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

  • 确定性、公正性与英国的代理制度 ——兼评中国民法典中的代理规则*
    个基本矛盾: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拥有与英国商法(苛刻)规则相同的一般特征(被认为是对抗性的)。但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却被认为是合作性的。在这种内部关系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处于“同一阵营”,需要彼此相互信任。英国法早已认识到,通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人受到了约束;反之,被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代理人的摆布。因而,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对抗性的关系是根本行不通的:代理人如果“为自己谋取私利”,那么不会从事被委任的事务,即代表被代理人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2023-01-03

  • 《民法典》视域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解释逻辑
    要件,尤其是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是否应当作为构成要件之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针对表见代理合同,仅规定了代理权表象和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两个要件,对于实践中争议颇大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未置可否。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14条明确将权利外观与被代理人的牵连性、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该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7期2022-11-21

  • 论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兼谈《民法典》语境下对被代理人的救济
    出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归责性问题是民法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虽然在表述上有细微不同,但是在对构成要件这一问题的态度上保持高度一致,始终未把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亦未对可归责性的内涵进行认定。但这种一致性未能完全平息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议,反而引起《民法典》语境下如何对被代理人予以救济问题的思考。在司法实务中,判断表见代理是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11-08

  •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再思考:兼顾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的平衡视角
    29)引言由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组成的代理关系每天都在支撑着海量的高频交易,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但屡禁不绝的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统称“无权代理”)既损害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破坏了代理关系的稳定性,也威胁着交易安全。从内部关系看,被代理人实际上并未授予行为人充分的代理权与相对人开展交易。但就外部关系而言,处于信息占有不对称地位的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若交易结果皆大欢喜,则被代理人

    法学论坛 2022年3期2022-11-06

  • 说说表见代理
    件事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便是代理的落脚点。代理的存在,使得合同相对方从简单的双边关系变成了三边关系。以最普遍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例,一般情况下,一方为买方,一方为卖方。如果此时买方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则买方这边存在2个主体,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此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成立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再和卖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代理人(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回到前面的问题,何为表见代理?《民法

    长江蔬菜 2022年12期2022-07-29

  • 论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8条,倘若经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得到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这两种行为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因而被归入效力待定行为之列。尽管《民法典》对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行为是否应当被定性为代理权滥用行为,以及该行为的效力模式有无改进空间,在理论上都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因“自己缔约型”和“双方代理型”滥用行为本质上并无区别,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将它们统称为“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二、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是否属于代理权滥用?法律对自我交易型代理行为予以规制

    晋中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2-03

  • 论民法典中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阶段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代理委托书等正本文件,导致部门代理人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实际缺乏有效的代理文件作为依托。当代理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文件或者言辞等作为依托,就进行主动或者被动的合同的签订,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虽然进行了合同的签订但是其为无权代理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展开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内容的思考,主要涉及的方面为无权代理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为当前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于无权

    魅力中国 2021年31期2021-11-27

  •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研究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便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表见代理意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并将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再到如今的《民法典》,表见代理无疑是民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在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表见代理系以牺牲被代理人的自由为代价,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时,被代理人即失去拒绝追认的权利,而有义务承受代理行为的法

    对外经贸 2021年6期2021-11-21

  • 自我行为法律效力之初探 ——以《民法典》第168条解释论为中心
    。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之利益,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在现实的代理实践中,授权委托书上只会载明一些一般的代理事项,如代理人之姓名或者名称、代理权限和期间,并不会对代理人是否可以为相对人而进行限制。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代理人与自己或者是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如此,难免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造成被代理人权益之损害。此类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自我行为”[2]723。自我代理又可分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由于自我行为存在着利益冲突之风险,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1-03

  • 表见代理及其风险防范
    上,增加了要被代理人有过错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1],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符合两种条件,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二是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的,在客观上行为人所出示的证据让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的行为就是被代理人所授权的。符合这两种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即发生。二、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种类很多,如本人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不具体而导致行为人认识发生错误;本人原来给予他人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某种原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2020-12-02

  • 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的解释论重构
    保护,导致对被代理人过于严苛,同时无因性并不能给予第三人完全的保护;针对单纯的有因性无法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缺陷,认为可以构建有因性和表见代理相结合的制度来解决单纯有因性无法保护第三人利益问题。然而,表见代理与有因性结合适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相反表见代理与无因性在制度衔接上不存在问题,无因性还可以结合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据此,本文首先将分析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其中着重分析德国法上的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制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3-04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判断及考量因素
    权,但是由于被代理人自身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使得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相应的授权行为,进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则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有学者将此种授权型的表见代理详细划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②,以此解释表见代理并限制表见代理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滥用。2.权利延续之表见代理法的内容是对利益进行衡量后的结果表现,而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一便是维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也不能因此忽略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以此来实现法律的安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7期2020-02-27

