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直隶地区蝗灾问题研究

2016-05-30 10:48于桃桃
关键词:明朝蝗灾

于桃桃

摘 要:明代北直隶地区蝗灾频繁发生,其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受灾程度之深以及治理的困难性都远超于其它自然灾害,因而受到朝廷与百姓的重视。而灾害期间更会因粮食短缺而产生一系列相应的连锁反应,歉收使得人们生活艰难,衣食无着,出现大量流民、乞丐,社会秩序一度混乱,最终影响到王朝的稳定。对于蝗灾的研究以期为当今农业的生产、生活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关键词:明朝;北直隶;蝗灾;治蝗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024-04

蝗灾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较为频繁,对农业有极大的破坏力,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蝗(飞蝗)是一种农业害虫,常泛滥于夏秋季节,在我国主要发生的有东亚飞蝗和亚洲飞蝗两个亚种。是一种半空飞行的虫豸,体形颀长。呈草绿色或暗褐色。咀嚼式口器。后足强大,适于跳跃,后翅宽大柔软,善于飞行。卵是块状物,产卵的管状突便于挖土排卵。大多数称幼虫为蝻,蝻也叫蝗蝻或者跳蝻,其形状像成虫而翅膀很短,身体小,头大。它们就食种类繁多,且多为重要的生产、生活用粮。蝗虫蚕食掉大量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茎和叶而致作物减产进而引发蝗灾。蝗灾在我国古已有之,而防治蝗虫是保证农业生产的一件大事,开垦荒地、治河、治湖以消灭蝗产生的基地是个好办法[1]。中国的古籍中就有很多关于蝗灾的描述,如:宋仁宗庆历二年(1024年),“蝗灾食苗民自苦……”[2]、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秋,蝗灾民歉……”[3]、“至顺元年(1330年)丁未,河间诸路、景献诸州屯田蝗。……三年丁丑旱,河间等处屯田蝗”[4]。对北直隶地区蝗灾进行研究,有利于为现今河北省地区自然灾害的防治提供一些思路。

一、明代北直隶地区蝗灾的时空分布

有明一代蝗灾频繁,邓云特的统计指出:明朝276年中,共计经历1011次自然灾害……蝗灾94次”[5]。涂斌在整理大量史料与相关著作的基础上得出:明朝从建国到统治结束276年历史中,遇到过各种大小蝗灾967次[6]。这个统计数据可能更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关于历代北直隶地区发生的典型蝗灾情况:洪武七年五月,河间府、永平府、保定府、真定府、顺德府并蝗;永乐二十二年夏,大名府浚县蝗蝻;宣德十年十月,顺天、保定、顺德、真定四府旱蝗;正统六年九月,保定、大名、广平、永平、顺天、河间诸府、卢龙、抚宁诸卫蝗伤禾稼;景泰七年九月,应天并直隶太平等七府州蝗;弘治八年四月,直隶当涂县蝗;嘉靖三年八月,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各州县旱蝗灾;万历十九年九月,真定、顺德、广平、大名旱蝗;天启元年七月,顺天等处旱、蝗。

由以上记载可以得出,明代北直隶地区的蝗灾几乎在每一位皇帝在位期间都有发生,可见发生次数之频繁。其中,正统年间出现的蝗灾情况最多,计21次。其次,宣德年间发生蝗灾次数也较为频繁,达13次。蝗灾有时伴随着旱灾一起发生,“万历十九年,以真、顺、广、大各被蝗、旱灾伤,照分数蠲免有差。”[7]“熹宗之世……李继贞巡抚天津……然仍岁旱蝗,弗克底成效也。”[8]朝廷发布减免百姓负担的条文,也从侧面看出百姓受到旱蝗的双重打击。同时,可以清楚地看到蝗灾发生的时间大多数在夏、秋季节,即大多数发生在4—6月份,7—9月份。

明代北直隶蝗灾分布地点大多集中在顺天、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大名等府。“嘉靖三年(1524年),夏蝗。”、“正统间,蝗。遣侍郎魏骥捕之。”、“嘉靖六年(1527年),蝗、旱。”[9]“清苑县蝗蝻甚生,蚕食禾稼,聚若蚁,起如蜂”[8]。景泰年间,直隶松江府上奏陈述蝗虫噬庄稼。景泰七年(1456年)九月,“应天并直隶太平等七府州蝗”[10]。

就以上统计总结,明代北直隶地区的蝗灾持续时间长,贯穿明朝始终,而波及到的范围也宽广,几乎本省各府都有所牵连。蝗灾在时空上的分布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农业灾害的本质特征。

