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不得侵犯

2016-06-15 18:03
现代家长 2016年6期
关键词:被代理人法定代理继承权

问:我丈夫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我的公公婆婆同意放弃继承份额,我能代我8岁的儿子也放弃继承权,从而将房产登记在我一人名下吗?

季芳林(河南平顶山)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首先,放弃房产继承权从法理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行使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本人是无法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其次,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也无权代为放弃。最后,即使继承人之间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应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法院一旦发现调解协议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一律不予确认。当事人若坚持不变更调解合意的,法院将依职权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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