  • 论表见代理与财产犯罪
    有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为此负授权之责。若表见代理成立,在无其他效力瑕疵事由时,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作为代理行为的当事人承受法律效果,第三人有权以代理行为当事人地位,请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履行代理行为所生义务。[1]在表见代理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代理行为时,对其行为是否应认定财产犯罪、认定何种财产犯罪,往往存在争议。可举典型案例如下:【例1】2010年,被告人叶某以其作为独资法人的惠安公司与恒兴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惠安公司代为进行某小区楼盘的销售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2020-02-26

  • 代理授权无因性视角下的复代理 ——兼评《民法典》第169 条
    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与第923 条〔4〕《民法典》第923 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

    法学 2020年11期2020-02-25

  • 表见代理制度的规范化探析 ——以《民法典(草案)》第172 条为中心
    以信赖,则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法律拘束力之有权代理的效果。《德国民法典》对该制度最先规定,日本、瑞士等国之民法典沿袭之。我国《民法总则》第172 条与《合同法》第49 条规定大抵相同,《民法典(草案)》第172 条与《民法总则》第172条保持一致。是否将被代理人有过错纳入表见代理之规范构成要件中?目前立法对此未明确,我国学界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另一个问题是,《民法总则》第172 条与《民法典(草案)》第172 条均缺失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条款。即对善意相对人在表

    韶关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2-24

  • 合同诈骗与表见代理交叉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
    之诉时,不少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实施了合同诈骗为由进行抗辩,但成功者寥寥,也因此需要支付巨额款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点,各地法院判决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认为合同诈骗与表见代理不能并存,有的法院认为,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的并存并无不妥。那么,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的关系到底如何,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一、案例引发的问题1.吴某表见代理纠纷自2008年始,吴某在任A饲料公司业务员时与B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相识,后一直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为B合作社供应饲料,B合作社亦将款项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2020-01-19

  •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过错成为其构成要件的必要性研究
    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论表见代理中考虑被代理人因素的必要性
    是否需要考虑被代理人因素一直是争议焦点。在此前提下,本文仅就从制度设计背景和目的,现有法律规范以及现有法秩序内在价值几大方面试论表见代理中考虑被代理人因素的必要性。关键词: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善意、相对人一、问题的提出对于构成表见代理是否需要考虑被代理人因素这一问题,学说观点各异,有些主张无需考虑,持此种观点的也只是在立法论层面主张不考虑,但在解释论层面上还需考虑。有些虽然主张考虑被代理人因素,但不主张将其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加以考虑,而是将其作为判断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2019-09-10

  • 浅析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对表见代理应具备的要件表述得甚为模糊,似乎仅要求具备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第三人善意便可成立表见代理。但仅考虑相对人的善意便可将表见代理责任归咎于被代理人,是否有违意思自由原则?是否对被代理人有失偏颇?此时可否把本人的可归责性纳入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中?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有着巨大争议。因此,本文将考察国内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学说,浅析如下两个问题:第一,表见代理中是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2期2019-03-29

  • 论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选择权 ——对“选择权”通说的反驳
    ,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知道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相对人当然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无论被代理人或表见代理人均不得违背相对人对表见代理主张无权代理的选择。至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中“代理行为有效”,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仅是一个赋权性规范,是赋予表见代理相对人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选择行使这一权利,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选择放弃这一权利,转而寻求无权代理人承担。[4](二)保护善意

    传播与版权 2019年12期2019-03-20

  •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诸学说中的利益衡平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比上述法律条文不难发现,《民法总则》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与《合同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两者在立法上都是更加侧重于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立法上的侧重使得表见代理制度长期以来在学界争议不断,争议焦点集中在立法所确立的表见代理构成制度存在被滥用的现实风险,会导致制度的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交易相对人)无法在利益保护中实现衡平。为此,我国学者近年来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提

    社科纵横 2019年4期2019-02-18

  • 能力缺失,遗产保护
    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由此可知,您的姐姐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是无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作为您姐姐的法定代理人不可以代替您姐姐放弃继承权。综上所述,您的父亲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为您的姐姐保留必要份额。