二、蝗灾发生原因及影响

(一)蝗灾发生的原因

1.气候条件。蝗灾常发生于夏、秋,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大旱,秋旱尤盛”[11]。蝗虫在40度左右和相对湿度在60-75%条件下是发育成熟迅速和迁移活动的最适条件,在43度条件下其蝗卵经过9天即可孵化。蝗灾在干旱之后极易发生,“是最盛于夏秋之间”[12]。万历四十五年十一月,“南北两直隶……旱蝗相继,无处不灾……”[8]前文所述也可清晰表明,蝗灾易发生于夏、秋季节。宣德十年(1435年)五月,直隶广平府旱灾和蝗灾同时发生,灾情蔓延无法处理。

2.繁殖能力强。《七修类稿》中记载:“……夏蝗而六月三月,书:去岁蝗处复蝗子生,曰:蝗蝻。蝗子则是去岁之种蝗。非蛰蝗也。闻之老农言:蝗初生如栗米,数日旋大如蝇,能跳跃群行,是名為蝻。又数日即群飞,是名为蝗……又数日孕子于地矣……其自四月以后而书灾者,皆本岁之初蝗,非遗种也。故详其所生也与其所自灭,可得殄绝之法也”。初生的蝗如米粒大小,几天就长成蝇大小,再几日就可以群飞而起。蝗之为物。“虫焉耳。其种类多。其滋生速。”、“蝗最易滋息。二十日即生。生即交。交即复生。秋各遗种于地。不值雪则明年复起。故为害最烈”[13]。

3.群体性。蝗灾之所以严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其群体性特征。通常是成群的一起出动,所到之处庄稼一扫而光,对农业生产有极大的破坏力。“清苑县蝗、蝻甚生,蚕食禾稼,聚若蚁,起如蜂……”[8]“惟蝗灾则不然,轰然而来,霎然而下,其应受灾者,反掌之间,田无遗茎,茎无遗穗;那时正值蝗虫蔽天而来,自西南而渐过东北,下食田禾。其唼口沓之声,有如翻林猛雨。万姓号哭,惨不可闻。”[13]蝗虫群体活动,轰然到来,经过之处漆黑一片,之后庄稼全无,百姓无粮可收,极易出现饥荒。

4.部分官员的愚昧。在面临蝗灾时,有些官员并没有积极地按政策去引导百姓解决问题,整治蝗灾,反而一味的迷信祭祀等封建活动,结果延误救灾的最佳时机,使蝗灾严重泛滥开来。更有甚者,某些官员不但没有切实的除蝗措施,反而禁止百姓自发除蝗。这都加速蝗灾的蔓延,给百姓以及农业的恢复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5.明朝赋税沉重。明代自中期后,赋税繁重,加之京畿地区人口众多,百姓税粮更无以增补,一旦时遇青黄不接或灾害之年,沉重的赋税便会使百姓丧失自我救助的能力,从而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灾害来临之时,基本的温饱尚且无着落,还要承担各种沉重的赋税。这无疑会额外加重百姓负担,使其苦不堪言,蝗灾发生时便无力去顾及。

(二)蝗灾的危害

“蝗虫,天地之所以特生也……制约生民之命,破坏国家之根本,故曰蝗灾。”[12]蝗虫本是天地所生,虽然是很小的东西,但是却能危及到百姓的性命,动摇国家的根基。蝗灾的危害不容小觑。

1.破坏农业生产。蝗虫的群体活动,使农作物成片遭受破坏。“其所过赤地而无余。”[13]弘治八年(1495年),“当涂县蝗虫生,食草枝、秧苗略尽。”[14]开成三年(838年),“河北等处蝗,草木叶皆尽。五年夏,沧州等州二十九处螟蝗害稼。”、“淳化元年(990年)七月,乾宁军蝗,沧海蝗蝻食苗”[5]。庄稼受到严重的损害,人民大面积被灾,蝗灾和水旱灾害相比对农业的危害要大。

2.殃及临近地区。蝗灾的发生往往会波及到邻近的省份和地区,造成灾荒的扩大。如山东省因距离直隶近而多次受到牵连。蝗虫作为一种飞行动物,其活动范围较广,难免会波及到周边的省份。正统六年(1441年)六月、天顺二年(1458年)五月,山东省的乐陵、海丰等处就因为距离直隶近而被蝗虫侵害并蔓延开来。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更加剧了蝗灾治理的困难性。

