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2016-05-30 09:40徐敏
中国经贸 2016年14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

徐敏

【摘 要】建筑行业在2016年5月1日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较为深远。本文就“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建筑带来的影响和形成的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并就笔者个人观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及措施

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改革中的改变

建筑企业由原始的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身份和义务发生了转变。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则改为企业发生建筑活动时产生的增值额,按增值额的3%或是11%计征税款,并且在11%税率下,可以抵减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政策为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

1.降低税收负担

建筑企业以生产为主线进行经营,因其生产产品的特殊性,对于原材料的需求极大,采购环节成本支出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支出之一。但是原材料(水泥、钢筋、木材以及石料等)的生产厂家多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建筑企业在采购时必然会负担一部分税额。征收营业税时,建筑企业必然面对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划分为增值税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计征应纳税额,对于前文讲到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建筑企业重复纳税的弊端,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企业资金活力,促进企业发展。

2.规范建筑行业制度

“营改增”政策是对整个建筑行业减税,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换一种说法就是,对于管理质量高、成本控制严格、风险掌控良好和纳税筹划工作落实优良的企业,确实是有着极大的益处。企业税率虽然直观感觉增加了许多,但是在控制重复征税的基础上,依照增值额计销项税,并抵减掉进项税额后,企业实际的税负是降低的;但是对与某些生产经营观念仍然停留在过去,管理松懈的建筑企业,且仍然认识不到自身问题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能力差、国家政策利用率低的背景下,只能被市场所淘汰。优势劣汰的生存法则,促进了建筑行业整体的行业调整,规范了建筑市场。

三、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成本管理观念转变缓慢

“营改增”之后,单在原材料采购的角度来讲,成本管理就已经变的复杂起来,不仅仅要考虑材料的采购价格和质量,还要注意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资格以及不同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价格差额与为企业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产额之间的对比衡量;另外从固定资产的购入角度分析,建筑企业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进一般数额较大,按我国税法规定,其耗用的资金可以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以60%和40%的份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也就造成企业近两年的成本不稳,无法为企业营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2.建筑报价体系改革滞后

增值税虽然也是流转税的一种,但是其属于价内税,通俗讲就是其产品报价是含税的。因为国家在“营改增”过渡期设置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3%增值税税率计征应纳税额)使企业并没有过多专注于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的价格调整,建筑企业的工程报价在“营改增”前后并没有什么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一定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成本,继而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额,而相关企业对于成本和利润的变化不能及时地在工程产品报价上进行体现,将影响建筑企业的投标工作以及工程产品的销售工作,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四、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具体问题的应对措施

1.树立增值税纳税观下的成本控制观念

成本控制本身就是一门经济科学,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在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建筑企业要充分考虑新的税制下企业成本的变化以及如何控制企业成本。在原材料方面不仅考虑价格,还要考虑为企业带来的进项税额,采购过程中,原材料的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直接影响到采购环节成本控制的效果。以购进钢材为例,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标价23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标价2150元/吨,直观感觉后者价格更低,按营业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必定选择后者,但是在增值税纳税人的角度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二者价格差为150元/吨,但是为企业带来的进项税额差却达到271.57元/吨之多,均衡价格差异和进项税额差异后,采购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钢材,每吨会节省120多元,在建筑企業对钢材的需求基数上计算,这将是一笔庞大的开支,也是“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除此之外,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人力资源方面,可以采取部分岗位雇佣劳动力方式进行施工,取得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基于此操作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在固定资产方面可以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代替直接购入,通过租赁所得到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在应纳税额中抵减,可以稳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内的成本支出,对企业成本实现有效的控制。

2.积极建立全新的报价体系

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时,一项工程的成本为1000万时,对外报价为1400万元,扣除营业税(不考虑营业税基础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后,利润额大致在358万元左右;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对外报价仍为1400万元,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利润大致在260万元左右(暂时不考虑进项税额),利润额差异极高。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期内将原有的产品报价体系进行重建,在单位财务部门和工程部门培养相关人才,并聘用外部事务所等财务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制定企业工程报价的新体系。方便在“营改增”过渡期结束后,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直接转变报价模式,稳定企业的利润率,进而促进企业发展,增加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桂荣.浅谈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1).

[2].许云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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