    现代家长 2018年6期2018-08-11

  • 第三人主观认知对代理权滥用法律后果的影响
    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前提。授权行为独立性原则免除了相对人审核代理人是否违反基础法律关系的义务。德国通说认为,除非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事实显见程度达到相对人不可能不知情的情况,基础法律关系对代理权提出的义务拘束是显而易见的,则推定为相对人明知该限制。否则在代理权被滥用且该行为不具有显见性时,相对人因轻微过失而不知情,与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由此可能遭受损失,此时有学者提出相对人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

    大经贸 2018年3期2018-05-14

  • 大学生校园代理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护;代理人;被代理人一、校园代理的定义及法律关系分析(一)校园代理的法律定义狭义的校园代理即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广义的校园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一定存在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人并不一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广义的校园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2018-04-22

  • 民法总则代理立法研究
    理,二是根据被代理人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权进行行使,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对代理权进行行使,三是本章未规定的法定代理适用于本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以上规定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二款口径不相符,前者对代理种类进行规定,后者对代理根据进行规定,在立法中,此种处理方式十分少见,可以说和正常逻辑不符,应进行适当修改,比如,按照代理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者当做委托代理人。二、民法总则草案删除条文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第144条规定了代理人的责任,主要有两款,第一款是代理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2018-01-22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
    权即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已无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即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其行使代理权的范围,或法律授权其行使代理权的范围,包括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自始的授权范围和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权作出限制或撤回等情况;③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即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届满或撤回其代理权。代理权的授予包括针对特定事项授予代理权,该事项完成或者不能完成时,代理权终止。二、客观上存在代理外观表见代理中的行为人,除了没有代理权外,还需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2018-01-22

  • 表见代理之我见
    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利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举个通俗的例子,律师代理:在司法行为中,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帮助被代理人从事一定法律事务,律师在这当中所获得的代理权便是由被代理人所赋予,而最终法律后果仍要由被代理人承担,这就是代理。而表见代理在内容上更是作为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而存在。一般来讲,关于表见代理的解释是:指事实上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利范畴或者代理事务终止后已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原被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2018-01-22

  • 大学生校园代理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广义的校园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一定存在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人并不一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广义的校园代理包括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代理的部分,代理人由于授权关系与责任承担不明确,往往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校园代理中的法律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2018-01-22

  • 狭义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区分 ——兼论《民法总则》第171条
    该外观表现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被代理人的委托等与被代理人有因的行为,并且相对人经过该外观进而判定行为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是,若行为人并不具有此外观,则相对人无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是他人的代理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与相关事实有关,其也只能被认为是他人的传达人。另外,代理人与传达人的区分还在于自由决定权方面。对于代理人而言,其可以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代理事宜,其自主性相对而言较大;但是传达人只能按照被传达人的想法实施,自己并没有自主决定权。代理人与传达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1-02

  • 无权代理的类型区分和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171条评释
    权代理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解释论上需要考虑上述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民法总则》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体系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解释论上予以补充和完善。无权代理 善意相对人 赔偿责任 追认权 撤销权一、历史由来《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2期2017-04-15

  • 民法总则视野下表见代理认定刍议
    ,基本没有将被代理人的原因作为独立的要件,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兼顾被代理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司法实践中不应该忽视被代理人的原因,应该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代理权表征的关联性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要件,并将其解释为已经包含在现有构成要件的相对人具有合理信赖之中。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司法实践;关联性一、《民法总则》出台前的规定及争议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2期2017-04-06

  • 《民法总则》第162条的体系意义和规范意义
    主体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代理的显名主义,只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对显名主义的突破。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该对《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从而维持民法典体系的融贯性。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可以将上述《合同法》中的上述条文删除,从而减轻法官的裁判证立负担。显名主义 隐名代理 行纪代理权 授予行为一、历史由来《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

    法治研究 2017年3期2017-04-06

  • 自己代理的效力和中国法构造
    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代理;自己代理一、对自己代理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观点自己代理,又称自己契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如甲代理乙与自己订立购买甲的电视机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实际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我国学者对于自己代理的性质和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且是明显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2017-03-16

  • 自己代理的效力和中国法构造
    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关键词:代理;自己代理一、对自己代理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观点自己代理,又称自己契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如甲代理乙与自己订立购买甲的电视机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实际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我国学者对于自己代理的性质和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且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2017-02-20

  • 对我国民事表见代理制度的反思和重构的探究
    列影响应当由被代理人深圳机场来承担。二、我国民事中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一)表见代理的概述1.表见代理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领域中,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且是正当的理由,因此与之进行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对于表见代理制度,我国立法的层面上也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第65条第3款对此作了初步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我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2017-01-27