3.动摇社会稳定。社会动摇是蝗灾最严重的危害之一。百姓迫于生活压力有加入盗贼行列的、有变成流民的、有对生活绝望而自杀的等等,造成社会秩序的一度混乱。天启六年(1626年)十二月,直隶“今岁风水异常,至秋,旱蝗肆虐,饥馑相望,盗贼蜂起,孟河一带江海相连,巨盗出没……”[15]正统元年(1436年),“直隶保定府唐县……蝗蝻生发。田禾灾伤,逃移之人遗下税粮,又令见在人户包纳,实非民便……”[11]永乐元年(1403年)十二月,“真定、枣强县,民初复业,加以蝗旱,流殍者众。”[16]逃移的人把本应承担的赋税负担变相的转移到仍在原地的人,只会造成恶性循环,本地的人不堪重负,更甚者出现人相食的现象,“至元十九年(1282年),大都、燕南、燕北、河间……六十余处皆蝗。食苗稼草木俱尽。所至蔽日,碍人马不能行……饥民捕蝗以食或曝干而积之,又尽,则人相食。”[5]人的道德伦理底线已然丧失,父食子、食妻,人死之后人们争相抢夺其尸体而食。勉强活下来的人比死去的人更加痛苦,因为在承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三、关于治蝗的救治措施

1.捕杀蝗虫。可以集众力捕杀蝗虫。洪武七年(1374年)五月,“河间府任丘、宁津二县,永平府昌黎县,真定府宁晋县……并蝗命捕之。”[17]宣德四年(1429年)六月,顺天府通州、涿州、霸州等处都上奏所在区域蝗虫为灾,上命户部派官员前去察看并进行捕杀[18]。永乐年间,命吏部就处理蝗灾做出规定,“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19]对于蝗虫的捕杀规定严格。春初,要派人进行巡视。遇有蝗虫及时捕杀,以除遗患。下级官员不作为而导致蝗灾蔓延的降罪,各司官不监督、巡察捕杀情况也要降罪。嘉靖三年(1524年)六月,“顺天、保定、河间及徐州蝗……捕蝗”[20]。

2.掘蝗虫种子。掘蝗种可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止出现蝗虫复生的现象,明朝北直隶常通过掘蝗种来预防蝗灾。正统七年(1442年)四月,因直隶凤阳、真定等曾受蝗灾侵害,担心有隐患。所以,“……设法掘燎,毋遗民患”[11]。由官府带动,百姓们积极的捕杀蝗虫、蝗种。另关于蝗虫子有详细描述:“臣按蝗虫遗子。选择地势高、成块状黑土处。用尾载入土中。下子。仍留空窍。且同生而群飞群食。其下子必同时同地。势如蜂窠。易寻觅也。一蝗所下十余。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渐次充实。因而分颗。一颗中有上百个细子。或云。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天内雨水浇打易死。否则至十八日生蝗矣。冬月之子难成。至春而后生蝻。故遇腊雪春雨。则烂坏不成。……此种传生。一石可至千石。”[13]冬天挖掘处理蝗种很关键,其传生能力如此之强,因此,蝗种的掘除显得急为紧迫。

3.重农事。人们在经历蝗灾之后,自然的积累起一些应对灾荒的农事经验,并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灾害。蝗害之后百姓往往会出现粮食短缺的情况,社会大众易慌乱无措。所以,政府要安抚百姓,积极引导百姓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例如:发放生产农具、药具以提高灭蝗效率;兴修水利,减少蝗虫的发生基地;开垦荒地种植一些抗蝗虫的庄稼;避免在蝗虫的多发季节种植作物;饲养一些诸如蛙类、鸟类等天敌。农业乃国之根本,只有政府和百姓自身加以重视,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蝗灾的发生频率和减轻蝗灾的危害。

4.蠲缓。蠲缓说,指遭受自然灾害后如何进行救灾的思想之一。蠲缓说实际属于一种消极的救灾方法。我国自古就以农业为主,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农业的破坏最大,农民没有收入来源,国家的赋税又加重其负担。生活无望时,会揭竿而起引发社会动乱。因此,掌权者会对受灾大众实施减免赋税、徭役等恩典,以便巩固自己的统治[1]。正统元年(1436年)闰六月,北直隶地区的静海县蝗虫泛滥,“……悉皆蠲免,以苏民困。”[11]天启五年(1625年)十二月,“……保、河旱蝗……上是之,命该地方官分别拯救,以恤灾黎”[18]。正德七年(1512年)十二月,“以蝗灾免保定、河间等府并沧州等卫秋税有差。”[21]万历十九年(1591年)九月,“以真、顺、广、大各被蝗、旱灾伤,照分数蠲免有差。”[8]嘉靖三年(1524年)六月,“顺天、保定、河间及徐州蝗……仍核灾伤,如例蠲益。”[21]

