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代理

2010-08-15 00:48何思艺
科学之友 2010年6期
关键词:代理权代理人委托

何思艺

(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00)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招标代理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工程招标代理的市场也在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激烈的代理招标市场竞争,为了保证竞争的公正公平,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也就成了规范招标管理中重要的工作之一。

1 招标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的不同,招标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类。

1.1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委托代理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委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代签经济合同的行为。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委托代理必须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被代理人应该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而且实施的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其次,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委托人自己不能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1.2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1.3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2 招标代理制定的优越性

2.1 专业性强

在我国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都有一定的人才队伍作为支撑。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有自己固定的专业人才队伍,有覆盖全国范围的评标、咨询专家库,能为被代理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招投标活动中,保证被代理单位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可以共享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国际投标网等网站提供的全国性的专业人才。而且,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强大的信息资源。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都极为重视对项目、投标商、专家库、业主、政府政策等各方面信息的长期积累和分类。一旦接到任务就可以从巨大的信息资源中找出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保证为被代理人提供最实用最强大的信息,也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做了信息上的保障,毕竟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没有信息资源就没有市场利润可言。

2.2 规范性好

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程序操作上符合行业和国家的各项标准和法令,具有良好的规范性。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建设招标市场,相继出台了规范招标市场的法律法规,特别重视招标操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在这样的趋势下,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也不断的完善自身的操作程序,以基本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行业规定的标准框架下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保证了招标代理市场的规范性,也保证了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正规的专职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都是经过严格的准入标准的筛选,才进入代理招标市场的,是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标资质,是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因此,代理招标机构一般都能够依法依规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人的违约行为予以制裁,最大限度保证采购方的合法权益。

3 招标代理权行使应该注意的问题

3.1 代理权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积极进行代理行为,完成代理招标的工作。招标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人如果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进行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但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2 招标代理权应该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招标代理人应该依据法定或者约定,善始善终的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负有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义务,代理人应该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招标代理行为。为了促使招标代理人尽职尽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3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时代理

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签订其他合同,所以合同的内容完全是代理人一人决定,这样缔结合同,会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对立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也是仅凭招标代理人一个人的意志决定,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为代理人的好恶或者偏袒而损害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招标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是指招标代理人与第三人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 结束语

总之,招标代理在我国各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各项工程的建设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因此,在当前应该在认清招标代理的优势的情况下,注意对招标代理活动的规范和统一,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招标代理事业走向辉煌的明天。

1 曲修山.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法律制度.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 邓 辉主编.招标投标法新释与例解.北京:同心出版社,2003

3 何红锋著.招标投标法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 尹贻林、杨红雄著.中国工程咨询业及专业人士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5 张连科.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发展前景.建筑经济,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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