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珺
企业通过虚假委托支付等形式挪用银行借款已经成为一种顽疾,需要认真研究和治理。委托支付是指借款企业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资金划转给与之有交易活动的另一方(通常是供货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的行为。尽管从2009年开始,中国银监会陆续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倒逼借款企业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逐步趋于规范,但是,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缺乏跟踪监督制度以及整个社会信用状况不好,企业的虚假委托支付屡见不鲜。
一、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借款企业仅凭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就能够办理委托支付;在贷款资金按《购销合同》名义上的约定首次支付后,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对手或者关联企业的账户将部分甚至全额款项过渡回流到借款企业的账户。在这里,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借款企业提供了虚假《购销合同》满足了银行在形式审查上的要求;二是银行未对购销合同等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2.化整为零逃避委托支付。企业将本来已经达到委托支付金额起点的信贷资金,拆分为多笔,每笔金额控制在委托支付起点金额之内,在短期内自主划至某一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银行审查,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