5.禳灾。我国古代部分救灾行为充满迷信色彩,称之为禳灾。最初的救灾思想为天命主义的禳灾论。百姓自身摆脱灾害的能力不足,往往会出现家破人亡、心理恐慌,转而依赖神灵。八蜡祠、刘猛将军庙是民间常见的祈求免于蝗灾的场所。人们通过祭祀以求上天能帮助他们摆脱灾难。许多地方都建有八蜡庙,从侧面反映出当时人们对蝗灾的恐惧。南乐县“八蜡庙在县西南三十里,成化十二年知县袁英重修。”各地会定期进行祭祀,以祈祷免遭灾害。笔者没有找到关于刘猛将军的详细史料记录,就查到的资料可以大致看出其作用。如畿辅通志载,刘猛将军曾经指挥士兵们成功灭蝗,所以人们对其进行祭祀。在蝗灾带来的心理恐慌的威慑下,人们在刘猛将军这里找到心理上的慰藉,仿佛抓到救命稻草一般。

四、明代蝗灾问题探析

北直隶地区的蝗灾贯穿明朝始终,不但成为危害农业生产与百姓生活的严重灾难,更成为朝廷治理的较大难题。首先,蝗灾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连续性、季节性、传染性、并发性,灾害来临之时将会产生连锁效应,无疑会增加治理的难度。其次,朝廷在救治过程中,来自中央和地方的压力会使蝗灾问题演变成自然灾害之外的政治性因素,其治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最后蝗灾的蔓延将会产生诸如流民、民变、土地兼并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有必要对于蝗灾问题进行再思考。

蝗灾的发生往往会给农业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于自古以来就以农业为生的百姓而言现实是极其残酷的。蝗灾来临时,飞天蔽日,离开之后庄稼草木吃尽,最后农民颗粒无收,严重时又酿成饥荒,如处理不当,又会形成恶性循环。再者,蝗虫成灾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超强的繁殖能力。一次产卵量很大,其卵大多在地层下深埋,如不遇到较大的雨雪灾害,蝗虫会存活下来,来年便会复生。幼虫到成虫之间的时间也很短,且有群居的生活习性,也使它们形成的灾害是成片的。最后,蝗虫作为一种直翅目动物其飞行能力很强,且后足强大适于跳跃。成群的飞到一处吞噬庄稼,食尽后,又群往另一处觅食。善于飞行也使它们能在短时间内毁掉大面积的农作物。

面对灾荒,官方、民间都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社会救灾时,一定是官方救援与民间自救相结合的结果,单靠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很好地完成救灾。官方救治比较正规,而且财力与物资远远优于百姓自身。下级官员会上奏灾情,上级首先派官员进行核实,灾情确定后,会下诏命令有关部门进行督捕。如蝗虫不是很严重,通过捕杀可以减轻损失。如蝗灾严重,捕杀也无济于事,则上级会以蝗灾造成的损失程度减免受灾地区的赋税。蝗灾过后,会命下级部门派专人进行巡视,剿灭蝗种。到蝗种易滋生的地方进行挖掘,杀死蝗种,以防来年复生后继续危害农作物。在蝗灾十分严重的多发季,百姓大多无力应对,便会引起社会恐慌,进而诱发社会动荡。当百姓无力改变现状时,便转而向神灵救助,祈祷免于遭灾。说明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民间在应对蝗灾时显得力量很薄弱,而且对于自然灾害的救治更偏信于封建迷信。所以,百姓在面对灾害时,自我拯救的态度要积极,如自发捕杀蝗虫,饲养蛙类、鸟类等蝗虫天敌,种植抗蝗作物等等,最重要的是保持应对灾害的信心,将科学的救治方法与积累的农业经验相结合,最后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当今社会在救灾方面应该设置专门的救灾体系。重要的是要不断进行完善,尽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防灾、救灾的科学化。其次,民间救助力量的扶持。政府应对民间救助力量给予财力和物资上支持,以便在蝗灾发生时,政府救援未到位时,发挥其应有作用。最后,重视大灾之后人们的心理建设。大灾之后人们的心理易产生恐慌,且这种情绪易传染,很容易造成社会不安。所以,要做好灾后民众的心理建设。总的来说,自然灾害的降临并非人为能够控制,但在灾害发生之后,人会成为主导性因素,只要在救治、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众志成城,任何困难都将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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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九)[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18〕明宣宗实录(卷五)[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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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明武宗实录(卷九十五)[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责任编辑 赛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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