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和日本标准关于纤维含量标识规定的不同点

2016-06-13 19:20刘志华迟刚
中国纤检 2016年5期
关键词:差异

刘志华 迟刚

摘要:简要阐述了中国标准和日本标准关于纤维含量标识规定的差异。

关键词:中国标准;日本标准;纤维含量标识;差异

纤维制品检验有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因受抽样量的限制,大多数在抽样现场检验,内在质量在实验室内检测,包括强力、密度、缩水率、色牢度、纤维含量等。除了安全指标外最能体现纤维制品的品质项目就是纤维含量,因为不同纤维含量的织物有不同的性能。如涤棉混纺比为65/35和40/60的织物,其断裂强力、织物风格、织物的舒适度等就有很大不同,涤纶纤维和棉纤维价格也不同,自然产品的价格就不同,准确的纤维含量标识也使消费者能根据纺织品上的纤维含量标识就可以了解纤维制品的一些性能。

本文主要比较了中国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1]和日本标准《纤维制品的各种表示和安全性QTEC性能评价基准》[2]中关于纤维含量标识的相关规定,分析两国标准的差异,为企业的采标和检测机构的检测提供了参考。

1 纤维含量的定义

纤维含量以纺织品织物、面料或者纱线中各纤维名称在整体中所占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时需要明示为净干质量。

中国标准和日本标准关于纤维公定回潮率方面的存在一些差异,常用的为中国标准中粘纤的公定回潮率为13%,氨纶的公定回潮率为1.3%[3];日本标准中粘纤的公定回潮率为11%,氨纶的公定回潮率为1.0%[4]。

2 纤维名称及含量标注原则差异

2.1 莫代尔纤维

根据中国标准GB/T 4146.1—2009 标注纺织品化学纤维名称,莫代尔纤维和粘胶纤维是两个平行的大类[5],而在日本标准中规定莫代尔纤维属于粘胶纤维的一种,表示为“粘胶纤维(莫代尔纤维)”的形式[6]。

2.2 含有二烯类弹性纤维的织物

在中国标准中此类纤维含量应标注,但在日本标准中此类纤维含量不标注。例如在国标中某织物纤维含量:锦纶60%,聚酯纤维30%,二烯类弹性纤维10%;在日标中则表示为锦纶66.7%,聚酯纤维33.3%。

2.3 纤维含量超80%的多纤维织物

在日本标准中,少量多种类纤维混入时,一种纤维含量超过80%时,该纤维附注「以上」,剩余部分纤维成分将纤维名列出表示,并将这些纤维合计附注「未满」字样。在国家标准中没有这种表示方法。

2.4 小于等于5%的纤维标注

在中国标准中,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日本标准规定含有两种以上纤维含量低于10%的纤维成分,将低于10%的纤维罗列表示,将几种成分的含量总和表示出来。

2.5 拼接产品标注

中国标准中规定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两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日本标准中规定上衣、半裙、连衣裙、家居裙、外套、短大衣、风衣及其他外套和羽绒服的面料和里料都需要表示成分。半裙以外的成衣,腰部、背部、袖子的里料面积超出表料的5%就要标注成分。

2.6 装饰物标注

中国标准中规定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及其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在日标中规定,单个部件或多个部件超过总质量的5%时则需要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5-6]。

3 中国标准和日本标准关于纤维含量允差的规定

3.1 纤维含量可以表示为100%的情况

(1)中国标准规定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中可含有山羊绒。

(2)日本标准规定含毛的面料其他纤维不足3%时可表示毛100%;含毛以外的纤维,其他纤维不足1%时,可表示100%(但是与纤维种类无关,使用了碎线、短毛、再生纤维仿毛、空纺的线制成的成品,标注的时候使用上述线不足5%的时候,可表示为100%)。

3.2 纤维含量允差的其他规定

(1)中国标准规定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例如:标签含量:40%棉/40%涤纶/20%锦纶,允许含量: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2)日本标准规定以5为间隔的数字(100除外)表示的情况允许误差为±5%,其他情况允许误差为±4%,但是毛的范围内(如羊毛、羊绒)以及羽毛的范围内(如鸭绒和鸟的羽毛)等情况下,允许误差为±5%。

(3)中国标准规定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微量××”或“含微量其他纤维”。

(4)日本标准规定以「以上」的形式附注的情况、以「未满」的形式附注的情况允许误差为0。

参考文献:

[1]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S].

[2] 纤维制品的各种表示和安全性QTEC性能评价基准[S].

[3] GB 9994—2008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S].

[4] JIS L 1030-2-2012 纺织品混纺纤维定量分析的试验方法[S].

[5] GB/T 4146.1—2009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S].

[6] JIS L 1030-1-2012 纺织品混纺纤维定性分析的实验方法[S].

(作者单位: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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