  • 浅谈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了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这使得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冲突。本文立足我国立法缺陷,论述间接代理制度立法理论基础并提出完善建议。间接代理;隐名代理;行纪制度一、问题的提出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体现在《合同法》中的行纪制度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制度上,但目前的立法现状,使得两种不同的代理制度并存于同一法律部门之中,导致我国代理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矛盾。理论上,《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效力。隐名代理的承认一定程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2017-01-27

  •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对法律效果归属的影响
    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涉及的权利有相对人的催告权、撤回权和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以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各主体是否善意关系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影响法律效果的归属。本文认为分析善意在狭义无权代理中扮演的角色有助于明确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鼓励权利的行使,明晰责任的承担。关键词 代理人 相对人 被代理人 善意 法律效果作者简介:俞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2017-01-20

  • 浅析表见代理与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
    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法通知第三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授权委托书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又向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表见代理。《日本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和第11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9条和107条也规定了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况,其内容与《德国民法典》大致相同。与大陆法相对应,英美法将表见代理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英美法认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是不容否认理论在代理法领域的延伸。因此,不容否认理论基础在于不容否认法理。所谓不容否认法

    中文信息 2016年6期2016-10-21

  • 论代理中的显名原则及其例外
    人只需表现出被代理人的存在即可;方式上,尤其是在商事领域中,代理人通过各种形式能够让合理谨慎的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是在为被代理人进行交易即可。综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其不仅显名原则有所缓和,而且对显名原则都设有例外规定,允许特定情况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能够对被代理人产生直接效果。这是为了满足商业交易的快捷性和简便性,主要是为了让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合同项下的权利,特别是物权。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虽然也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的规定,但是它们都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2016-02-11

  •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护交易安全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等方面有及其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表见代理,正确理解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界限,使其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对人主观上必须善意且无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2016-01-31

  •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防范
    求当事人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2)在履行合同时,应关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货损货差风险及拖欠费用风险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预防管控措施进行防范。有效地辨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和控制,才能避免风险,减少损失,提高港口装卸服务质量及其经营管理绩效。【关键词】 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违约责任;被代理人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1.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交通部

    水运管理 2015年6期2015-07-01

  • 关键在于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权
    炉有限公司是被代理人。代理应需有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12期2015-03-24

  •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要件理论中,被代理人过失要件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要件这两项主观要件一直饱受争议。在现代民法信赖利益保护和公平原则的价值取向指引下,表见代理虽无须要求以被代理人过错为要件,但应要求授权表象系由与被代理人相关联的行为引起。而对相对人的善意要求,应以“轻过失”为构成要件。被代理人过失;授权表象;关联行为;相对人善意信赖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但因其具有享有代理权的外部表征,以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是有权代理,进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

    运城学院学报 2015年4期2015-02-13

  • 涉外委托代理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
    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值得探讨。一、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代理内部关系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根据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成立的代理,该合同关系是代理的基础关系,因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支配该基础合同的法律。这是各国国际私法之通说[1](P162)。 毋庸置疑,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1.对适用“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5期2014-03-11

  • “效力未定的合同”悖论∗
    追认”不是对被代理人“行为”过程中欠缺行为能力事前或事后的“补正”,而是对被代理人所为的事实后果事前或事后的接受。从表面上看,这种对“事实后果的接受”是对行为效力“补正”的当然结果,或许正是因为这种表象而将这种合同作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殊不知,正是这种对“事实后果的接受”吸收了行为能力的欠缺而看起来是有效合同的逻辑结果。从另一方面观察,对“事实后果的接受”是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同意”和“追认”实际上就是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因而有效。笔者认为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2014-03-03

  • 论无权代理之追认*
    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依照代理制度的宗旨是不能对该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否则就是对被代理人事务的侵犯,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然而,有时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可能是有利的,被代理人如果得知这一行为也愿意接受,如果立即使之无效,反而不利于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同时,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交易,尽量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使交易无效,进而限制交易;尤其是,只要是无权代理行为,就立即产生无效的后果,然后迫使无权代理人来承担该行为的

    江淮论坛 2013年2期2013-11-16

  • 浅谈民法上的复代理问题
    理人为了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将代理权利委托给他人的行为。复代理的具有以下相关特征,代理人通过自己的名义去选择复代理人,而不是由被代理人所选择;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的权限;同时复代理人也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选择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该项权利为复任权,而该项权利又将由于代理权所发生依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2 复代理所实现的前提条件委托代理关系当中,法律一般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利再委

