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

2016-05-31 19:11马瓅
企业导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调解优先

马瓅

摘 要:调解优先原则是近年全国政法系统为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而提出的一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改革。

关键词:民行检察;调解;优先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起因

检察机关提出民行检察和解,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时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有的案件法院裁判存在错误,但启动抗诉程序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有些则抗诉意义不大,如标的额较少;有的案件法院裁判虽有瑕疵或有失公平,但不符合抗诉条件。这就出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诉或不予抗诉,很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会影响到民事检察的公正性、权威性。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各地民行检察部门尝试引入民行检察和解结案方式,且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效果良好,得到中央及高检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民行检察工作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意义

首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其次,可以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再次,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有向法院上诉或申诉而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经历,检察机关采用和解方式,快速方便地处理当事人的矛盾,自然会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在无形中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民行检察和解适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的制度基础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这是对调解是否公正进行判断的基本标准,是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二)合法原则。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虽然最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但其毕竟是在法律制度架构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应受法律的拘束。在程序上,办案人员应当遵循中立原则,保证和解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达成协议提供正当的机会,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协议。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树立民事检察权威的重耍保证,也是进行民行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公开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同样必须实现审査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合法。

四、民行检察和解在实践屮的具体运用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条件设置。民行检察和解体现调解优先原则,但并不是所有民事申诉案件均适合和解,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判决、裁定、调解内容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都不得和解。一般而言,检察和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或错误。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但标的较小、争议不大,无抗诉之必要的案件。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但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或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宜抗诉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2)和解协议能即时履行。检察机关在主持和解过程中,要力求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应促使和解协议形成于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并将和解协议及时告知法院执行部门。这样,对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免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再依据和解协议重复诉讼的尴尬局面。

(二)选择适当的和解方法。和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互让互谅的过程,而作为办案人员则需通过辨法析理,用法律、政策教育、说服当事人,减少双方的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首先,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申诉案件大多经过数次审理,当事人间往往情绪对立比较严重矛盾激化而难以调和,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找到其思想结症所在,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早促进双方和解。 其次,可以借助外力促进和解。案件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心里大多对原审法官抱有一定的成见。在此情况下,借助外力能起到一定的媒介作用,消除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 再次,要抓住和解的有利时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后, 必要的调查有利于和解的达成。对一些可能存在伪证的案件,经过调查可以发现真相。

总之,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工作创新,无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法律上毕竟没有明确规定,如民行检察和解协议的效率如何,开展民行检察和解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如何平衡,民行检察和解的办案期限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1] 王春.民事检察和解的正当性及制度构建研究[J]. 理论月刊. 2011(07)

猜你喜欢
调解优先
“位置优先”与“元素优先”的选择策略
多端传播,何者优先?
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对策研究
从“五个更加”认识“老区优先”
论我国的治安调解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站在“健康优先”的风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