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行为的内涵界定
对商行为的内涵即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的一些经营活动,以商人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商主体资格的认定来确定商行为。它指出商行为不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还是商人这一主体在商业经营中的一种经营行为。没有体现商行为的营利性的本质是这种判定方式的最大的缺点。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则认为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其从客观行为的性质来进行认定却忽视了商主体资格,纵然具有可取之处,不对主体资格进行论述存在将商行为无限扩大的嫌疑。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折中说,对商行为的界定兼采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标准。相比之下折中主义可能更加科学,更符合商行为的本质。因为商主体资格和有关行为是否经营商事营业(即商行为的本质—营利性)是认定的关键。
二、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
1.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尽相同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行为,它是一种逐利性行为。它与—般民事主体从事的非营利性商事活动具有本质差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民事行为包括商行为,但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国家不约而同选择将商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从—般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适用特殊规则加以调整,形成民商分立的现状。
2.意思表示在商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地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