属制度不够全面、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到位等问题,并提出了制定统筹兼顾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管理机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实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4-0003-03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24.002

1 概述

作为衡量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知识产权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视为其保持科技优势的核心政策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防知识产权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关管理和研究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将对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进行对比分析,并基于此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2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确立阶段、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支撑体系构建阶段和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阶段。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确立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即1985年4月1日,我国首批国防专利申请得到受理,标志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起点。1990年7月30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国防专利管理的法规《国防专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正式确立,开拓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为适应国防知识产权工作需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又制定了针对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一批法律法规。2000年12月26日,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即将正式加入WTO,给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原国防科工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规章制度建立、专业队伍培训与建设、知识产权过程管理和创新激励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新的《国防专利条例》,对新形势下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管理和保护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也有可以适用于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条款。“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立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并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報送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总量快速增长,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得到提高。为适应新环境,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近中期的发展目标。2009年12月,《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制定完毕,确立了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规范营造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环境、提高国防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等工作重点。随后,《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颁布,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2012年8月2日,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成立,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高级管理机构,标志着我国推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底,我国开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将有利于提高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

3 国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美国是对国防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最早实施保护的国家之一,其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国家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二是承包商可以拥有所有权。这个转变是国防科研投资的主要投资人从政府向私人承包商转变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国防科研主要由政府投资,故政府对其投资产生的专利、技术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并采取了严格的管理。但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国防科研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大幅度下降,民间投资大幅度上升,这直接导致私人承包商对一直以来政府独占所有权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产生了不满。2001年,国防部公布一份指南性文件《知识产权通向商业之水——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产权时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合作谈判中专利权、技术秘密、版权、商标、技术资料等产权归属进行了说明,指出承包商可以保留专利所有权和技术秘密等,只有在国防安全需要时,国防部才能拥有所有权,而且规定,当一方拥有所有权时,另一方享有不可撤消的免费使用权,只是规定国防部只有在国防安全需要时,国防部才能享有这一权利。由此可见,美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拥有最大的灵活性。

英国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国家,于162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方面,英国早期也是将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国家所有。但是经过长期实践后,英国政府认为这种创造与所有权绝对分开的管理方式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可持续产出和转化利用等,于是将知识产权的国家所有改为归项目研发组织所有,以便充分保护研发组织的利益,激发其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澳大利亚对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差异化的方式处理。在国防装备采购过程中,绝大部分情况下,国防部不会要求供应商或者第三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可能会取得使用授权。对于国防部和供应商合作开发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采取协商的方式,但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开发利用知识产权;要考虑国家安全;评估供应商的技术成熟度;分析知识产权对供应商未来应用的影响;识别已有法律法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以下情况,国防部拥有所有权的优先权: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目标并严禁传播的知识产权;未成熟的技术,方便以后的公开开发;范围涉及较广的知识产权;商业化可能阻止国防部对第三方授权的知识产权。但是国防部规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必须在需求文件和协议合同里有合适的条款进行事先说明。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上,一部分国家都结合自身国情,建立一套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系结合在一起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深入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每个角落,便于在设计、采购、生产等环节涉及的知识产权能得到有效管理。以美国为例,为了适应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多样性特点,美国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机构分成管理、业务和服务保障三类,明确划分,各司其职。在军队方面,海军、陆军、空军均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处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业务工作,负责各军种里知识产权的各种工作以及军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

配合。

4 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比较

近些年来,我国制定了一些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积极推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在此之下,一些国防军工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由此可见,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一些先进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落后的地方,例如权利归属制度不够全面、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到位等。

4.1 权利归属制度不够全面

发达国家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经过了由国家绝对拥有向私人组织和国家协商拥有的转变,权利归属权的转变是对国防知识产权认识加深的结果和价值发挥的需求。长期以来,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军工科研均由国家投资,国家一直保持着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对转让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我国过度注重资金的投资,而忽视智力在国防科研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性,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却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保护不够,以至于我国缺乏积极有效的创新个体的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则。显然这种状况无法充分调动创新个体的积极性,导致只重视任务的完成,而不愿意主动思考知识产权的进一步转化。

4.2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近年来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总体方案》《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等方案,但这些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不够。也颁布了诸如《国防专利条例》等的专门性法律,但显然这些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与目前知识产权的种类不断在增加不相符,例如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技术秘密、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科技作品著作权等类型的国防知识产权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立法上,大部分还处于空白状态。除此之外,现有法律的修订工作也未跟得上技术发展的需求,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专利工作的管理需求。因此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需要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完善。

4.3 管理机构不够健全

国防知识产权相较于民用知识产权存在很多特殊性,致使人们对其不够了解,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起步也较晚,这是导致目前相关机构不够健全的因素之一。目前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单位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但这种多元化管理的不利之处在于职责划分不清晰。虽然,海军、空军、二炮等单位依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了专利服务中心,但他们承担的多是业务职责,很难承担起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

4.4 监督机制不够到位

知识产权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资源,但目前我国更注重申请单位的权利,而轻视了相应的义务。我国鼓励相关单位加大科研投入,更多地创造国防知识产权并积极申报,但对已取得的知识产权一直停留在重保护而轻管理的局面,对成果转化并未做过多硬性规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不仅要求企业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还要求企业在资源管理、基础管理、研究开发、采购生产等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转化提出了要求,因此企业知识产權管理体系认证是外部组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种评价监督。鉴于国防知识产权的诸多特殊性,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不能简单地使用民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来评价。虽然我国已有机构针对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进行了深入研究,但贯标认证工作还未实施,因此我国目前缺少对武器装备研制和承制等单位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机制。

5 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发展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从以下四点思考解决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1 制定统筹兼顾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既关系到国防建设的需要,又与创造者利益息息相关,从国内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长期发展经验来看,国家单方面拥有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创造者的积极性,且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后期转化,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既满足国家利益需求又照顾创造者关切的统筹兼顾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机制。例如可以借鉴美国“两权分离”的模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仍然可以由国家出资部门保有,而经营权适当赋予创造者,在不危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

5.2 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立法的理论研究,构建更加符合国家安全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目前知识产权的种类不断丰富,涉及的管理保护、纠纷解决等一系列核心问题不断增加,必然要求建立更加全面的法律体系;其次,为适应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应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使其更贴近现实需要,同时尽量保持法律一致性,避免不同法律之间的不衔接;最后,在现有《国防法》《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针对性法律,比如《国防著作权管理条例》《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办法》等。

5.3 健全管理机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虽然以国防知识产权局为主,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单位也具备一部分的管理职责,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得这些机构职责上存在交叉,而且由于原有体制原因,很难做到职责严格划分。建议设立高层级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工作,并设立多个单位提供支持,明确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同时在各大型军工企业中设立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议设立国防知识产权咨询机构,既可以为知识产权创造单位提供全流程多方位的服务,又可以减轻管理机构负担。要细化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引导和管理,提升国防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5.4 实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虽然我国部分大型军工单位已经逐步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例如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制定了不同完备程度的管理制度,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但总体而言,军工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除此之外,一些军工单位也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问题,但是仅凭自身努力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要社会建立一套管理、监督、评价、改进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因此建议开展装备领域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一方面,通过构建武器装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可在军工企业中建立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另一方面,武器装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可以成为管理机构对军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一种监督。

6 结语

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提高的根本体现,国防知识产权关系到国家安全需求,在国防建设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有助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能够推动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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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国锋,李红军.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装备学院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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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傲(1985-),男,湖北十堰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科研项目主管,工程师,研究方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责任编辑:黄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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