    卷宗 2013年12期2013-10-21

  •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效果有哪些这些问题,我国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一、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内涵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的言行使第三人善意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对此,英美法系称之为不容否认的代理,大陆法系则称之为表见代理。在现代汉语中,“表见”一词有两层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2013-04-11

  • 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构成的解析与重塑
    理活动是否以被代理人无过错作为有瑕疵的代理权转化为有效代理的条件尚未明确。由于《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只提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否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要件,仅凭条文文义难以断定,因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被代理人本人的可归责性还是被代理人行为可归责性,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命题。一、基本案情2012年4月1日刘某某签署《兼职协议》,由甲文化传播公司聘用刘某某作为乙早教学校的幼儿音乐早教课程老师,《兼职协议》中甲方单位代表人处签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5期2013-04-10

  • 房屋租赁的潜在风险
    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三种形式:(一)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二)指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三)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就你所说的情况

    检察风云 2013年1期2013-01-30

  • 论票据法中不存在表见代理
    有出现可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无权代理的票据责任的情形,这不仅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票据法学中“无签章,无责任”、严格显名代理等基本准则使然,因此票据法中没有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票据代理;票据无权代理一、票据法学中表见代理的争议票据的应用与流通可以起到便捷交易的作用,但是,由于票据本身的较严规范性、运用的较高技术性使得代理成为较普遍的票据行为,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本可以规范与调整此类行为,却由于票据法的特殊准则要求,使得所立之法的条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9期2012-08-15

  • 容忍代理抑或默示授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解析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规则的例外,但并未指出其立法理由和构成要件。1有两本书对此作了相对详细的解释。一是江平等人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该书指出,发生了无权代理后,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表示追认(同意),无权代理就变为有权代理,如果无权代理没有得到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就只能由实施了这种行为的人承担。在实际生活中有时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又不表示反对。例如,工厂并没有委托某个工人进行民事活动,但该工人却

    政治与法律 2012年4期2012-01-28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但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是否要求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否指“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我国法上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几种?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代理行为有效”与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有何区别?被代理人承受了表见代理的后果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无权代理人追偿?这些问题,在该条文中规定得并不明确,因而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解

    政法论丛 2012年5期2012-01-28

  • 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这主要是基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保护其利益的考虑,这即是基于显名主义。而间接代理制度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移转于被代理人。那么间接代理是否为代理?王泽鉴先生曾指出:“民法所称代理,以直接代理为限,所谓间接代理,乃代理的类似制度,而非真正的代理。”[1]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也表明了这种立场。《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一)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2011-08-15

  • 浅谈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代理
    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委托代理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委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代签经济合同的行为。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委托代理必须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被代理人应该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而且实施的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其次,委托授权

    科学之友 2010年6期2010-08-15

  • 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护人代本人(被代理人)从事投资、缔结合同、交易、参与纳税福利计划、起诉、健康护理等等一切的事务。该项制度实质在于本人选任了信赖之人作为代理人,在其因精神障碍而判断能力不足的时候,根据持续性代理授权书以及健康护理授权书,赋予代理人在财产管理和健康护理方面的代理权,从而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相比之下,委托监护则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监护,其本质在于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从实质上来讲,委托代理监护只是充分体现了民法代理制度的功能,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2009-06-22

  • 保费被编 责任谁担
    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种事例经常出现,所以,表见代理也是我国民法上的重要概念,经常被使用。本案中,陈某拥有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和投保的一切资料,这足以使得李某相信其有保险代理权,并基于此项认识将保险费交给了陈某,在此问题上李某并不存在过失。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已经与陈某解除代理合同,李某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此案符合表

    知识窗 2001年2期2001-03-27

  • 代理人与自己交易的行为无效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赋予的代理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取得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代理应有三方当事人的存在,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但在此案中,张某并未代理曹某与第三人交易,而是代理曹某与自己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张某一个人实施,这在民法上被称为“自己代理”。自己代理很容易发生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法律不承认其效

    知识窗 2001年9期2001-03-25

  • 代理人与自己交易的行为无效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赋予的代理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取得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代理应有三方当事人的存在,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但在此案中,张某并未代理曹某与第三人交易,而是代理曹某与自己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张某一个人实施,这在民法上被称为“自己代理”。自己代理很容易发生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法律不承认其效

    知识窗 2001年9期200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